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電視劇《離婚律師》中,男主人公池海東發現妻子焦豔豔有婚外情,決心離婚。但是因為面子問題,他不想在法庭上承認自己被妻子戴了綠帽子,反而對法院說是自己有了婚外情。最後,法院根據男主人公追求妻子時承諾的忠誠協議,判決男主人公淨身出戶。
雖然電視劇中男主人公為了維護自己的面子不惜放棄自己的全部身家的情況在現實中還較少出現,但是,關於婚姻問題和忠誠協議的問題在現實生活中出現的機率可一點都不少。
·婚姻
在我國,婚姻指的是兩個人(一男一女)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在經濟生活、精神物質等方面的自願結合。而從古至今,婚姻也有著多種形式。在現代社會,人們普遍追求婚姻以愛情為前提,平等自願的結合成為一種彼此對對方忠誠的關係,也就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
在外界壓力以及種種因素的作用下,很多人在面對婚姻的時候也缺乏一定的安全感,甚至是因為未來傷害的不可預見性,也讓他們在婚姻面前變得更加謹慎。
有不少的夫妻會在婚前或者是婚姻存續期間籤訂一份忠誠協議,一來可以作為雙方恩愛的憑證,二來即便婚姻難保,不忠誠的那一方也將付出比對方更大的代價,以此減少給對方帶來的傷害。
那麼,忠誠協議又具體指什麼呢?
夫妻忠誠協議是具有合法婚姻關係的夫妻雙方所約定的夫妻雙方不得違反的婚外性行為義務、約定違約責任、以變更夫妻人身權利義務或財產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協議,通俗的來講就是夫妻二人在婚前或者是婚姻存續期間平等自願地籤訂的協議,目的是維繫夫妻雙方婚姻關係的持續穩定,或者是為了懲罰有過錯方而達成的協議。
而夫妻忠誠協議的內容大致包括:
夫妻雙方中有一方發生不忠行為則必須離婚,夫妻一方如果違背這種忠實義務,將會喪失子女探視權、監護權,並於離婚後放棄所有的夫妻共同財產。
由上我們也看出來了,這種協議是夫妻二人協商籤訂的,一般沒有法律顧問為其做細節公證,這樣的忠誠協議會被法院承認嗎?
在一個案例中,譚某因為有了婚外情急於開始新的婚姻,但是妻子周某一直認為對方只是一時糊塗,不同意離婚。最終譚某起訴到法院,以夫妻感情不和請求離婚,並且一再否認自己的出軌事實。
而在這時候,周某也已經心灰意冷,於是拿出了二人曾經籤訂的一份忠誠協議,協議內容規定:如果男方有不忠行為,作為過錯方承擔淨身出戶的後果。最終,周某同意離婚,法院也判決男方淨身出戶,所有夫妻共同財產都歸周某所有。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法院是將二人的忠誠協議作為了二人離婚案的參考依據的。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這也是法院承認了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而且,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夫妻間的忠誠協議也正是基於這條法律發展而來的,因為夫妻間的相互忠誠是一種義務,忠誠協議也是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據的。
而事實上,法院是否承認忠誠協議,還是要看協議的具體內容的,並非所有的協議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哪些協議內容不具有法律效力呢?
在婚姻存續期間,無論是何原因,首先提出離婚的人要「淨身出戶」,放棄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對方所有,或者全部劃分到子女的名下。
這類協議是不被法律承認的,原因是它違反了我國《婚姻法》中有關婚姻自由的規定。我國《婚姻法》中有專門關於婚姻自由的規定。
而婚姻自由又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
結婚自由,就是結婚須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者第三人加以幹涉。而離婚自由也同樣需要保障,男女雙方都有自願選擇離婚的自由。只有保障了這種婚姻自由,才能使男女在法律的保護之下,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共同生活的人。
但是,如果忠誠協議中僅僅規定「夫妻間任何一方因為不忠而導致兩人離婚的,將失去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所有財產歸另一方或者是其子女所有」,這類忠誠協議一般是不侵犯對方身份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這樣的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這條法律規定也說明,夫妻在婚前或者是婚姻存續期間關於財產的歸屬權可以以協議的形式來進行劃分。而這樣的忠誠協議只要雙方是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簽訂的,那麼就可以被認定為是有效的。
夫妻中任何一方違背忠誠義務,雙方必須結束婚姻。
其實這一條和上一條的性質是一樣的,都違反了我國《婚姻法》中關於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的強制規定,故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法院承認。
婚姻自由保障公民有自由選擇婚姻的權利,當然也包括選擇是否離婚的自由。無論是過錯方違背忠誠協議後雙方必須結束婚姻關係,還是過錯方不得主動提出離婚之類的協議規定,都是違背了《婚姻法》中關於婚姻自由的規定,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中有一方違背忠誠協議中所規定的忠誠義務,在婚姻關係解除後,違反協議的一方不能獲得孩子的撫養權。
我國《婚姻法》中明確規定,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對於子女進行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而對於子女的撫養權,法院判決的主要依據是父母的撫養條件,本著有利於子女的成長的原則。
夫妻中違背忠誠義務的一方在離婚後失去對子女的探視權。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而這種探視權是法律強制規定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剝奪,除非另一方的探視對於子女的健康成長造成了不利影響,法院才有權利使其終止探望。
以上不被法院認可的協議內容要麼是侵犯了對方的婚姻自由,要麼是違反了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我們也不難看出,要想忠誠協議被法院認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就不能侵犯他人的身份權,更不能違反法院的強制性規定。
當然,在實際情況中,夫妻所籤訂的忠誠協議往往是十分複雜的,它們中有部分內容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也有被法院認可的內容。因此,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也是會根據具體內容,具體分析。
基於目前的情況,我國對於忠誠協議還是持有一種比較保守的態度,更多的時候,法院會把忠誠協議當成一個參考依據,不能完全替代法官的評判。
並且需要申明的一點是:
夫妻間的忠誠協議不能等同於《合同法》意義中的合同,該類協議只能應用於夫妻的離婚案之間,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也不能依據該協議而向法院提出訴訟索要賠償而非起訴離婚。
忠誠協議原本是夫妻之間關於愛情的憑證,是以道德標準來約束對方的,並非正式的「法言法語」,也無法制約人們的情感。
在婚姻中,還是要對忠誠協議保持一定的謹慎,不要對這樣的協議保有過高的期待,應該儘量在最大程度上保證協議的合法性,更不要把「忠誠協議」當成考驗、防範和傷害對方的利器!要知道,婚姻最重要的還是兩個人的用心經營,不是僅僅一紙協議就能完全控制的。
婚姻是需要用一生來經營的,它需要的是相互之間的理解、尊重,更重要的是相互信任和用心經營,找到更加融洽和諧的相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