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黑白合同出臺背景

2020-09-26 衡水工程律師

目前我國建築市場總體上發包人處於優勢地位,承包人之間競爭激烈,而且拖欠工程款及建築工人工資的現象突出。同時由於建設工程作為特殊的商品,其質量涉及千家萬戶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因而國家格外注重對建築業的監督管理。《招標投標法》和《建築法》等一系列涉及建築領域的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進行了規定。然而,發包人為了控制成本、提高利潤,往往追求最低的建設成本、最優的質量和最短的工期。即使不得已採用招標投標方式籤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往往以合同自由為藉口,就同一建設工程籤訂兩份或者兩份以上的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合同。因此,產生了中標的備案合同作為「白合同」以及與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合同即「黑合同」現象。雖然《招標投標法》第46條第1款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但對該條款中的「合同實質性內容」如何理解,沒有相關立法解釋規定,亦未見其他有效權威解釋。如何理解「合同實質性內容」,不僅涉及對當事人合同自由權利的尊重,以及涉及招標投標制度能否落實,還涉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爭議的正確處理。由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實質性內容條款多,本條司法解釋基於當事人應當信守承諾以及嚴格遵守招標投標法的要求,按照招標投標法和《合同法》規定的原則,確定了判斷建設工程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標準。

  多年來的司法實踐經驗表明,「白合同」與「黑合同」最大的區別在於對於建設工期、工程價款、工程質量以及工程範圍等方面約定不同。本解釋起草與討論過程中將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價款及工程質量等的約定認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質性內容不存在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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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司法解釋清理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民法典施行日,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等9部法律將被廢止,以這9部法律為依據制定的大量民事司法解釋急需清理。一是司法解釋清理工作有序進行。此次司法解釋清理工作工程浩大,需要將建國以來到目前所有現行有效的591件司法解釋及139件指導性案例、公報案例進行全面清理,工作任務十分繁重。清理工作分三個階段推進:第一階段,梳理清理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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