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誠協議」受合同法保護

2020-08-27 匯法網

夫妻忠誠協議,是指鑑於婚姻雙方不信任或為提醒雙方避免出現不忠誠行為,所籤訂的書面協議,協議中往往約定違反忠誠義務一方(即所謂的「出軌方」)要向另一方承擔賠償金,或是部分或全部放棄夫妻共同財產。

近年來,夫妻間籤訂「忠誠協議」越來越常見,司法審判實踐中對於「忠誠協議」的態度也越來越開明,基本上從最早的認為「忠誠義務屬道德義務而非法律義務」,轉變為「忠誠協議也是一種合同,如無無效事由,應受法律保護」。

那麼,如何籤署一份合法有效的「忠誠協議」?「忠誠協議」中約定哪些內容不會產生預期的法律效力?下面我們結合真實案例,從實務裁判觀點聊聊「忠誠協議」那些事兒。

1.關於「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

公民對自己的身體享有支配權和處分權,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在法律許可的限度內自由處分自己的人身自由。夫妻忠誠協議正是已婚公民對自己的性自由進行自願限制和約束的體現,是夫妻雙方合意的結果,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及公序良俗。即使婚姻法第四條所規定的夫妻忠實義務並非權利義務規範,而是一種倡導性規範,也不妨礙夫妻雙方自願以民事協議的形式,將此道德義務轉化為法律義務,以賦予忠實義務法律強制力。只要締約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該協議就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2.關於「忠誠協議」約定的「淨身出戶」問題

「忠誠協議」若約定違反忠誠義務一方需承擔過於嚴苛的財產責任的,比如約定「出軌方」承擔巨額賠償金,或者約定「出軌方」放棄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往往會基於公平原則,結合雙方的經濟狀況,適當參照但不完全按照該協議進行裁判。

3.關於「忠誠協議」中的離婚財產約定問題

「忠誠協議」中關於離婚後財產分割的約定不應作為確定雙方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約定,也不應該作為夫妻財產分割的依據。如果「忠誠協議」對離婚後財產分割問題做了明確約定,則該約定屬於離婚協議條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即涉及到離婚財產分割的約定屬於附條件生效的條款,籤署此條款只意味著成立而並未生效,在離婚成既成事實前,任何一方都有反悔的空間。

4.關於「忠誠協議」中約定的子女撫養問題

若夫妻雙方在「忠誠協議」裡將子女撫養、監護義務等與忠實義務掛鈎,如約定「出軌方放棄子女監護權」或限制出軌方對子女的探視權等,法院一般不會根據「忠誠協議」約定裁判子女撫養問題,而是仍然會根據婚姻法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結合父母雙方的客觀條件,作出有利於子女成長的裁判。

5.「忠誠協議」不得剝奪和限制協議人的人身權利

「忠誠協議」中如有剝奪和限制自然人基本人身權利(如人身自由權、身體權、探視權、繼承權等)的條款,屬無效條款。

那麼,籤署「忠誠協議」需要注意些什麼呢?我們建議:

1.「忠誠協議」的籤署切勿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不要以協議約定的形式剝奪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權利,如必須離婚、放棄對孩子的監護權、不得探視小孩等,這樣的約定即使成立也屬無效約定,並不能達到籤署協議之目的。

2.切忌在「忠誠協議」中約定對違反忠實義務方施以極其嚴苛的條件,如「淨身出戶」、「巨額賠償」條款等,若一開始胃口太大反而容易導致失去太多。

3.「忠誠協議」中千萬不要出現離婚協議條款的約定,因為一旦被認定為涉及離婚條款,就給了對方「反悔」的可能,並且法律是支持這種「反悔」的。為避免法院認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屬於離婚條款,建議夫妻雙方在「忠誠協議」中如是約定:「若一方出現違反忠實義務的情形,則自願遵從如下財產約定:……」如此一來,則轉化為夫妻財產約定,受法律保護。

