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國務院同意,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聯合下發了《關於農村亂佔耕地建房「八不準」的通知》,進一步規範農村建房用地行為。自然資源部小編特從近期公開的法院判決中選編了一組依法嚴懲非法佔用耕地建房行為的實例,並改編成系列漫畫。推出《漫畫「八不準」》合集。
不準佔用永久基本農田建房
導 讀:村民丁某非法佔用永久基本農田7.838畝,非法建設三幢住宅樓。因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被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拘役6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
丁某和徐某租下某市園藝場共28畝農用地。
丁某找到某建築公司的萬某,協議在租來的農用地上建房。
丁某未經任何部門批准,擅自在租用農用地上建房。
經鑑定丁某非法建房佔用土地性質為永久基本農田,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案 情
丁某和徐某租下某市園藝場共28畝農用地。丁某想在園藝場農用地上建房,通過徐某介紹找到某建築公司的萬某,雙方口頭協議由萬某墊資在租來的農用地上建房,建房手續由丁某申辦。
隨後,丁某未經任何部門批准,擅自將租用農用地部分填平,並先後付給萬某建房費200萬元,要求萬某在租用農用地上建房。至案發時,丁某在租來的農用地上非法建設三幢連體住宅樓。經管理部門及土地測繪工程公司認定和測量鑑定:丁某非法建房佔用土地性質為永久基本農田,總面積為5225.45平方米、計7.838畝,且丁某建房已硬化了土地,種植條件遭到破壞。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丁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且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一審判處拘役6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
不準強佔多佔耕地建房
導 讀:村民李乙在承包人李甲不知情的情況下強佔其耕地,未經批准非法佔地建房,且拒不執行法院要求其拆除房屋和賠償李甲經濟損失的判決,直至被逮捕後才拆除違法佔地建築物。最終,法院以被告人李乙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李乙在李甲不知情的情況下強佔其耕地建房。
李甲回家發現後,告到法院,法院讓李乙拆除。
李乙拒不拆除,外出打工。
法院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李乙被逮捕。
案 情
村民李甲2006年3月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多年後,李甲發現同村村民李乙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侵佔其所承包耕地,非法建房,李甲將李乙訴至法院。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後,法院對李甲訴李乙土地侵權糾紛一案作出判決,要求被告李乙停止侵權,並於判決書生效之日起30日內自行拆除建在李甲承包地上的圍牆,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直至將土地退還為止。判決生效後,李乙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後,李甲向法院申請執行。
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後,因李乙長期外出務工,李甲向法院申請要求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法院裁定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2016年4月,李甲申請恢復執行。立案後,承辦法官依法向李乙送達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履行義務,但他一直拒不履行。因李乙外出打工,長期不在家,也無法對其採取拘留措施。法院於2017年11月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以拒執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2018年2月,李乙被公安機關抓獲,並批准逮捕。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李乙家人表示願意履行判決內容。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乙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鑑於被告人李乙自願認罪,且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義務,可酌情從寬處罰,遂以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李乙判處其有期徒刑8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不準買賣、流轉耕地違法建房
導 讀:汪某出於購買土地建房賺取利潤的目的,陸續從某村民小組購買旱地(耕地的一種)等農用地十餘畝,改變土地用途,造成地表植被和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汪某受何某等人請託,為何某等人在某村民小組購買建房用地。
汪某從村民劉某等人手中陸續購得旱地(耕地的一種)等農用地十餘畝,進行土地平整。
未經任何審批許可,汪某陸續建造獨棟樓房十二棟,並從中獲利。
汪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案 情
