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則約定下浮12%的合同案例為大家帶來唯一的真相;
——《馬楠講造價實戰篇05》
案例介紹:
2008年4月7日,發包人與由實際施工人代表的被掛靠單位籤訂某工程總承包建設協議書,籤訂完成後自2008年4月至2011年3月期間此工程項目由被掛靠單位作為名義承包人,期間所有工程量均由實際施工人完成。
2008年4月17日,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籤訂此工程項目總承包建設協議書,其中約定由實際施工人對該項目約28000平方米建築面積進行包工包料、一次性承包,合同同時約定了工程概況,承包範圍,工期、質量要求、造價計算方法、付款方式、材料質量要求等。
竣工結算時因合同中下浮12%規定與發包方未給實際施工人交社保費問題,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產生了糾紛,遂產生以下後續;
造價鑑定:
2013年3月29日,鑑定機構依據《河南省建築和裝修工程綜合計價》(2002年)、《河南省安裝工程單位綜合單價》(2003年)及相關配套文件,作出鑑定意見書;
意見如下:1號樓綜合樓建築面積31395.4㎡(面積有所增長),工程總價款(實際施工人施工完成部分)為24732559.26元。
經查證,2013年3月29日,造價公司是依據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於2008年4月17日籤訂的協議書第六條的規定,將工程總造價下浮12%,作出1號綜合樓工程總價款(實際施工人施工完成部分)為24732559.26元的鑑定結論。
因發包人未向相關管理部門繳納社保費,遂鑑定機構認為不得將社保費列入結算價。
發包人觀點:
雖然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籤訂的協議書被原審法院認定為無效,但依據《施工合同司法解釋》,鑑定結論以雙方協議書作為依據,工程款下浮12%並無不當。
實際施工人並沒有為施工人員交社保費,所以發包人不應當向實際施工人支付社保費。
承包人觀點:
鑑定結果違反客觀事實,其中鑑定結論不應下浮總造價12%、亦不應不計社保費;
法院判決:
經查明: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於2008年4月17日籤訂的協議書第6條已約定工程造價:按設計圖紙進行預算,預算總造價下浮12%(稅前下浮);
關於鑑定工程總造價應否下浮12%的問題:
根據《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應予以支持。
雖然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籤訂的協議書無效,但實際施工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應予以支持。
發包人、實際施工人將雙方籤訂的協議書、補充協議作為鑑定依據提交給鑑定機構,鑑定機構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內容作出工程總造價下浮12%的鑑定結論,符合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訂立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達,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予以支持。
實際施工人主張鑑定工程總造價不應下浮12%的理由缺乏事實或者法律依據,遂不予支持。
關於鑑定工程總造價中應否增加社保費的問題:
社保費屬於工程款的組成部分,應由建設單位支出,建築企業收取。
實際施工人作為實際施工人雖然不是建築企業,但其負責組織人員施工,向施工人員發放薪酬,為施工人員提供施工安全和其他保障,有權向建設單位主張社保費。
經鑑定機構確認,1號綜合樓社保費數額為883746.46元。
發包人應當向相關社會管理部分繳納社保費卻未繳納,社保費作為工程價款的組成部分,實際施工人主張鑑定工程總造價中增加社保費883746.46元的請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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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需有以下條款:
①、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的時間和抵扣的方式;
②、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支付計劃及使用要素;
③、工程計量與工程進度款的方式數額與時間;
④、工程價款調整因素、方法、程序覆核時間;
⑤、施工索賠與籤證程序金額的確認時間與支付時間;
⑥、承擔風險內容以及超出約定範圍的調整辦法;
⑦、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編制核對支付時間;
⑧、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數額抵扣方式和時間;
⑨、違約責任以及發生工期爭議的解決方法和時間;
⑩、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有關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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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馬楠教授2018線上課程同步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