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金融機構資金有償出借給他人的借款合同為無效合同

2021-01-08 微法官

前幾年民間借貸席捲全國,很多人把銀行貸款或者刷信用卡套出來的錢借給他人以謀取高額利息。但是隨著這幾年的借貸公司的倒臺,各種各樣的民間借貸·案件湧向法院。在這些民間借貸案件中有一類比較特別的民間借貸案件就是用信用卡套現出來的資金借給他人這種行為是否有效呢?

對此九民會議紀要專門出臺相關的法規予以規範。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的民間借貸無效。

那麼對於這個條款該如何解讀呢?什麼是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呢?高利轉貸的標準又是多少呢

套取信貸資金的認定「信貸資金」指金融機構人民幣下列項目的全部或部分:資本、負債和資產,資產包括貸款、投資、其他金融資產及表外資產。貸款包括信用 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雖說人民幣原則上誰佔有誰就有所有權,但是對於貸款及信用卡資金來說,這些資金雖然在借款手中,但是其並不是貸款人的自有資金,實質這些資金是金融機構的資金。金融機構在向貸款人發放貸款時都有特別的用途,但絕不是讓貸款重新放貸進行獲利。這樣就會擾亂金融秩序,所以說法律上禁止將信貸資金轉貸他人。

但是無論是借款人從金融機構套取的信貸資金,還是其自有資金,從形式上看並沒有太大差別,那麼在司法裁判中如何認定出藉資金是套取信貸機構的資金呢?對此九民會議紀要的精神是從寬認定。只要借款人能夠證明出借人在出借借款時尚欠金融機構的貸款沒有償還,就可以推定其系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進行出借。

如何認定「高利」呢?高利的認定標準也比較寬鬆,轉貸利率高於銀行貸款利率,具有牟利性質。

高利轉貸行為直接導致合同無效,這裡的合同是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借貸合同,而出借人與金融機構之間借貸合同依然有效。合同無效,合同中關於利息的條款也當然無效。因此出借人主張借款人償還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出借人主張借款期間的資金佔用利息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同期人民銀行的貸款利息予以支持。

所以說法治社會千萬不要想著投機取巧,拿著銀行的錢去借給別人利息你是別想要回來了,如果借錯了人,本金也會打水漂。這一波民間借貸的浪潮,就像一次重新洗牌一樣,一些人曾經的有錢人為此傾家蕩產,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其所欠的數額這輩子都不會有翻身的機會。所以人還是應該踏踏實實哦的生活工作,不能投機取巧,坑能剛開始你償到甜頭,但是背後卻是很大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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