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南寧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2020-12-23 南寧政務信息網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級各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南寧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20122

南寧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健全完善我市輻射事故應急響應機制,加強突發輻射事故應急管理,提高對突發輻射事故的防控和應急反應能力;及時、高效地處置突發輻射事故,最大程度地減輕輻射事故對人員和環境的危害,維護社會穩定與和諧,確保環境安全。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西壯族自治區核應急預案》《廣西壯族自治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南寧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南寧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主要適用於我市轄區內和轄區外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危及我市輻射環境安全的輻射事故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輻射事故主要指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造成人員受到意外的異常照射或環境放射性汙染的事件。主要包括:

放射源及放射性物質丟失、被盜、失控,以及射線裝置失控等核技術利用中發生的輻射事故;

鈾(釷)礦、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過程中發生的輻射環境汙染事故;

放射性物質(除易裂變核材料外)運輸中發生的輻射環境汙染事故;

太空飛行器在我市轄區內墜落造成輻射環境汙染的事故;

可能對我市環境造成輻射影響的轄區外核事故及輻射事故;

各種重大自然災害引發的次生輻射事故。

1.4  應急原則

以人為本。凡可預見的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的突發輻射事故發生前,要及時採取人員避險措施;突發輻射事故發生後,優先開展搶救人員的緊急行動,同時關注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預防為主。建立突發輻射事故的預警和風險防範體系,加強監控和監督管理,及時消除隱患。

分級負責。在自治區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縣(區)人民政府分級管理,分級制定和啟動應急預案,加強部門之間的協同和合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輻射突發事故應急實行分類管理、分級響應,充分發揮各部門的專業優勢。

平戰結合。各級各部門應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建立相應的應急組織,並做好人力和物資準備。

1.5  事故分級

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從重到輕將輻射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重大輻射事故、較大輻射事故和一般輻射事故四個等級。分別對應一級響應、二級響應、三級響應、四級響應。

1.5.1  特別重大輻射事故(一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

1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並造成輻射汙染後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質洩漏,造成大範圍放射性汙染事故;

4)對我市可能或已經造成較大範圍輻射環境影響的太空飛行器墜落事件或轄區外發生的輻射事故。

特別重大輻射事故的量化指標如下:

1)事故造成氣態放射性物質的釋放量大於等於5.0×1015貝可的碘-131當量,或者事故造成大於等於3平方公裡範圍的環境劑量率達到或超過0.1毫希弗/小時,或者β/γ沉積水平達到或超過1000貝可/平方釐米,或者a沉積活度達到或超過100貝可/平方釐米;

2)事故造成水環境汙染時液態放射性物質的釋放量大於等於1.0×1013貝可的鍶-90當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汙染(未造成地下水汙染)時液態放射性物質的釋放量大於等於1.0×1014貝可的鍶-90當量;

4)在放射性物質運輸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大於等於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釋放。

1.5.2  重大輻射事故(二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輻射事故:

1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放射性物質洩漏,造成較大範圍環境輻射汙染後果。

重大輻射事故的量化指標如下:

1)事故造成氣態放射性物質的釋放量大於或等於5.0×1014貝可,且小於5.0×1015貝可的碘-131當量,或者事故造成大於等於0.5平方千米,且小於3平方公裡範圍的環境劑量率達到或超過0.1毫希弗/小時,或者β/γ沉積水平達到或超過1000貝可/平方釐米,或者a沉積活度達到或超過100貝可/平方釐米;

2)事故造成水環境汙染時液態放射性物質的釋放量大於等於1.0×1012貝可,且小於1.0×1013貝可的鍶-90當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汙染(未造成地下水汙染)時液態放射性物質的釋放量大於等於1.0×1013貝可,且小於1.0×1014貝可的鍶-90當量;

4)在放射性物質運輸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大於等於2500D2,且小於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釋放。

1.5.3  較大輻射事故(三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輻射事故:

