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順昌法院
轉自: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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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全體起立,法官鏗鏘有力地宣判:「……被告人江某燦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八萬元 ……」
近日,順昌縣人民法院第一法庭莊嚴肅穆,旁聽席坐滿了群眾,辯護席一字並排坐著7名律師。什麼案件,旁聽的人這麼多?
原來這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案件,犯罪數額約6千萬元,涉及上千名群眾切身利益,吸引了許多村民到法庭旁聽。
●案情回放●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明、李某春等人經商議,於2009年1月,註冊成立順昌縣某擔保投資有限公司。到2011年底,該公司申請註銷登記。鄭某生明知公司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仍出資4.25萬元參股。從公司成立至2015年期間,李某春等人以公司的名義,超越公司經營範圍,在未經金融監管機構批准的情況下,以支付月利率10‰-13‰利息為誘餌,以口口相傳的形式向社會公眾進行宣傳,向集資參與人非法吸收資金約6千萬元,造成集資參與人損失680萬餘元。
2018年9至10月間,劉某明、江某燦等犯罪嫌疑人各自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另查明,公司經營期間,被告人李某春與他人共同購買了坐落於順昌縣某鄉鎮的商品房,投資某果蔬農民專業合作社並建有廠房。在公司資金鍊斷裂後,部分被告人以自有資金向集資參與人返還集資款共239.2萬元。案發後,各被告人陸續歸還部分集資款並退贓共223.2萬元。
●法庭判決●
最終,順昌法院以江某燦等7名被告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並給集資參與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80餘萬元,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情節嚴重。綜合本案案情,分別判處三年至一年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五到八萬元不等。
法官說法
本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以下特徵:
1.非法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正當融資之間,行為人均以籌措資金為平臺和載體,但「非法性」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本質特徵。本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主要判斷標準為是否經過監管機關批准,也是區分融資活動的罪與非罪的界限。
2.利誘性。行為人清楚知道若不對參與人給付經濟回報,就無法吸引群眾來「存款」。多數參與人鑑於暴利驅動而甘冒風險,他們自身也存在過錯,所以本案受害人並不是純粹意義上的受害者。法官提醒:天上不會掉餡餅,利率過高風險大,希望大家警惕高息誘惑,看好自家錢袋子。
3.社會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屬於典型的涉眾型金融犯罪,具有參與人數多、影響範圍廣的特性,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社會危害大。法官在處理本案時,需要將辦案與化解風險、追贓挽損、維護穩定結合起來,防止引發次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