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子之手,與子偕老」這句話,是每個人內心對婚姻的一種追求,但隨著社會發展的越來越快,婚姻觀念與家庭觀念也在不斷變化,離婚已然成為解決爭端的首選,但是其實很多婚姻並沒有達到無法挽回的地步。
像是以下4種情況,從今年起是不準離婚的。
第一種是經過法院調查,發現他們夫妻兩,感情並沒有真的破裂,只是因為爭吵或是為了買房等原因假離婚的,這種情況下離婚就不會被批准。
第二種是女方在懷孕期間或坐月子期間,由男方提出的離婚申請是無效的。只有女方提出的離婚申請才是有效。
第三種是之前已經向當地部門提出離婚請求並遭到否決的,要超過半年期限後才能再度申請離婚,否則不予受理。
第四種是婚姻雙方有一方是現役軍人的,出於保護軍婚的原則,如果現役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除非是犯了重大錯誤,基本上都是禁止離婚的。
如果婚姻實在維持不下去了,不得已而離婚了,有的人就說,出現出軌或者家暴,有過錯的一方,就應該要淨身出戶,其實這是不正確的。
比如說出現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情況,如果夫妻雙方中有一方出現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另一方可以要求離婚賠償。 或者是有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虐待或家暴,甚至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
在進行財產分配時,如果僅僅是家暴或者是出軌,就要求對方淨身出戶,這個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持的。
當然如果一方出軌,按照婚姻法上的「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證據證明的,也可以要求出軌一方賠償。房產證還是歸房產證上的戶主。
那麼就沒有規定夫妻一方少分或者是不分共同財產的情況呢?答案是有的,但也和出軌家暴無關。
那就是,離婚的時候財產應該平分,但是如果夫妻雙方中有一方隱藏、轉移、變賣共同財產的,在財產分割時,過錯方也會被判處少分甚至不分涉案財產。如果是在離婚前發現對方轉移財產,也可以提出訴訟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法院是很難判決過錯方淨身出戶的,除非是過錯方自願選擇放棄財產。不知道各位是怎麼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