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司法解釋對建設施工合同實質性內容的界定

2020-09-24 衡水工程律師


通過查詢現有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關於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規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籤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籤訂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籤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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