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
法條變遷說明
《民法典》第793條在《合同法》中沒有對應條文,系在吸收、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3條的基礎之上而來。本條通過將司法解釋中「經竣工驗收」修改為「經驗收」、「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修改為「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使得條文的表述更加準確、規範,更符合實務中的情形。同時本條也與《民法典》第157條建立關聯,體現出了總則內容在具體領域中的適用。
影響條文
【影響關係:吸收並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類案裁判規則
案例要旨:鑑於建設工程的特殊性,雖然合同無效,但施工人的勞動和建築材料已經物化在建築工程中,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有效合同處理的,應當參照合同約定來計算涉案工程價款,承包人不應獲得比合同有效時更多的利益。
案號:(2011)民提字第235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3年第11期(總第205期)
案例要旨:必須進行招投標而未進行招投標的建設施工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若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即便合同無效,仍應尊重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按照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結論進行結算。
案號:(2017)渝01民終5550號
審理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17期
案例要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認定無效後,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承擔折價補償責任。如果工程驗收合格,折價補償款的計算可以參照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款計價方式計算,因施工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符合建築市場行情,接近建設工程的實際價值。
案號:(2017)最高法民終360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8年卷)
案例要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除非雙方另行協商一致同意按照定額價或市場價據實結算,否則一般應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案例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1年第4輯(總第48輯)
案例要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已為生效判決確認無效,雖然工程未經驗收合格,且工程質量存在缺陷,但承包方修復費用已於另案判決確認並予以支付,承包方請求發包方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條件成就。
案號:(2019)最高法民終504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19-10-08
案例要旨:實際施工人系自然人,不具備建築施工資質,其與發包人之間成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經驗收質量不合格,實際施工人無權請求參照施工合同約定主張該部分工程款。發包人將工程發包給無建築施工資質的個人施工,其應對合同無效及工程質量缺陷有所預見,且發包人未嚴格履行法定結構驗收義務,對工程質量不合格及造成的損失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案號:(2017)最高法民再247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19-01-15
案例要旨:建設工程因規避招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合同中的清理結算條款是具有獨立性的約定,應當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前提條件是竣工驗收合格或者是經修復後竣工驗收合格。當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也未修復的,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條件不成就。
案號:(2018)川民初47號
審理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20-01-01
案例要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發包人未履行招投標程序而無效。承包人主張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工程質量合格,但經司法鑑定,承包人施工工程有部分不滿足工程設計要求和工程質量驗收規範要求,且其拒絕履行修復義務,而發包人也未佔有使用相應工程,因此對承包人工程款的主張不予支持。
案號:(2019)甘民終622號
審理法院: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19-12-16
關聯法條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2019修正)
第六十一條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籤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修正)
第四十一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修訂)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實際履行的合同難以確定,當事人請求參照最後籤訂的合同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四條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籤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的通知
30.要依法維護通過招投標所籤訂的中標合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任意壓縮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約定,應認定無效。對於約定無效後的工程價款結算,應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處理。
來源:法 信、山東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