1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放射性物質洩漏、造成小範圍環境輻射汙染後果。

較大輻射事故的量化指標如下:

1)事故造成氣態放射性物質的釋放量大於等於5.0×1011貝可,且小於5.0×1014貝可的碘-131當量,或者事故造成大於等於500平方米,且小於0.5平方公裡範圍的環境劑量率達到或超過0.1毫希弗/小時,或者β/γ沉積水平達到或超過1000貝可/平方釐米,或者a沉積活度達到或超過100貝可/平方釐米;

2)事故造成水環境汙染時液態放射性物質的釋放量大於等於1.0×1011貝可,且小於1.0×1012貝可的鍶-90當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汙染(未造成地下水汙染)時液態放射性物質的釋放量大於等於1.0×1012貝可,且小於1.0×1013貝可的鍶-90當量;

4)在放射性物質運輸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大於等於2.5D2,且小於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釋放。

1.5.4  一般輻射事故(四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輻射事故:

1類放射源丟失、被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質洩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汙染後果;

4鈾礦冶伴生放射性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汙染後果。

一般輻射事故的量化指標如下:

1)事故造成氣態放射性物質的釋放量小於5.0×1011貝可的碘-131當量,或者事故造成小於500平方米範圍的環境劑量率達到或超過0.1毫希弗/小時,或者β/γ沉積水平達到或超過1000貝可/平方釐米,或者a沉積活度達到或超過100貝可/平方釐米;

2)事故造成水環境汙染時液態放射性物質的釋放量小於1.0×1011貝可的鍶-90當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汙染(未造成地下水汙染)時液態放射性物質的釋放量小於1.0×1012貝可的鍶-90當量;          

4)在放射性物質運輸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小於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釋放。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組織體系

市輻射事故應急組織體系由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各縣(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輻射事故應急機構、安全保衛組、現場處置組、應急監測組、醫療救治組、專家組、後勤保障組和新聞報導組等組成。

各縣(區)、開發區輻射事故應急領導機構由縣(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實際情況組建。

2.2  機構與職責

2.2.1  領導機構

市人民政府是我市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最高領導機構。成立南寧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

長: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市長

副指揮長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秘書長

市生態環境局局長

市應急管理局局長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氣象局、市醫療保障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郵政管理局、南寧警備區、武警南寧市支隊,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等相關單位負責人。

工作職責:負責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及南寧市輻射事故應急方針、政策和關於輻射事故應急響應的指示;統一協調突發輻射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發布和決定市輻射事故應急響應的預警、啟動和終止;根據受影響地區的放射性水平,決定採取有效防護和恢復正常秩序的措施,負責對突發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作出決策並進行監督指導;審定向自治區提交的輻射事故應急處理處置情況報告;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動用軍隊、武警以及其他支援力量的請求;必要時,向自治區有關部門或其他地市請求支援。

2.2.2  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

市應急指揮部下設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輻射事故應急辦),設在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主任由市生態環境局分管領導擔任。市輻射事故應急辦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氣象局、市醫療保障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郵政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分管負責人組成。

市輻射事故應急辦24小時應急值守電話:0771-123695309040

工作職責:市輻射事故應急辦是綜合協調機構,負責市人民政府輻射應急領導機構日常工作,具體包括貫徹執行市應急指揮部的決策和指示;組織制定和修訂我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各部門編制全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的實施程序;指導各有關部門制定本部門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全市輻射事故綜合應急演習;發布和決定輻射事故應急響應的啟動和終止,並負責輻射事故應急響應和應急處置的指導協調工作;監督檢查全市輻射事故應急準備措施;指揮輻射事故的應急響應行動;及時收集突發輻射事故相關信息,分析重要信息並向市應急指揮部提出處置建議。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及自治區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自治區領導小組)提出啟動應急響應的建議;負責受理各相關部門上報的輻射事故報告,傳達、貫徹自治區領導小組和市應急指揮部決定事項,並檢查、督促落實;組織指導有關輻射應急工作的公眾宣傳和教育和培訓工作;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和輻射事故性質,下達對核技術利用設施或裝置臨時控制或檢查的指令。

