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理中應注意問題
基於無效合同的基本原理,考慮到建設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理中,應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一)在建設工程案件的審理中,應牢牢把握工程質量是否合格這根主線。工程質量是承、發包人共同的生命線,它關係到社會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為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合同法》、《建築法》等法律、法規或者部頒規章都作出了許多具體規定,這些規定的核心都是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時,應牢牢把握工程質量這根主線,以工程質量是否合格作為支付工程價款的前提條件。只要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就可以要求參照合同中的價格條款主張權利,而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二)《建設工程施工司法解釋(一)》法釋[2004]14號第二條之規定確立的原則是施工合同無效時折價補償原則,而不是無效合同按有效處理原則。雖然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即具備了法定的交付使用條件,發包人應當支付工程款。法釋[2004]14號第二條確定的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原則,是按照當前建築市場供需關係的實際情況所確定,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衡平了合同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且避免當事人通過鑑定確定工程價款,擴大訴訟成本。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折價補償原則,與《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並不予盾,而是在處理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具體體現了《合同法》規定的無效處理原則。
(三)按照法釋[2004]14號第二條規定,發包人是否有權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法釋[2004]14號第二條規定了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相反,發包人是否也有權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呢?回答是肯定的。一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對方為發包人與承包人,既然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根據權利對等原則,發包人理所當然也應享有此權利。二是從法釋[2004]14號第二條規定的目的和文義內容來看,並沒有排斥、否定發包人的適用問題。
(四)當事人不得請求繼續履行無效的施工合同。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合同內容對雙方當事人失去法律拘束力,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繼續履行無效的施工合同,應予駁回。
(五)當事人不得請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將導致合同自始無效。該合同對當事人不再具有任何約束力,自然也包括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由於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理解有偏差或法律水平較低,此種情形下,人民法院有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義務。司法實踐中,可能也存在當事人堅持訴訟請求而不願意變更的情況,此時人民法院可直接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六)當事人不得基於法釋[2004]14號第二十條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法釋[2004]14號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該條是發包人逾期不答覆也不結算所承擔的法律後果,前提是施工合同為有效。當合同無效時,當事人不得依據此規定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