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本應相互扶持
但當感情出現裂痕
並且丈夫未盡扶養義務
離婚時妻子應如何維權?
看《民法典》怎麼說
案例分享
劉某懷孕期間,丈夫極少回家,後劉某無意中發現丈夫利用婚戀平臺與其他多名女性保持不正當關係。更為不幸的是,劉某在產下一子後,孩子一直處於體弱多病的狀況,最終在出生一個月後夭折。
在此期間,丈夫不但未盡心照顧患病的孩子和產後的妻子,還讓妻子一直住在娘家,不讓她回到共同居住的房子(該房屋系男方婚前購買)。婚姻家庭的不幸,使得劉某情緒抑鬱並伴有多種產後並發性的疾病。劉某決心提起離婚訴訟,其中一項訴求是,要求丈夫支付一筆扶養費,作為自己離婚後租房的費用。
問題來了
Q:
劉某的訴求能否得到支持?
A:
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有相互扶助,互相供養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劉某的訴求應當得到支持。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條
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保護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婚姻法》第二十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律師觀點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條對弱勢群體民事權利的特別保護做出了銜接性規定,這一條文基本沿襲了《民法總則》的內容。例如對於未成年人有《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有《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等。本案涉及的婦女權益保障方面則有如《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等規範來加以保護。
本案中,孩子夭折後劉某身心都承受著巨大的痛苦且重病纏身,離婚後沒有住處,需要在外租房居住。根據《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扶養義務,離婚後女方在外租房的一定時間內的租金男方應當承擔。
律師提示
扶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在生活上和物質上要相互扶助和供養。如丈夫有住房的,應當向妻子提供該住房供其居住。再如,夫妻共同負擔日常生活費用,也是扶養義務的體現。根據《婚姻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有扶養能力的一方,對於有殘疾、患有重病、經濟困難的配偶,必須主動承擔扶助供養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夫妻離婚時,如果一方配偶經濟困難,另外一方配偶也應當給予一定的扶養費。應當付給扶養費的一方拒絕付給的,需要扶養的另一方可以通過訴訟獲得扶養費。如果夫妻一方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有扶養義務的配偶拒絕扶養,情節惡劣,構成遺棄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來源:北京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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