2.3  安全保衛組

由市公安局牽頭,南寧警備區、武警南寧市支隊等單位組成。參與發生在本轄區較大以上級別的輻射事故現場警戒與封閉、安全保衛、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維護,並配合當地政府做好人員疏散轉移工作。如遇類放射源丟失或被盜(一般輻射事故),公安機關應第一時間開展案件偵破及贓物追繳工作。

2.4  現場處置組

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公安局、市應急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郵政管理局、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等單位組成。負責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在採取必要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開展初步現場調查工作,負責組織處置各項工作,並負責向市應急指揮部匯報現場情況。必要時,向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或其他地市請求支援。

2.5  應急監測組

由市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站牽頭,市氣象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單位組成。負責接受上級指令,參與本轄區輻射事故各項監測工作。負責本轄區類放射源丟失、被盜過程中協助公安部門監控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負責承擔一般輻射事故應急監測工作;負責輻射事故預測,及時提出應急措施,指導事發地應急機構、應急人員和公眾開展應急防護。

2.6  醫療救治組

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市衛生計生監督所、事發地市(縣)級相關醫療機構等單位組成。負責根據輻射物質的種類、危害特性,指導個人防護,發放所需的藥品;根據監測情況提出保護公眾和輻射工作人員健康的措施建議;對受輻射事故影響人員實施應急救援,對放射病人和受超劑量照射的人員實施現場救護、醫學救治及心理幹預;根據需要和指令,協調、調動全市及縣相關醫療衛生資源給予指導和援助。

2.7  專家組

由市應急指揮部邀請本市及區內外資深的輻射安全專家輻射醫學救護專家組成負責指導我市輻射事故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工作為市應急指揮部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及建議為我市提供輻射事故處置技術支持和諮詢指導輻射事故專業救援隊伍的建設。

2.8  後勤保障組

結合應急實際組建,由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市應急管理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財政局等單位組成。負責做好輻射事故應急場所所需各類應急物資、生活物資的生產、徵購、調撥、儲備的計劃準備,組織應急工作人員進行輻射事故應急培訓、演練。事故應急狀態下,負責輻射事故應急物資緊急供應工作。

2.9  新聞報導組

經市應急指揮部授權,由市輻射事故應急辦會同市政府辦、市委宣傳部、市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市生態環境局等相關單位部門和新聞媒體組成。負責組織協調事故處置的地方和部門開展突發事件新聞報導,做好新聞媒體服務和管理工作以及網絡輿論的引導和管控工作。

3  輻射事故報告

3.1  報告時限和程序

事故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採取必要防範措施,立即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超劑量照射的,還應同時向當地衛生健康部門報告。

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委等相關部門接到輻射事故報告後立刻派人趕赴現場,採取有效防控措施進行現場調查,初步確定事故等級,控制並消除事故影響,同時將輻射事故信息報告市人民政府及上級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公安廳、衛生健康委等相關部門。

待輻射應急監測組核實我市轄區內發生輻射事故等級後,市人民政府按照事故分級報告規定時間及時將輻射事故信息報告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公安廳、衛生健康委等上級部門。

各縣(區)、開發區發生輻射事故後,立刻啟動本轄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按照事故分級報告規定的時間及時將輻射事故信息報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3.2  報告方式與內容

輻射事故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終結報告三類。初報在發現事故後立即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後隨時上報;終結報告在事故處理完畢後及時上報。

初報可用電話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發生輻射事故的原因、發生時間、地點、人員受害情況、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況,電話報告後應儘快報送書面報告。

續報採用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以及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終結報告採用書面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4  應急響應

按照輻射事故的分級原則,市應急指揮部負責接受上級的應急指令,組織協助做好發生在本轄區較大以上輻射事故、跨市區域的輻射事故應急響應。各縣(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輻射事故應急機構負責組織本轄區一般輻射事故的應急響應。

