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新鄉一地檢察院發布一起交通肇事起訴書,劉某某飲酒後駕駛小型轎車,撞到騎電動自行車的陳某某和張某某,造成陳某某當場死亡,張某某受傷,後被告人劉某某駕車逃逸。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7021986******,漢族,初中畢業,農民,群眾,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鄉縣,住新鄉縣**鎮**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於2020年8月11日被新鄉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於2020年8月26日被新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20年9月9日經新鄉縣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20年9月9日被新鄉縣公安局執行逮捕。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於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劉某某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陳某某近親屬、被害人張某某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劉某某,聽取了被告人劉某某、值班律師、被害人陳某某近親屬、被害人張某某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劉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2020年8月11日0時30分,被告人劉某某飲酒後駕駛豫G*****小型轎車,沿新鄉縣**大街由北向南行駛至**有限公司門口處時,撞到前方同方向並排騎電動自行車行駛的陳某某和張某某,造成陳某某當場死亡、張某某受傷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被告人劉某某駕車逃逸。經新鄉醫學院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被害人張某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經新鄉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被告人劉某某送檢血液中乙醇含量為55.7mg/100mL.經新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劉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鑑定意見:新鄉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檢驗報告等鑑定意見;
勘察、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察筆錄、現場照片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且肇事後逃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來源:12309檢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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