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至21日,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3起50人涉黑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集中宣判。
上訴人王雷等33人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經審理查明,2006年初,被告人王雷註冊成立海恆威公司,與被告人萬莉、袁愛蓮共同進行經營管理,並逐漸在壽光市羊口等地承包經營海域。在經營海域過程中,被告人王雷、袁愛蓮以漁民進入其承包海域進行捕撈影響養殖為由,向漁民收取場地費。為逼迫漁民就範,被告人王雷、袁愛蓮、萬莉先後拉攏被告人尹延濤、王金海、甄長林、侯慶泉、畢建好等人進入公司,成立海上看灘隊,由袁愛蓮直接管理,負責駕船巡邏看護王雷承包的海域,並對進入海域內進行捕撈作業的漁民通過恐嚇、傍船、撞船等方式強行收取場地費。在此過程中,逐步形成了以王雷為首的惡勢力團夥,在當地及周邊漁業捕撈行業產生較為惡劣的影響。為進一步壯大勢力,謀取更大經濟利益,被告人王雷、萬莉陸續在壽光市、昌邑市通過非法手段大量承包海域,並進一步籠絡社會閒散人員。至2009年3月,隨著「賣旗制度」(即交費準許漁民捕撈)的正式推行,形成了以王雷為組織者、領導者,萬莉為領導者,袁愛蓮、尹延濤、王金海、畢建好為積極參加者,侯慶泉、尹紅金、王全慶及孫建華、劉孔軍、袁永閣、曹立華、王德剛、李志強等人參加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違規分散審批的手段,不法控制濰坊北部已確權海域約達三分之二的面積,極大限制了漁民可進行捕撈作業的海域面積,擾亂了正常的漁業生產;通過一系列的違法犯罪活動,立威造勢,稱霸一方,嚴重破壞了濰坊北部海域捕撈行業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青州市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等11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王雷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敲詐勒索罪等10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萬莉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敲詐勒索罪等數罪併罰,分別判處被告人袁愛蓮、尹延濤、王金海等3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一年一個月不等,並處相應的財產刑。
一審宣判後,王雷等21人提出上訴。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陳威宏等11人惡勢力犯罪團夥案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威宏糾集被告人陳玉忠、魏新華,組織西陳村村民,以大量村民聚集施壓、威脅為手段,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在昌邑市柳疃鎮西陳村及周邊範圍內多次實施破壞生產經營、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以陳威宏為糾集者,陳玉忠、魏新華為積極參與者的惡勢力犯罪團夥。
濰坊市寒亭區人民法院以破壞生產經營罪、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尋釁滋事罪等,分別判處陳威宏等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至八個月不等,並處相應的財產刑。
一審宣判後,陳威宏等4人提出上訴。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王傳凱等6人惡勢力犯罪團夥案
經審理查明,2016年12月以來,被告人宿國棟糾集被告人張樂超、朱克濤、張家正、王傳凱等人為竇明亮及劉某向債務人索要高息過橋貸款。在索要高息過橋貸款過程中,被告人宿國棟、張樂超、張家正、朱克濤、王傳凱等人實施了恐嚇他人、隨意毆打他人、掛橫幅、喊喇叭、破壞企業正常生產秩序等尋釁滋事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被告人竇明亮在明知被告人宿國棟在為他人討債過程中採取尋釁滋事手段的情況下,仍委託宿國棟替其或介紹宿國棟替劉某向他人索取債務。被告人宿國棟、張樂超、張家正、朱克濤、竇明亮、王傳凱經常糾集在一起,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惡勢力犯罪團夥。
臨朐縣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不等。
一審宣判後,王傳凱提出上訴。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