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誠協議是指基於婚姻雙方不信任或者為提醒雙方避免出現不忠誠行為,所籤訂的書面協議,協議中往往約定違反忠誠義務的一方要向另外一方承擔賠償金,或者部分或者全部放棄夫妻共同財產。近年來的司法審判實踐更加傾向於將忠誠協議認定為一種合同,如無無效事由,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那麼如何籤署一份合法有效的忠誠協議?忠誠協議中約定的哪些內容不會產生預期的法律效果?
首先,關於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婚姻法第四條所規定的夫妻忠實義務並非是權利義務規範,而是一種倡導性規範,但是也不妨礙夫妻雙方自願以民事協議方式將道德義務轉化成法律義務,以賦予忠誠義務法律強制效力。只要在締約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該協議就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其次關於忠誠協議中的淨身出戶的條款。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往往會根據公平原則,同時結合雙方的經濟狀況,適當參照協議但不完全按照協議淨身出戶條款。也就是在實踐中淨身出戶的案例很少出現,當然過錯方主動放棄自己的財產權利除外。
第三,若夫妻雙方在忠誠協議中約定過錯方放棄子女的撫養權的,法院一般不會根據忠誠協議的約定來裁判,而是根據婚姻法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結合父母雙方的客觀條件作出有利於子女成長的裁判。
第四:忠誠協議不得限制和剝奪協議人的身體權利,同時忠誠協議中關於離婚後財產分割的約定不應當作為確定夫妻雙方財產分割依據,如果忠誠協議對離婚後的財產分割問題做了明確約定,則該條款屬於離婚協議條款。當然籤署此條款只是意味著成立而並沒有生效,在離婚成為既成事實前,任何一方都有反悔的空間。
籤署忠誠協議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忠誠協議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以協議的方式剝奪或者限制一方的人身權利。如必須離婚,不得探視小孩等,這樣的約定屬於無效約定。
2:切忌在協議中約定對於違反忠誠義務方極其嚴苛的條件,比如巨額賠償,淨身出戶等條款。因為這樣的條款看似對於過錯方是很大的懲罰其實真正在實務中這樣的條款很難舉證,並且不管條款怎樣約定還是要保障過錯方的最基本的生存權利的。
3:忠誠協議中千萬不要出現離婚協議條款的約定,因為一旦有這樣的條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是支持相關方隨時反悔的。建議夫妻雙方可以在協議中如是約定:若一方出現違反忠實義務的情形,則自願遵從如下財產約定:……這樣的條款就會變成夫妻的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是受法律保護的。
不管怎樣,合理運用法律工具和金融工具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