4.1  先期處置

突發輻射事故預計發生或已經發生,各縣(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職能部門都必須採取行動對突發輻射事故始發狀態進行處置,以避免突發輻射事故升級,同時報告市應急指揮部。

4.2  分級響應

突發輻射事故應急響應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所有輻射事故均由當地輻射事故應急領導機構先期啟動當地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和開展先期調查處置工作。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市轄區內輻射事故的應急工作,根據情況邀請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及有關部門提供支援。

一般輻射事故(四級):由當地輻射事故應急領導機構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開展調查處置工作,屬於縣(區)負責的,市應急指揮部視情況介入指揮開展後期調查處置工作。

較大輻射事故(三級):由市輻射事故應急領導機構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開展調查處置工作,必要時可請自治區輻射事故應急領導機構介入指揮開展後期調查處置工作。

重大輻射事故(二級):由自治區輻射事故應急領導機構負責指揮開展調查處置工作,當地輻射事故應急領導機構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特別重大輻射事故(一級):由國家輻射事故應急領導機構指揮開展調查處置工作,當地輻射事故應急領導機構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4.3  應急響應程序

在核技術應用、放射性物質運輸中發生輻射事故時,責任單位或個人必須立即報告屬地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報告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等相關部門。同時啟動市、縣級應急預案。

4.3.1  市應急指揮部應急響應程序

1)接到輻射事故報告後啟動應急預案,組織輻射事故現場處置工作,召集有關部門分析事故狀況,提出應急行動方案。

2)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行動,調動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組趕赴現場參加、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3)屬較大以上輻射事故的,聽從上級的指揮,協助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資料收集、信息通報等工作。屬一般輻射事故的,負責組織、指揮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資料收集、分析評估、信息通報等工作。

4.3.2  事發地應急響應程序

1)發生輻射事故單位要及時、主動向事發地現場處置組提供相關的基礎資料,供現場處置組制訂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對可能受到輻射損傷的人員,應當立即送至當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指定的醫院或者有條件救治輻射損傷病人的醫療機構進行檢查和治療。

2)在發生輻射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輻射事故可能發生時,事發地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輻射事故的作業,組織控制事故現場。

3)輻射事故發生後,當地政府,生態環境、公安、衛生健康部門按照事故等級及預案職責分工做好相應的輻射事故應急工作;事發地市級輻射事故應急領導機構全面統籌指揮與協調各有關部門、專家及救援力量,採取有效措施,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輻射事故的應急響應、調查處理和定性定級工作,協助公安部門監控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公安部門負責對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輻射事故緊急醫學救護工作。

4.3.3  我市轄區外輻射事故或帶高放射性的太空飛行器墜落引起的輻射事故應急響應程序

我市周邊發生的輻射事故及太空飛行器墜落事故可能或已經對我市產生輻射影響時,按國家輻射事故應急組織的要求,參照自治區人民政府相關預案有關規定及執行程序組織我市輻射事故應急響應。這種情況下的應急響應主要涉及輻射監測、飲用水和食品控制、衛星汙染碎片搜尋等,除我市組織應急響應外,應立即上報自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並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4.4  指揮協調與應急處置措施

1)接到輻射事故報告後,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迅速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和切斷汙染源,全力控制事件事態。市應急指揮部接到報告後,立刻組織、指揮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應急狀態下,市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專家迅速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並根據事件進展,提出相應對策及處置措施。專家組對該事件的輻射程度、危害範圍、事故等級進行判定,對汙染區域的隔離與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提供決策技術依據。

4.5  應急監測

依據我市現有條件,應急監測組根據應急監測方案,組織開展或配合開展輻射事故應急監測,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監測情況,綜合分析輻射事故汙染變化趨勢,並通過專家諮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並報告輻射事故的發展趨勢和汙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輻射事故應急應對及終止的決策依據。