近年來夫妻間籤署「忠誠協議」的現象大量湧現,這體現了民眾法制意識的提高和進步,但只有正確運用法律工具,才能真正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一份合法有效的「忠誠協議」不是寥寥幾句就能概括的,此時法律專業人士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否則,本應佔據優勢地位的無過錯方拿著部分甚至全部條款無效的「忠誠協議」去主張權利,得到不予支持的結果,就太唏噓和遺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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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讀典互動|「夫妻忠誠協議」有效嗎?
    夫妻忠誠協議,是指鑑於婚姻雙方不信任或為提醒雙方避免出現不忠誠行為,所籤訂的書面協議,協議中往往約定違反忠誠義務一方(即所謂的「出軌方」)向另一方承擔賠償金,或部分或全部放棄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忠誠協議由於其身份關係性質不適用合同法的規定,而婚姻法對於夫妻忠誠協議的內容和效力並沒有明確規定,因此,應否承認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實踐中一直存在極大爭議。針對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委員們展開了激烈討論。//【委員怎麼說?】
  • 民法典背景下「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認定
    在我國民法典頒布前,此類協議的法律效力,尤其是其中「違約責任」是否能夠獲得法律上的強制力存在不少爭議。  少數法院在支持性判決中認為,既然法律未禁止當事人之間就忠誠形成約定,那夫妻之間真實自願籤訂的忠誠協議就應有效,這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實義務的具體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那麼用於確保忠誠義務履行的「違約金」也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 「夫妻忠誠協議」有效嗎?《民法典》是怎麼規定的?
    少數法院在支持性判決中認為,既然法律未禁止當事人之間就忠誠形成約定,那夫妻之間真實自願籤訂的忠誠協議就應有效,這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實義務的具體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那麼用於確保忠誠義務履行的「違約金」也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 夫妻間籤訂的"夫妻忠誠協議"會受到法律保護嗎?
    夫妻忠誠協議通常是指夫妻雙方為了維護彼此感情,維持家庭穩定,在自願的基礎上簽訂的約定雙方要保證互盡忠誠義務夫妻忠誠協議到底受不受法律保護呢?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 夫妻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人們開始寄希望於法律幫助他們維持婚姻關係的長久、穩定,比如籤訂夫妻忠誠協議。然而,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卻存在爭議。什麼是夫妻忠誠協議翻遍《婚姻法》《合同法》等法律及其相關司法解釋,我們無法找到「夫妻忠誠協議」的準確定義。
  • 學習民法典—63《民法典》:「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認定
    在我國民法典頒布前,此類協議的法律效力,尤其是其中「違約責任」是否能夠獲得法律上的強制力存在不少爭議。少數法院在支持性判決中認為,既然法律未禁止當事人之間就忠誠形成約定,那夫妻之間真實自願籤訂的忠誠協議就應有效,這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實義務的具體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那麼用於確保忠誠義務履行的「違約金」也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 從《三十而已》中顧佳離婚,淺談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
    很多觀眾不禁直呼愛情不值得,即使結婚也要訂立一份「忠誠協議」,免得自己錢財兩空。 支持有效的觀點認為:夫妻之間真實自願籤訂的忠誠協議就應當有效,這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實義務的具體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那麼用於確保忠誠義務履行的「違約金」也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 淺析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
    社會上對夫妻忠誠協議存在很大爭論,有人認為夫妻忠誠協議侵犯了人身自由,損害了男女雙方純潔的愛情,使婚姻更加利益化、商業化。諸多因素導致了夫妻忠誠協議的約束力低下。法院認為劉某、楊某均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籤訂的《婚內忠誠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亦無證據證明存在脅迫、受欺詐、顯失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楊某在婚姻存續期間違反上述約定,故應當按上述協議約定承擔「全部婚前財產及男女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將自願贈與無過錯方,歸無過錯方所有」的後果。
  • 略析「夫妻忠誠協議」的司法立場
