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在回答讀者問題的時候,發現一個很容易被大家忽視的小問題。所以今天單獨拿出來寫一下,防止大家在這裡走彎路。
犀哥有個朋友之前是在廣州很有名的零售集團工作,他最喜歡的就是申請十一假期加班。原本零售業在黃金周就是最忙的,犀哥朋友的部門雖然不是賣場的一線銷售,但是事情也不少。但是這哥們每次都搶著申請十一上班。原因也很簡單,十一假期加班可以拿三倍工資。
但是他的策略跟普通人還不完全一樣,他不會把全部的假期都用來換加班費,而是把十一的七天假期拆成3天拿3倍工資,剩下4天換成補休。等大家十一結束回去上班了,他再請兩天年假舒舒服服去休一個假,美其名曰避峰黃金周。
因為避開了其他人出行的高峰,所以無論是機票、還是住宿、餐飲都便宜了不少。本來就多拿了一筆加班費,又省了不少錢還沒耽誤休假,裡外裡賺了不少,給自己安排得明明白白的。
後來犀哥想了一下才發現,人家這前三天拿三倍,剩下四天換成調休假的安排其實是經過精心設計的,儘可能地做到了利益最大化。同樣的做法,如果換成前四天休假後三天拿錢都會不一樣,更不用說全部休假或者全部拿錢了。Emmm,他幹零售真是屈才了。
為什麼這麼說呢?
因為可能很多人還不知道,並不是國慶七天上班都可以拿到三倍工資的,國慶期間能夠拿300%的只有前三天,後面四天只能拿200%,因為後面四天不算國家法定節假日。
可能很多小夥伴覺得這說法也太不靠譜了,難道我國慶節七天裡面有四天不是法定節假日了?對的,後面四天實質上是調過來的前後兩個周末,共計四天。所以這剩下的四天應該是算周六日加班,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周六日加班時按照200%來支付工資報酬的。
其實國家法定節假日並沒有你想像中的那麼多,一年中一共只有11天。來看犀哥從中央人民政府網站上找到的權威解釋:
我國現行法定年節假日標準為11天。具體為: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新年休假1天(1月1日);春節放假3天(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至3日)。
勞動法規定了如果不能安排補休,需要支付工資報酬的規定,如下: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那麼這300%和200%的基數是怎麼計算出來的呢?咱們看一下法條: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所以把月工資除以21.75天數就是具體每天的工資,然後用這個工資根據是普通休息日(周六、日)還是國家法定節假日(我國現行法定年節假日標準為11天)來決定是按照200%還是300%來支付。
好了,今年五一已經過去了,大家可以考慮一下十一要不要加個班調休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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