4.6  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工作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輻射事故的特點,配戴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事發地現場指揮部根據事故特點開展相關工作:

1.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與特點,向本級政府提出公眾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提出汙染控制範圍建議,確定公眾疏散的方式,協調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妥善做好轉移安置工作;

4.根據現場專家組技術諮詢意見,決定撤離人員返回的時間。

4.7  通報與信息發布

1.在應急響應的同時,及時向毗鄰和可能波及的地市生態環境部門通報情況;接到輻射事故通報後視情況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

2.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和級別,及時統一發布事故信息。

3.輻射事故應急信息發布工作由新聞報導組負責。具體按照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的規定執行。

5  應急響應終止

5.1  應急終止的條件

1.確認輻射事故現場得到控制,產生輻射事故條件已經消除。

2.失控的放射性物質及射線裝置已經得到有效控制,輻射汙染現場的汙染指數已降至國家規定標準限值以內。

3.輻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確保公眾不再受危害,無繼發可能。

5.2  應急終止的決定

對具備應急響應終止條件的,由發布應急響應啟動的輻射事故應急機構宣布輻射事故應急響應終止。

應急狀態終止後,進入應急總結及事故後恢復工作,各應急單位協同開展下列工作:

1.評價事故造成的影響,指導有關部門和事故責任單位查明原因,防止類似事故的重複發生;

2.評價應急期間所採取的行動;

3.根據應急實踐經驗,及時對應急預案及相關實施程序進行修訂;

4.對造成環境汙染的輻射事故,經上級審批的輻射環境監測計劃、輻射汙染區去汙計劃、放射性廢物處置計劃等的監督組織實施。

6  後期處置

6.1  善後處置

應急終止後的善後、恢復、去汙洗消等具體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及責任單位負責,必要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有關部門請求提供支持。

對突發輻射事故的應急響應人員及事故受害人員所受輻射劑量進行評估,對造成傷亡的人員及時進行救助或按規定給予撫恤,對造成生產生活困難的群眾進行妥善安置,對緊急調集、徵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規定給予補償。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達救助資金和物資,應急部門要嚴格管理社會救助資金和物資。對受災情況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科學評價,提出補償和對遭受輻射汙染的場地進行清理,妥善處置由輻射事故而產生的放射性廢物,對突發輻射事故的輻射影響進行監測和評價,並提出環境恢復的對策、措施和建議。視情況對事故區域居民開展心理諮詢服務和有關輻射基本知識的諮詢服務。

6.2  調查與評估

市人民政府組織成立輻射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調查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及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做好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核定損失、受害者賠償等。

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突發輻射事故中長期影響進行評估。

6.3  總結報告

輻射事故應急終止後,各相關部門應在2周內向市輻射事故應急辦提交本部門的總結報告,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匯總編制輻射事故應急響應總結並於1個月內報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領導小組。

7  預防和預警

7.1  信息監控

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市生態環境局依據現有條件對全市輻射活動開展信息監控,重點監控我市轄區內核技術利用設施、放射性物質運輸、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等活動;收集和傳報發生在市外、有可能對我市造成輻射影響的事故信息,負責事故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

7.2  輻射工作單位

輻射工作單位對本單位輻射事故負首要責任。輻射工作單位要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輻射事故應急預案,落實應急準備工作;發現事故苗頭,及時處置,預防輻射事故發生。

7.3  預警措施

進入預警狀態後,市輻射事故應急辦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1.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加強通信值班。

2.發布預警公告。

3.若有必要,轉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協調有關部門進行妥善安置。

4.指令應急隊伍進入應急待命狀態。

5.如果事故發生,立即請示啟動應急預案。

6.如果事故得到控制,未產生實質影響,輻射安全隱患已消除,請示撤消應急待命狀態。

7.4  應急能力考評

市人民政府對各部門應急機構的建立與運行實施監督、檢查和評價,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定期對全市生態環境系統的輻射事故應急機構、隊伍建設和運行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對輻射應急隊伍的應急能力進行考核和評價。

