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典互動|「夫妻忠誠協議」有效嗎?

2020-12-20 人民政協網

讀典互動

4月23日,全國政協委員讀書活動正式啟動。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民法典的重要講話精神,7月初,全國政協社法委開通「學習民法典」讀書群,組織委員在群內學習、討論、交流。

夫妻忠誠協議,是指鑑於婚姻雙方不信任或為提醒雙方避免出現不忠誠行為,所籤訂的書面協議,協議中往往約定違反忠誠義務一方(即所謂的「出軌方」)向另一方承擔賠償金,或部分或全部放棄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忠誠協議由於其身份關係性質不適用合同法的規定,而婚姻法對於夫妻忠誠協議的內容和效力並沒有明確規定,因此,應否承認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實踐中一直存在極大爭議。針對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委員們展開了激烈討論。

//【委員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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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FADIAN

甲委員:

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的夫妻之間有相互忠實的義務,只是一種法律價值取向,沒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忠誠協議體現了嚴厲的制裁性,淨身出戶之類的約定剝奪了過錯方保有夫妻存續期間財產的合法權利,與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的規定相悖,對於過錯方過於嚴厲,有失公平,因此不建議承認其效力。

乙委員:

夫妻忠誠協議是對婚姻法抽象的夫妻忠實義務的具體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並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也沒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此類協議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近年來,夫妻間籤訂「忠誠協議」越來越常見,司法審判實踐中對於「忠誠協議」的態度也越來越開明,基本上從最早的認為「忠誠義務屬道德義務而非法律義務」,轉變為「忠誠協議也是一種合同,如無無效事由,應受法律保護」。當然實踐中的處理方法還是要看忠誠協議的具體約定。

丙委員: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如果在起草籤署忠誠協議書時,由雙方進行平等的協商,以婚內財產所有權為對象,做一些較為明確的約定,而且不涉及人身等其他問題,或者明確約定一方違反了忠誠協議與他人發生婚外情,另一方有權要求補償一定數額的財產等等,那麼作為夫妻財產約定的「忠誠協議」一樣可以具有法律效力。

對於婚姻中的一方來說,通過協議的方式保護自己,還是非常有必要的,只是法律專業問題最好還是找專業人士才更能夠保護自己的權利。

丁委員:

民法典對處理夫妻忠誠協議是有依據的。過去,有關夫妻忠誠協議的不確定性使當事人很難對協議的效力形成明確而穩定的預期。民法典頒布以後,這種不確定狀況有望消失。雖說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夫妻忠誠協議依然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但是這個問題總則編和合同編已經提供了解決方案。

民法典總則編用了一章規定民事行為的效力,夫妻忠誠協議可以適用總則編的規定。民法典第464條第2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係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該條架起了一座合同編適用於身份關係的橋梁,為婚姻家庭編適用合同關係打開了方便之門。

戊委員:

具體來講,想要夫妻協議書合法有效,首先,協議的籤訂需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且所表示的意思是自己的真實意思,不存在脅迫、欺詐等事由;其次,除了協議是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外,還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善意第三人和社會公共利益;最後,原則上協議經雙方籤字或者蓋章後生效,但如果協議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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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莫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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