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現有公益林補償制度的重大意義
我國現有集體公益林地15億畝,佔全部集體林地的60%,在面對席捲全球的經濟危機時,改革現有公益林補償制度對我國經濟發展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和長遠意義。
改革公益林補償制度,有利於提高廣大林農收入,促進林業經濟發展,對於拉動內需,減小惡化的國際經濟環境對我國的經濟影響有重要作用。
改革公益林補償制度有利於提高林農和林業機構的造林護林積極性,真正達到維護生態環境的作用;同時,減小廣大山區林農與平原和城市人口收入之間的差距,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改革公益林補償制度有利於提高林農參與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積極性,對於加快林改進程,提高林改質量有重要作用。
二、公益林補償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議
各地方政府對公益林的補償起始時間有先後,較早的廣東省從1999年開始對地方級公益林進行補償。2003年,隨著《中共中央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9號文件)的頒布,全國開始全面實行對公益林的補償。截止2008年底,國家級公益林的大部分實現了由國家財政承擔的補償,每畝每年5元;各省、市、縣財政分別對各級公益林進行補償,部分經濟較發達省、市、縣不同程度的提高了轄區內公益林的補償標準。但是,目前的公益林補償制度存在這一些問題,比如公益林補償標準過低,補償資金管理不合理,補償資金對促進公益林管護的效率不高等等,亟待解決。為此,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1、有計劃提高集體公益林補償標準。
目前,中央財政有5元/畝?年的補償,部分省份還有相應的提高,比如浙江達到最高的15元/畝?年。但是,現有的公益林補償標準仍然嚴重過低。
公益林補償資金主要用於直接補償林農的產權損失和公益林管護成本。對於產權補償部分,補償標準應當與林地租金接軌。林農的林地一旦被劃定為公益林,財政補償是公益林給林農帶來的主要收益,但遠遠低於公益林商業化後的收益。但是,財政補償的收益是沒有風險的,和林地地租收益的性質更接近,林農不需要面對自己經營林地時的各種風險。所以,將林地地租作為產權補償的標準是合理的。依據我們對主要林區的調查,各地平均荒地租金至少20元/畝?年,有林地平均租金至少40元/畝?年。為此,公益林的產權補償有待提高。考慮現實情況,為確保資金到位和改革的穩定性,先提高至10元/畝?年,按五年計劃,每五年提高一次,分荒地和有林地,最終實現產權補償與當地林地租金收入的接軌。
管護補償主要為管護人員的工資開支,至少應當與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相一致。管護工作無論是由公益林管理機構組織還是林農自發組織,都需要從公益林補償基金中支付管護成本。管護人員工資至少與當地農村居民人均收入相一致,足額補償其勞動機會成本。對於農村人均純收入較低的西部林區而言,以人均管護2500畝計算,管護工資補償至少達到1.5元/畝?年,而華南地區至少3元/畝?年,而東北地區則為2元/畝?年。隨著經濟的發展,勞動機會成本不斷變化,管護補償需要進行實時有計劃的調整。
2、因地制宜,各級政府統一轄區內公益林補償標準。
公益林分布地區經濟發展程度不一,林地經濟效益不同,勞動機會成本有差異,各地應當制定不同的公益林補償標準和調整計劃。這一點在現有的補償標準中已有所體現,發達省份的公益林補償遠高於欠發達省份。
存在國家級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的省份,為保持公平性和林改的穩步推進,各地方財政應當統一轄區內各種公益林的補償標準。省級公益林補償標準不應低於國家級公益林,縣市級公益林補償標準不應低於省級標準;同時,省級公益林補償標準高於國家級的,省財政應當補足國家級與省級補償標準之間的差額,市縣級公益林補償標準高於省級的,市縣財政應當補足市縣級與省級補償標準之間的差額。實現各級政府轄區內公益林的統一性。
3、公益林產權補償與管護補償分離,強化補償資金管理。
嚴格區分公益林補償中的產權補償資金和管護補償資金。目前補償資金並沒有嚴格區分產權補償和管護補償。通過調研,我們知道各省補償資金中用於產權補償的比重最高達到95%,最低為零。這種補償資金結構部分因為補償標準過低,只能滿足於兩類補償中的一種。但是,在補償標準提高後,嚴格區分兩種補償類型有利於維護林農的權益,至少能夠確保林農的產權補償,管護資金的使用更具目的性。
結合補償資金的分類專項管理,實現補償資金的專項專用,減少部分補償資金中存在的「其他開支」的比重。發放產權補償資金時,可通過新成立的林業發展基金或商業銀行發放,實現直接補償;管護補償可通過將管護人員納入正式人事編制,將管護設備開支納入財政預算。
4、加強公益林補償制度的激勵作用,提高補償資金使用效率。
建議結合公益林成立的目的,將產權補償、管護補償與激勵社會力量保護公益林相結合,作為成為新公益林補償制度的一個重要方面。
在產權補償中,為提高社會各界對荒山公益林地的造林積極性,將荒山公益林補償與有林公益林補償差額補償給造林者,實現誰造林,補償誰。同時,對於造林者給予森林資源培育方面的補助。
管護補償是要保護公益林,提高管護人員護林的積極性。但是,目前補償基金中用於管護補償和固定工資相似。建議將管護質量與管護人員的工資相掛鈎,在基本管護補償的基礎上,建立激勵工資。
(責任編輯: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