    對於這種觀點,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夫妻忠誠協議」的精神實質是為了維護婚姻家庭關係的穩定,既然這種穩定沒有被根本動搖,這種訴求也是沒有基礎的。  第二、「夫妻忠誠協議」約定的是道德,法律不應該幹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 《民法典》施行後,夫妻「忠誠協議」幾點思考
    法律沒有直接規定「忠誠協議」,「忠誠協議」產生於夫妻這類具有特殊身份關係的主體之間,經夫妻雙方共同約定,夫妻互負忠誠義務,違反義務的一方將對另一方做出經濟上相應補償或者賠償。這類協議實質是以忠誠為標的,將夫妻間互相忠誠的道德義務實質化,違約將產生金錢之債。那麼問題來了,這類基於身份關係產生的協議能否適用合同法呢?
  • 《民法典》:「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認定|學習民法典之63
    少數法院在支持性判決中認為,既然法律未禁止當事人之間就忠誠形成約定,那夫妻之間真實自願籤訂的忠誠協議就應有效,這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實義務的具體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那麼用於確保忠誠義務履行的「違約金」也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 《民法典》:「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認定 | 學習民法典之63
    少數法院在支持性判決中認為,既然法律未禁止當事人之間就忠誠形成約定,那夫妻之間真實自願籤訂的忠誠協議就應有效,這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實義務的具體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那麼用於確保忠誠義務履行的「違約金」也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 夫妻忠誠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案情回顧】王女士與劉先生在登記結婚後籤訂了一份夫妻忠誠協議,約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若一方經語音、圖片、視頻、網絡簡訊等方式被證明出現出軌等不忠誠現象,過錯方自願將所擁有的夫妻共同財產份額贈與無過錯方。劉先生婚內出軌後,王女士到法院起訴,要求按照夫妻忠誠協議的約定獲得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審理認定,劉先生違反了夫妻忠誠的義務,須承擔協議中約定的法律責任。
  • 夫妻籤訂忠誠協議,離婚時法院支持嗎?
    ,會籤訂夫妻忠誠協議,並約定過錯方淨身出戶等條款。魯曉明:夫妻忠誠協議往往既有人身方面,又有財產方面的內容。在這種情況下,原先合同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有關人身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但婚姻法對這方面卻沒有作出規定,所以這裡其實存在一個立法空白,也就是說無法可依。
  • 夫妻忠誠協議籤訂的那些原則
    夫妻忠誠協議是指基於婚姻雙方不信任或者為提醒雙方避免出現不忠誠行為,所籤訂的書面協議,協議中往往約定違反忠誠義務的一方要向另外一方承擔賠償金,或者部分或者全部放棄夫妻共同財產。近年來的司法審判實踐更加傾向於將忠誠協議認定為一種合同,如無無效事由,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 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及違反忠誠協議承擔哪些責任,應如何處理?
    【夫妻忠誠協議】夫妻「忠誠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或婚後自願達成的、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生效的、要求違反忠實義務的一方必須實施一定行為的約定。如果某一方違反該協議,另一方就可以根據協議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 夫妻「忠誠協議」約定的「淨身出戶」法院會支持嗎?聽聽法官怎麼說
    那麼夫妻「忠誠協議」約定的「淨身出戶」會受到法律保護嗎?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又是如何審判的?對於普通市民來說,如何籤訂一份受到法律保護的「忠誠協議」?8月11日,大河網記者邀請擅長家事審判的法官及法律工作者來共同探討該問題。
  • 夫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籤訂的忠誠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忠誠協議,就是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後,自願制定的有關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導的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的義務。如果違反,過錯方將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的協議,現實中還有以保證書、「空床費」等形式存在。
  • 觀點| 「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是否忠誠屬於情感道德領域的範疇,夫妻之間籤訂的「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自覺履行,法律雖不禁止夫妻之間籤訂類似協議,但亦無法律對此賦予強制執行力,該約定不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夫妻財產約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