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回顧
帥帥和美美自由戀愛,通過一年多的相互了解,於2016年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後幸福甜蜜,又買房又買車,生活過得羨煞旁人。兩個人朝九晚五,周末去雙方父母家吃吃飯,日子過得平靜順利。
可是一旦美滿安穩了,性格開朗活潑好動的美美有時候卻覺得無聊,覺得生活不如談戀愛時有激情,帥帥有時候工作累了,對自己也沒那麼體貼入微,也不策劃生活中的小驚喜了。
在這種波瀾不驚的日子中,美美偶然機會下出軌自己的上司。第一次之後也覺得慚愧內疚,但是又覺得在平淡的生活中有了一份刺激,這種不正當的關係也就持續了下來。
一段時間之後,帥帥發現了蛛絲馬跡。他雖然覺得不願意相信,但是也作了一些準備,在一次精心安排的談話中,特地準備了錄音。而在帥帥表態無論什麼事情,都會原諒自己的情況下,再加上帥帥一再逼問,美美承認了出軌上司,並且表示願意斷絕關係,還是很珍惜和帥帥的婚姻,不過是一時糊塗。
美美對帥帥的錄音毫不知情,而帥帥拿到錄音後,憤恨不已,要求美美淨身出戶。美美不同意,兩個月後,帥帥向人民法院起訴,以美美出軌多次要求離婚,並要求美美淨身出戶。
律師說法
在庭前,律師仔細研究了男方提供的證據材料,並就相關的開庭規則、禮儀以及案件的相關事實情況和美美進行了溝通。
庭審中,帥帥出具了證明美美出軌的那份錄音以及相關微信聊天記錄的截屏。而美美答辯:
第一、兩個人的感情並未破裂,不同意離婚;
第二、出軌的證據不充分,無法證明出軌這一事實。
後美美發表了如下意見:
第一、帥帥所說的出軌與事實不符;
第二、美美只是與同事微信聊天有些曖昧;
第三、所謂出軌是在帥帥的逼問威脅下,不得已才順著帥帥的話說的;
第四、雙方感情尚未破裂,願意多溝通多交流,挽回夫妻感情。
本案有兩個問題需要法官認定:
第一、美美是否有出軌的事實存在。就本案來看,帥帥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美美出軌的事實。美美本人在庭審中不承認出軌,之前的承認是帥帥的逼問,自己充其量就是與同事聊天曖昧,況且美美不同意離婚,願意與帥帥多溝通多交流,挽回夫妻感情。
一般來說沒有充分的證據表明美美存在出軌的事實,法官也不會輕易認定的。如果本案要認定為出軌,實務中法官認定的證據要有哪些呢?
1、美美認可自己有出軌的行為。即美美承認自己確有與同事存在不正當關係。
2、美美出軌的同事承認自己與美美有不正當關係。
3、報警記錄。因美美被捉姦在床或與他人開房被帥帥撞見報警的110記錄。
4、監控錄像。酒店的監控錄像、家裡的監控錄像等。
5、隔壁鄰居的證人證言。
6、其他的佐證材料。如、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錄音、身邊朋友的證人證言等。
以上證據,需要彼此印證,形成證據鏈,而且不同具體案件中會有不同要求標準。世上沒有兩片相同的葉子,也沒有一個案件是完全相同的,因此不能以偏概全,但對於同類的東西可以參考借鑑。
第二、如果美美存在出軌的事實,是否一定要淨身出戶。
我國《婚姻法》並沒有明確規定,離婚時出軌方一定要淨身出戶,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規定有離婚分割財產時應當照顧無過錯方的內容。也就是說法官在處理離婚案時應當給予無過錯方多分財產,而這種多分僅僅是照顧無過錯方,而不是讓過錯方淨身出戶。在此我們不是縱容出軌,畢竟夫妻之間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相互關愛。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基礎上加了一項: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 重婚;
(二) 與他人同居;
(三) 實施家庭暴力;
(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 有其他重大過錯。
這第(5)項是《民法典》新增加的,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不僅僅是第(1)至(4)項,還有第(5)項,擴大了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範圍。出軌行為也是重大過錯,無過錯方可以此項規定要求過錯方賠償。
法官判案
下面我們來看看法官是怎麼認為的:
帥帥和美美是自由戀愛、自主婚姻,婚後夫妻感情尚好。自去年下半年起,帥帥和美美因故產生矛盾,使夫妻感情出現裂痕,但這並非不可調和的原則性問題,現美美不同意離婚並表示願意付諸行動挽回夫妻感情,帥帥應給予美美機會,畢竟婚姻不易。只要雙方本著對自己和對方付責任的態度,珍惜夫妻情感,加強溝通交流,相互忠誠、相互信任,夫妻情感是有望改善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帥帥要求與美美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準許。
案件後續
經過這麼一段插曲,二人之間畢竟有了裂痕,2020年上半年,美美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帥帥離婚,經在律師、法官的調解下,美美得到其應得的房產折價款,該案以調解結案,處理結果令帥帥和美美雙方都很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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