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訂夫妻財產協議後能免除夫妻扶養義務嗎?

2020-09-21 北京離婚律師宋健


夫妻之間相互扶助供養的義務統稱為夫妻扶養義務。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由此可見,夫妻扶養義務是一項法定義務。當然,這項義務是有條件的,即夫妻一方需要扶養,另一方有扶養能力。那麼,如果夫妻籤訂了財產協議後能夠免除該項義務麼?本離婚律師結合今天的一個諮詢案例說明如下:


男女雙方均系再婚。婚後雙方共同生活在男方婚前個人所有的一套房屋內。由於兒女反對他們再婚,為了家庭和睦而籤訂了一份夫妻財產協議。在協議中雙方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及婚前各自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平時生活費由雙方平均分擔,醫療費各自負擔。」現夫妻感情破裂,男方要求離婚,並分割離婚財產,而女方卻不同意離婚。由於協商無果,女方離開男方在外租房居住至今。不久前,女方突然提出要回來繼續和男方共同生活,理由則是自己沒有經濟來源,無力繼續租房。對此,男方及其女兒認為雙方已經籤訂了夫妻財產協議,加之房子又是自己的個人財產,與女方無關,所以斷然拒絕。雖然拒絕了恢復共同居住的要求,但心存疑惑男方仍希望向本婚姻律師諮詢一下。


對於上述雙方的爭議,本律師認為雖然籤訂了夫妻財產協議,明確了財產的歸屬,但該協議不能免除男方對女方的扶養義務。理由是:1、女方沒有經濟來源,屬於需要接受扶養的一方;2、男方有房屋,可以履行扶養義務。3、夫妻扶養義務是一項法定義務,當事人不得以約定來免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一方生活困難,無法滿足基本生活需求,患有嚴重疾病,喪失勞動能力等,另一方仍有扶養幫助的義務。

綜上,男方應為女方提供住處。對於離婚問題,如果無法協商應儘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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