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醉酒男子闖入家中要求發生性關係,女子將其打傷被起訴,法院判定無罪

2020-10-29 互聯文學

2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村民劉娟(文中均為化名)被新晃侗族自治縣公安局決定並執行監視居住。

原來,今年1月16日13時許,劉娟家中院子裡來了個喝得醉醺醺的王軍,他見劉娟獨自一個人在家,便揚言要發生性關係。一氣之下,劉娟拿起家中的杉木扁擔,對王軍左腿等部位進行毆打,王軍被打傷倒在地上後,劉娟停止了毆打。對此,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的指控中,認定當時王軍是對劉娟進行言語侮辱,並以劉娟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因為被劉娟打傷後,劉娟不肯賠錢,王軍還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劉娟賠償2萬元損失……

醉酒男子闖進家裡,揚言要發生性關係,家住新晃的劉娟氣急敗壞地拿起扁擔朝對方打了過去。

事情的發展卻大大超出劉娟預料,檢方將男子的行為定義為言語侮辱,起訴劉娟涉嫌故意傷害罪。

近日,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了該案。在法院的判決中,事情卻出現了反轉。法院認為,男子醉酒後揚言要發生性關係,他的行為不可控,不能苛求劉娟去預測可不可能發生。一審認定劉娟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宣判其無罪。

醉酒男子闖入院子稱要發生性關係

今年1月16日13時許,劉娟家中院子裡來了個不速之客。一男子喝得醉醺醺的,見劉娟獨自一個人在家,便對劉娟說:「你說話輕一點,你老公不在家,我老婆也不在家。我們來做盤麻批(方言,指性交)。」

該男子名叫王軍,與劉娟住在一個村子裡。當天中午,王軍在親友家中吃飯喝醉了酒,原本親友通知了王軍的妻子。王軍妻子趕過來,扶著王軍走了一段路後,叮囑王軍自己回家休息,她離開看牛去了。

誰知這一放手,就出現了意外,王軍獨自跑去了同村村民劉娟家裡。劉娟家房屋屬獨居小院,除一條較陡約40米的入戶小路與鄉村公路相連外,沒有其他道路。

王軍在劉娟家中院子裡說的話,恰巧被路過的鄰居聽見了,但他沒有當回事。「我們聽習慣了王軍說的這種髒話,就幹活去了。」

對於王軍的話,劉娟非常氣憤,她拿起家中的杉木扁擔,對王軍左腿等部位進行毆打,王軍被打傷倒在地上後,劉娟停止了毆打。

雙方仍繼續爭吵,爭吵中王軍從劉娟家的院子裡爬到了入戶路上躺了一會,又爬回劉娟家院子裡躺著,劉娟便自行離開家來到村委會,向村幹部報告情況。

此後,王軍被妻子和同村村民抬回家中休息。當日17時許,劉娟通過電話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次日0時52分,王軍被家人送至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醫院治療,共住院23天,花醫療費9855.52元。

經新晃侗族自治縣公安局物證鑑定室鑑定,王軍左側腓骨中上段骨折等屬輕傷二級。

一審認定正當防衛,判決無罪

2月24日,劉娟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新晃侗族自治縣公安局決定並執行監視居住。

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劉娟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在檢方的指控中,認定當時王軍是對劉娟進行言語侮辱。

因為劉娟打傷王軍後不肯賠錢,王軍還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劉娟賠償2萬元損失。

「案發當日,王軍喝醉後去到劉娟家裡發現劉娟一個人在家,意圖與劉娟發生性關係,劉娟人小體弱,孤立無援,處於現實極度危險之中,為擺脫危險,情急之下用一根扁擔毆打王軍的腿。當王軍倒地後沒有危險性之後,劉娟及時終止了毆打。」對於劉娟的行為,他的辯護人提出,劉娟應該是屬於正當防衛,而且沒有過當。

到底王軍的行為屬於言語侮辱還是意圖強姦,劉娟的毆打行為屬於故意傷害還是正當防衛?

新晃法院的判決,讓案件迎來了反轉。新晃法院審理認為,劉娟的房屋屬單家獨院,劉娟單獨一人在家,王軍在醉酒狀態來到其家中要求與其發生性關係,劉娟身材瘦小,為制止即將發生的性侵害而拿起家中杉木扁擔將王軍打傷,屬於為使本人免受性侵害而採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雖造成王軍輕傷,但劉娟的行為屬正當防衛,不應負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劉娟犯故意傷害罪適用法律錯誤,劉娟的行為不屬防衛過當,而是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一審判決劉娟無罪,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軍的訴訟請求。

說法

醉酒後行為不可控不能苛求被告人預測

法院在判決書中,對判決理由進行了陳述。

法院認為,劉娟的房屋屬單家獨院,除一條較陡約40米的入戶小路與鄉村公路相連外,沒有其他道路,王軍直接來到劉娟家中便要求與劉娟發生性關係,犯意明顯。王軍處醉酒狀態,明確提出要與劉娟發生性關係,對劉娟來說,王軍不可控且行為難以預測,對可能發生的性侵害行為,劉娟採取防衛措施,具有緊迫性和必要性,而不應苛求劉娟去預測可不可能發生,更不應苛求劉娟的防衛程度。

劉娟一方面沒有傷害王軍身體健康的主觀故意,另一方面劉娟在防衛時採取的反抗措施並未超出必要的限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以及第三款「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的規定,劉娟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不應負刑事責任。

因正當防衛產生的傷害而造成的損失,防衛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軍訴請賠償的經濟損失,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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