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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9年8月23日晚,王某與女友小楊一起到某市旅遊,入住賓館302房間,安頓好後,王某給其在該市工作的大學同學黃某打電話,約其到賓館見面。王某與女女點了幾個菜和酒,三人在賓館暢飲聊天,都喝了不少酒,三個人都有了醉意,黃某因醉酒睡著了,王某及女友將其放在沙發上,兩人上床,不一會就處於熟睡狀態。黃某睡醒後,看到王某及女友仍處於深度醉酒狀態,坐在沙發上,端詳了小楊半天,被小楊的美色吸引,趁小楊熟睡與其發生了性關係(案例經真實案件改編)。
本案是一起真實案件,黃某與朋友女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令人不齒,其行為也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以下筆者根據刑法規定分析本案。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強姦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該罪侵犯的法益是婦女性的自己決定權,即婦女與誰、何時、何地、以何種手段發生性關係,完全由婦女自已決定,否則,可能涉嫌強姦罪。
強姦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於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姦淫的行為。
所謂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對被害婦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採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謂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脅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婦女的恐懼心理,使之不敢反抗,從而實現強行姦淫的意圖。既可以直接對婦女進行威脅,也可以通過第三者進行威脅,既可以是口頭脅迫,也可以是書面脅迫,既可以以暴力進行威脅,如持刀脅迫,也可以以非暴力進行威脅,如以揭發隱私、毀壞名譽相脅迫。
其他手段是對與暴力、脅迫行為具有同質的行為也,是強姦罪的手段。
所謂其他手段,是指採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與暴力、脅迫相同的強制性質。常見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強姦婦女、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姦、冒充婦女的丈夫或者情夫進行強姦,利用婦女患重病之機強姦、造成或利用婦女處於孤立無援的狀態進行強姦、假冒治病強姦婦女、利用迷信姦淫婦女等。
本案中,黃某利用小楊醉酒之機,與其發生性關係,為強姦罪中的其他手段,涉嫌強姦罪。
結語:俗話說:朋友妻不可欺。像黃王這樣對朋友女友下手的人完全可以說是社會渣子,為法律和道德所不容,其惡劣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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