自2006年始,汪某受何某等人請託,為何某等人在某村民小組購買建房用地。出於在購買土地、土地平整以及後期建房過程中承包工程賺取利潤的目的,汪某出面以每畝八千至一萬元的價格,從該村民組劉某等人手中陸續購得旱地(耕地的一種)等農用地十餘畝。完成土地收購後,汪某在未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進行土地平整,完成了修建擋土牆、排水渠道、圍牆、道路、供水等基礎設施。購地款及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各購地建房戶分攤。之後,汪某在未經任何審批許可的情況下,擅自率先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為其本人建造獨體樓房一棟,並以「包工包料」的形式陸續為魯某等十二戶建造獨棟樓房十二棟,該十二戶向汪某支付建造房屋資金二百萬元,汪某從中獲利十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汪某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非法佔用農用地十餘畝,改變土地用途,造成地表植被和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數量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鑑於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悔罪表現,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不準在承包耕地上違法建房
導 讀:村民黃某佔用自家承包的耕地建房,有關部門作出處罰決定後拒不執行,也未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最終相關部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拆除了其建在自家承包地上的房屋。
村民黃某,未經有關部門審批,擅自在承包耕地上建房。
當地相關部門依法對黃某作出自行拆除房屋,恢復土地原貌的行政處罰。
在法定期間內,黃某未自行拆除。當地相關部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人員為最大限度地減少被執行人的損失,將其房屋的門窗等附屬設施先予拆下移至指定地點妥善保管,然後施行拆除工作。
案 情
村民黃某,未經有關部門審批,擅自在承包的耕地且屬滑坡地帶上建房居住,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且該房修建於地質災害的滑坡地帶,下臨省道公路,給公路上行駛的車輛及行人安全造成威脅。當地相關部門依法對黃某作出自行拆除房屋,恢復土地原貌的行政處罰。
在法定期間內,黃某既未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未履行該行政處罰決定。當地相關部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過審查,法院裁定準許了該申請,並依照法定程序向被執行人黃某發出了強制執行通知書,張貼了執行公告。
考慮到本案執行標的為不動產,強制執行行動採取法院主導,相關部門負責人員參與執行工作的方式開展。執行人員認真清點財物,為最大限度地減少被執行人的損失,將其房屋的門窗等附屬設施先予拆下並逐一登記後搬移至指定地點妥善保管,然後施行拆除工作。最終,拆除工作圓滿完成,被非法佔用的土地得到恢復。
不準巧立名目違法佔用耕地建房
導 讀:居民劉某,將蔬菜大棚改建 260 餘套"大棚房"對外出租獲利,該項目佔用耕地 28.75 畝,其中含永久基本農田 22.84 畝,造成耕地種植條件被破壞。最終,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一年6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劉某與池某商定,受讓合作社蔬菜大棚集體土地使用權。
劉某未經用地管理部門批准,對蔬菜大棚園區進行非農建設改造。
至案發,劉某共建成「大棚房」 260 餘套,並對外出租。
劉某被判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有期徒刑一年6個月,罰金5萬元。
案 情
居民劉某經人介紹,以 1000 萬元的價格與某種植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池某商定,受讓合作社蔬菜大棚 377 畝集體土地使用權。一個月後,劉某指使其司機與池某籤訂轉讓意向書,約定將合作社土地使用權及地上物轉讓給劉某司機。隨後,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劉某司機。
在此期間,劉某未經用地管理部門批准,以合作社的名義組織人員對蔬菜大棚園區進行非農建設改造。先後組織人員在園區內建設魚池、假山、規劃外道路等設施,同時將原有蔬菜大棚加高、改裝鋼架,並將其一分為二,在其中各建房間,每個大棚門口鋪設透水磚路面,外壘花牆。至案發,劉某組織人員共建設「大棚房」 260 餘套(每套面積 350 平方米至 550 平方米不等,內部置櫥櫃、沙發、藤椅、馬桶等各類生活起居設施),並對外出租。
經當地用地管理部門組織測繪鑑定,該項目佔用耕地 28.75 畝,其中含永久基本農田 22.84 畝,造成耕地種植條件被破壞。該市用地管理部門、區人民政府先後對該項目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停止建設通知書》《限期拆除決定書》,均未得到執行。最終,所在地鎮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將上述違法建設強制拆除。隨後,該市用地管理部門移送劉某司機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一案。市公安局對劉某司機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案立案偵查,經調查發現劉某有重大嫌疑。公安局遂以劉某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將案件移送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最終,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一年6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劉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另外,劉某司機在明知劉某是合作社非農建設改造的實際建設者、經營者,且涉嫌犯罪的情況下,故意隱瞞上述事實和真相,向公安機關做虛假證明。經檢察院追訴,區法院以包庇罪判處被告人劉某司機有期徒刑6個月。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不準違反「一戶一宅」規定佔用耕地建房
