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深圳中學擔任美術教師的江洪,1997年9月辦理了停薪留職。十年後,當他按政策規定欲返校上班時,才發現自己早在2005年就已經「被辭退」。因對「被辭退」的決定不滿,江洪一直通過法律渠道維護自身權益。三年間,市人事爭議仲裁委、羅湖區法院均判決江洪勝訴,市教育局和深圳中學違規。今年5月,市中院終審判決江洪勝訴,而不久後,市教育局和深圳中學方面再次做出辭退江洪的決定。
停薪留職期間未聯繫學校卻莫名「被辭職」
1991年2月,江洪成為深圳中學的一名美術教師。1997年9月1日起,深圳中學批准江洪停薪留職一年。江洪稱,停薪留職期間,他沒有拿一分錢工資,但保留人事編制,學校也幫他繳納社保。江洪的社保記錄顯示,直至2000年,深圳中學一直為其繳納社保。2007年11月,深圳市人事局下發《深圳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指引》,規定:「已辦理停薪留職的人員,均須通知其返回單位籤訂聘用合同,並回單位上班。」得知該政策後,江洪回校要求落實文件精神,接受學校聘任。學校辦公室工作人員告知,他早在2005年已「辭職」,目前已被從人事編制中除編。
「作為當事人,辭職這麼大件事,為什麼我自己都不知情?」江洪稱,作為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市教育局及深圳中學作出辭職決定時,並未通知他本人。不過,據他後來了解,2005年1月27日,經市教育局同意,深圳中學在深圳某報刊登了通告,要求江洪在30天內回校辦理辭職、辭退手續,逾期按開除處理。2005年3月22日,學校填寫的《辭退審批表》中的理由是:1997年9月1日起停薪留職至現在,沒與學校有任何聯繫。登報通告之後,時限已過但仍無音信。
仲裁委、法院一審終審均判美術教師勝訴
2008年初,江洪向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市教育局撤銷辭職決定,並恢復他的美術教師工作。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審理後表示,在江洪本人並未向深圳中學提交辭職報告的情況下,市教育局發出《辭職證明書》,違反相關規定,應予撤銷。隨後,市教育局和深圳中學起訴至羅湖區法院。2008年9月,羅湖區法院亦判決江洪勝訴。市教育局和深圳中學不服,起訴至市中級法院。
市中級法院認為,市教育局在江洪未向深圳中學提交辭職申請報告並填寫《深圳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申請呈批表》的情況下,作出《辭職證明書》,違反《深圳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辭退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一款以及第八條規定的法定程序。今年5月4日,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江洪再次勝訴。
終審判決兩個月後,當事人仍被強行辭退
一次裁決、兩次判決都勝訴了,但江洪恢復工作的期待仍未變成現實。終審判決兩個月後,深圳中學和市教育局先後向江洪發出「告知」。深圳中學「告知」稱,江洪「1997年經學校批准停薪留職一年,但期滿後至2005年2月17日前,一直沒有回到學校上班,你的行為屬於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的情形,應當被辭退」。深圳中學決定,維持對江洪的辭退處理建議。而市教育局的《辭退證明書》上亦稱,同意深圳中學辭退江洪,辭退時間從2005年2月26日算起。
「這樣的決定哪裡把法院的判決放在眼裡?簡直是荒唐!」江洪稱,法院已然判定相關部門違規,要求撤銷《辭職證明書》,隨後市教育局和深圳中學卻維持辭退處理建議,讓他無法接受。他表示,希望市教育局和深圳中學尊重事實並尊重法院的判決,立即恢復他的工作,並向他本人致歉。
「好不容易一審、終審都贏了,結果還得從頭再來。」迫於無奈,8月26日,江洪再次向深圳勞動人事仲裁院遞交《仲裁申請書》,希望通過這一方式維護自身權益。目前,該院已經受理此事。
■ 市教育局說法
程序違規決定可撤銷辭退與判決並不矛盾
昨日,南方都市報記者致電市教育局,該局代理律師獲授權就此事作出回應。
代理此案的歐陽律師稱,該案涉及行政和司法兩個領域,法院判決之前的決定在程序上違規,要求進行撤銷,並非要求不能辭退江洪;對江洪進行辭退,深圳中學和市教育局依據的是法院終審判決,而並非之前出具的《辭職證明書》。市教育局和深圳中學所認定的事實和理由為,江洪在催告後不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辭職手續,應當被認定為自動離職情形;對符合自動離職情況的員工,用人單位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
■ 當事人語錄
●作為當事人,辭職這麼大件事,為什麼我自己都不知情?
●這樣的決定哪裡把法院的判決放在眼裡?簡直是荒唐!
●好不容易一審、終審都贏了,結果還得從頭再來。
———江洪對自己「被辭職」、勝訴後仍遭辭退等境遇的感慨
採寫:南都記者郭啟明 實習生 林爾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