8  應急保障

根據積極兼容的原則,市輻射事故各級應急組織應儘可能充分利用各自的應急組織和人員、設備等資源,同時根據突發輻射事故應急的特點,增加必要的監測(含搜源)、汙染處置和輻射防護等設備,進一步加強應急保障。

8.1  資金保障

各級財政負責由同級政府承擔的輻射事故應急能力建設、應急處置所需裝備、器材、場所等物資經費,並做好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參與輻射事故應急的各成員單位,應將其負責的輻射應急的應急保障、應急能力建設和應急處置所需資源、裝備配置的費用,納入部門年度預算。處置突發輻射事故所需財政負擔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以提高輻射事故應急處置中人員、信息、技術、資金和物資等重要資源的保障能力。由市財政局牽頭,市生態環境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公安局等有關部門配合完成保障工作。

8.2  物資、裝備保障

各有關部門應根據所擔負的輻射事故應急工作任務,配備相應的儀器設施和裝備,準備相應的應急場所,配套必須的應急物資及相關器材,包括應急辦公用品、應急通訊器材、應急處置用品、個人防護用品、應急後勤保障用品,配置應急監測車、應急指揮車和應急救護車等。

8.3  通信保障

各成員單位應建立健全並落實輻射事故信息收集、傳遞、處理、報送工作制度,完善已有的信息傳輸渠道,保持信息報送設施特別是現場應急通信系統性能完好,並配備必要的應急備用設施和技術力量,確保信息報送渠道的安全暢通。中國移動、中國聯通及中國電信南寧分公司負責通訊保障技術支持。

8.4  宣傳教育

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結合工作情況,組織輻射環境保護科普宣傳,做好輻射安全的政策法規、輻射知識普及、輻射防護基本常識、應急預案宣傳、公眾自救避險措施和互救常識以及輻射工作單位合理設置多重安全防護的重要性等宣傳工作,廣泛宣傳輻射事故的預防與避險常識,增強公眾的自我防範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

8.5  人員培訓

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根據職能分別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加強突發輻射事故應急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培訓和重要工作人員的輻射專業知識和防護的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輻射應急處置、檢驗、監測等專門人才。通過培訓,使全體應急人員獲得參與事故應急工作所必須掌握的各種基本知識和技能,提高執行應急響應行動的能力。

8.6  預案演練

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當根據本預案中規定的職責和任務,明確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演練的組織機構和責任人。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演練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演練的直接責任人。

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當加強所負責的輻射事故應急組職責的應急演練工作,制定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規劃並報市輻射事故應急辦。

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負責的輻射事故應急組職責的應急演練工作每年至少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1次輻射事故演練,增加應急工作人員的實戰經驗,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的各項準備,確保一旦發生輻射事故,能迅速投入應急處置。

演練結束後,應及時總結評估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的可行性,必要時,對應急預案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報市輻射事故應急辦,由市輻射事故應急辦根據各成員單位反饋的建議,及時對輻射事故應急預案修訂完善,並結合實際情況,原則上每2年應組織至少1次綜合性輻射事故應急演練。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定義

放射性物質:是指某種發生放射性衰變的物質的通稱,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動力堆、核燃料循環範疇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嚴密包層並呈固態的放射性材料。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殼裡或者緊密地固結在覆蓋層裡的放射性物質。

射線裝置:是指X射線機、加速器、中子發生器等裝置。

輻射工作單位: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與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運輸、貯存等活動的單位總稱。

9.2  預案解釋管理

本預案由市輻射事故應急辦負責解釋。根據形勢發展需要,及時修訂本預案。

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本預案的要求履行各自的職責,制定本部門應急預案。

各縣(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根據本預案要求制定本轄區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9.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8614日印發的《南寧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2018年修訂)》(南府辦〔20182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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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南寧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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