2018年07月10日 07:38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作者:陳豔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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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斯·凱爾森(Hans Kelsen)是最富思想原創力的美籍奧地利法學家之一,法律實證主義的代表人物,純粹法學派的創始人。純粹法學著力於從人的知性中尋求法律的確定性,試圖將價值判斷、政治、正義等所謂「雜質」從法學中剔除出去,以確保法學的「純粹」本色。那麼,「純粹法學」真的能實現其「純粹」的理想嗎?
純粹法學的理論來源
純粹法學是一個極端的實證主義法學流派,其理論來源主要有兩個:一是康德的純粹理性批判思想,二是奧斯丁的分析法學。
康德在《純粹理性批判》中首先確認了人的認識的形式和範疇。在他看來,對自在之物的認識不是人的有限認識能力所能達到的,理論理性總是低於實踐理性。康德哲學的認識論掙脫了形上學和經驗主義的懷疑論,將科學認識的確實性建立在純粹理性的基礎之上。純粹理性教導人們,人類知識是以經驗為基礎的,而純粹理性是獨立於一切經驗的理性。先天綜合判斷的來源既非感覺或經驗,也無法通過超越經驗的形上學獲得,只能是基於認識主體固有的先驗邏輯範疇作出。在學者鄧曉芒看來,康德的先驗邏輯是一種與形式邏輯不同的特殊的邏輯,它不是一種單純的正確思維的主觀形式或技巧,而是我們的認識能力要獲得有關經驗對象的真理性的知識所必須遵守的法則。也就是說,康德的先驗邏輯實則是一種不帶有任何雜質的純粹的認識論。
康德的《純粹理性批判》揭示出人類理性的固有矛盾,推翻了舊形上學的統治,為思辨辯證法的產生提供了條件。藉助於康德純粹理性批判確立的先驗邏輯範疇,凱爾森擺脫法律本體論和價值論取向的羈絆,得以在傳統的法律實證主義與自然法學說的論爭中另闢蹊徑,為純粹法學思想體系的構建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奧斯丁的分析法學亦對純粹法學具有重要的方法論啟示。分析法學是19世紀西方法學的一個重要流派,邊沁是其倡導者,奧斯丁是其奠基者。休謨提出了區分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的命題。經由奧斯丁在法學語境中的發揮,形成了這樣的認知:應該區分「實際存在的法」和「應當存在的法」。「在法理學的範圍中剔除『應當存在的法』,是法律實證主義的重要命題。」在法律分類中,奧斯丁反對用自然法概念作為劃分的標準,也不同意資產階級傳統的劃分標準。在他看來,法理學的研究內容是制定法(即實在法),即純粹的嚴格意義上的法,一種由政治上的優勢者為劣勢者制定的法。奧斯丁在其重要代表作《法理學的範圍》中開宗明義地指出,應將法理學從其他學科中分離出來,確立法學的純粹的研究對象和範疇,使法學成為一門真正的科學。
奧斯丁「闡明有關實際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positive law)的科學的範圍」的學術努力,激發了凱爾森的學術想像,深刻地影響和成就了純粹法學「客觀學術敘事」的品格。純粹法學為保有法學研究的純粹性,一以貫之地強調要將「正義」「政治」「道德」等「雜質」驅逐出法律的領地,帶有十分明顯的分析法學氣味。用凱爾森自己的話來說,純粹法學「在重要點上和奧斯丁的學說是一致的」,區別僅僅在於「純粹法學比奧斯丁及其信徒更徹底地運用分析法學的方法」。
姓名:陳豔風 工作單位:洛陽師範學院法學與社會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