導 讀:村民陳某某未按照批准面積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房屋,另未經批准佔用該村集體土地182平方米,其中,基本農田109.2平方米。當地用地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要求其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責令改正擅自佔用基本農田建房的行為,恢復原種植條件;並處罰金5460元。
村民陳某某獲得審批,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房屋。
陳某某未按照批准面積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房屋。
用地管理部門接到村民舉報,查明陳某某非法佔用村集體土地蓋房,其中含基本農田109.2平方米。
當地用地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要求其拆除非法建房,恢復原種植條件。
案 情
村民陳某某獲得審批,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房屋,批准用地面積200平方米。2019年初,陳某某開始建房,但其建房所用土地並非獲準使用的地塊,而是佔用本組村民方某某的承包地及自家牛圈所在地。用地管理部門接到村民舉報,經現場查勘,詢問陳某某之妻,並與基本農田資料庫進行核對,查明其新建房屋未使用批准的建設用地,另佔用該村集體土地182平方米,其中基本農田109.2平方米。
用地管理部門先後兩次向陳某某送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但陳某某未停止建設行為,房屋主體已經建成。其後,用地管理部門向陳某某之妻向某某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隨後,向某某申請聽證。聽證會上,陳某某委託他人參加聽證會。聽證會結束後,用地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責令改正擅自佔用基本農田建房的行為,恢復原種植條件;並處罰金5460元。
陳某某不服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複議。上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維持了用地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
不準非法出售佔用耕地建的房屋
導 讀:某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李某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用耕地進行違法建房並出售,偽造借據變相收受賄賂40萬元。李某被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個月,並處罰金12萬元。
某村黨支部書記李某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用耕地進行違法建房。
李某將該違法建房工程指定給吳某承建,並收受吳某賄賂40萬元。
李某放鬆對該違建的巡查、勸阻、報告、配合執法部門查處的職責。
李某被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個月,並處罰金12萬元。
案 情
李某在擔任某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同時兼任「兩違」綜合治理專項領導小組成員期間,在沒有相關合法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組織村民代表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成立村建理事會,非法佔用土地9.61畝進行違法建房,由其本人負責村建理事會和違法建房的具體事宜,並派人在違建中進行管理。
後李某將該違法建房工程指定給吳某承建,並放鬆對該違建的巡查、勸阻、報告、配合執法部門查處的職責,並偽造借據以集資樓購房款的形式收受吳某賄賂40萬元。截至案發時,該違建項目已建成2幢各18層框架樓房、1幢連體18層框架樓房、4處配套房、2處花圃及2處空地(水泥硬化),總固化面積9畝。
經當地用地管理部門鑑定,本案涉及該村6.486畝基本農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上述違建房建成後,以商品房進行售賣。最終,李某被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個月,並處罰金12萬元。
不準違法審批佔用耕地建房
導 讀:某村黨支部書記劉某,鎮相關管理部門張某、鎮城建服務中心王某違規為楊某等8人辦理審批用地手續,導致承包地上建起4幢豪華別墅,當地紀委對違規違紀人員進行了嚴肅處理。
某村人員楊某等8人慾在楊某父親的承包地上合夥建房,某村黨支部書記劉某違規籤署意見。
鎮相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張某沒有到現場實地勘查,擅自為楊某等8人籤批了建房用地勘查意見。
鎮城建辦工作人員王某越權審批,為楊某等8戶辦理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承包地上建起4幢豪華別墅,當地紀委對違規違紀人員進行了嚴肅處理。
案 情
從外地遷入某村人員楊某等8人商議,共同集資在楊某父親承包土地上合夥建房,隨後向該村村委會、鎮、區相關管理部門、鎮政府等部門申請辦理有關用地手續。某村黨支部書記劉某違規籤署意見,鎮相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張某在沒有到現場實地勘查的情況下,擅自為楊某等8人籤批了建房用地勘查意見。經區相關管理部門審核,向楊某等8人下達《個人建房用地批准書》,8戶批准佔地面積1440平方米。
其後,鎮城建辦工作人員王某越權審批,為楊某等8戶辦理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楊某等8人新建別墅工程竣工後,經市規劃部門現場實地勘查,楊某等8戶新建別墅圍牆內佔地面積5587.974平方米,4幢別墅共佔地面積951.30平方米,建築面積為2179.648平方米,違規多佔土地4147.974平方米。
經調查核實後,區紀委給予該村黨支部書記劉某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給予鎮相關管理部門張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鎮城建服務中心王某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來 源:自然資源部 i自然·政務新媒體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