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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條款屬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質性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下簡稱《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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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小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二) 的法理與司法實踐
具體講,調整建築活動的法律、法規,包括《合同法》(重點是第十五章、第十六章)《招標投標法》《消防法》《標準化法》《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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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黑白合同出臺背景
同時由於建設工程作為特殊的商品,其質量涉及千家萬戶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因而國家格外注重對建築業的監督管理。《招標投標法》和《建築法》等一系列涉及建築領域的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進行了規定。然而,發包人為了控制成本、提高利潤,往往追求最低的建設成本、最優的質量和最短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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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法:最新司法解釋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附相關法律法規)
2019年1月3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是最高人民法院結合多年工程施工領域司法實踐的階段性總結。建設工程施工時間長、影響因素多,同時又涉及違法建築、明招暗定、「黑白合同」、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等問題,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難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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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的理解與應用
基此,有觀點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中表述的「備案」已失去存在的基礎。但是,中標合同的備案制度廢除,不代表「黑白合同」的消失,其規制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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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答記者問
值此司法解釋公布之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解釋》的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採訪。 記者:請介紹一下《解釋》出臺的背景。答:長期以來,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審判工作,指導各級人民法院審理了大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針對司法實踐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出臺了一系列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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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簽訂的黑白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21條的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的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籤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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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巡迴講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實務問題,你get了嗎?
趙蕾法官以《民法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為立足點,圍繞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後果,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掛靠、轉包、分包的認定,黑白合同的認定及處理,工程款的結算等審判實務中常見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細緻、全面、深入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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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中「參照合同」結算的真實含義究竟是什麼?
2008年4月17日,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籤訂此工程項目總承包建設協議書,其中約定由實際施工人對該項目約28000平方米建築面積進行包工包料、一次性承包,合同同時約定了工程概況,承包範圍,工期、質量要求、造價計算方法、付款方式、材料質量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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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領域「黑白合同」規則實證研究—解釋論的視角
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目 錄引言一、建設工程領域黑白合同存在情形的類型化二、「黑白合同」司法解釋規則的規範分析與實證研究三、《施工合同解釋(二)》「黑白合同」規則的體系瑕疵及解釋應對四、建設工程「黑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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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確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
無效合同是指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法律效力的合同 由於建設工程的專業性和複雜性,為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建築法》《招標投標法》等多部法律、行政法規都對建設工程合同進行規制,其中包含了大歉的強制性規定。但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只有違反了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才會導致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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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鐵十五局與四川華夏軍安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中鐵十五局與華夏軍安公司籤訂的《勞務協作合同》《補充協議》《終止協議》《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等,名為勞務合同,實為工程分包合同,由於中鐵十五局未經建設單位同意,將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分包給華夏軍安公司,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屬無效合同。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2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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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整體無效與部分無效的判別
以上問題均涉及合同整體效力和部分條款效力的區分。司法裁判實務中認為上述各問題中的施工合同應整體無效的觀點更為普遍。筆者通過考察《民法典》總則編有關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條文以及合同編通則分編有關合同效力和合同條款效力的條文,並對適用於施工合同效力判別的《招標投標法》《建築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兩個關於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審理問題的司法解釋的條文進行梳理,歸納出施工合同整體無效和施工合同條款無效的原因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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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另約定工程價款下浮並不是中標合同的實質性變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籤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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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處理的相關裁判規則
本條通過將司法解釋中「經竣工驗收」修改為「經驗收」、「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修改為「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使得條文的表述更加準確、規範,更符合實務中的情形。同時本條也與《民法典》第157條建立關聯,體現出了總則內容在具體領域中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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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施工人,可以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嗎?
2004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雖然沒有直接對該制度進行明文規定,但就合同價款、實際施工人權利保護等規則的確立,為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拓實了基礎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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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對性原則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突破
1、工程質量責任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由於建設工程質量直接關係著社會整體利益,而分包人作為建築的直接建設者在建築產品的形成中有著特殊地位,而發包人確實難以進行有效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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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工期計算(上)
本文作者:四川皓錦律師事務所-王嬋律師前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項下的工期問題在時間中屬於實質性的重要條款,對於每一個工程項目來講,總工期和階段性工期的問題總是在實踐中頻繁凸顯。二、開工日期發生變更法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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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無效怎麼辦
民法典共有1260條,其中合同編就佔了526條,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仔細翻閱合同編又會發現,修訂的地方還真不少,其中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部分更是有多項調整。 「長期以來,我國建築市場不規範的問題比較突出,沒有建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借用資質承包工程,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等現象普遍存在,大量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無效合同。」顏良偉告訴記者,如何處理這些無效合同,一直是法院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的難點問題,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此問題的爭議也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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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習慣在建設工程合同爭議處理中的適用(上)|建工銜評
作者按:目前鮮見專門研討建設工程合同爭議處理中如何具體適用行業慣例和交易習慣的相關成果。本文在分析《民法典》有關交易習慣規定以及現有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裁判文書的基礎上,對交易習慣適用於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訴訟(仲裁)處理中的有關問題進行初步探討,供同業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