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下「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如何界定?

2020-10-13 婚姻律師饒為為

關於「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一直存在著爭議。有法官認為夫妻忠誠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因為夫妻忠誠協議是自願籤訂,符合私法自治原則,且協議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屬於廣義的契約。同時,忠誠協議的效力符合社會主義婚姻道德的要求。而且對穩定婚姻關係,降低我國不斷上升的離婚率有很大的幫助。也有人認為夫妻忠誠協議是一種無效契約,不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因為夫妻之間是否忠誠是屬於道德的範疇,不應該由法律幹預,而且法律也不應幹預。《婚姻法》第四條的規定也只是倡導性的規定,並無法定強制力。正因為兩種不同的意見,導致了此類案件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相反的判決。新《民法典》的出臺,有望對這一現象加以糾正。


一、旨在變動人身關係的忠誠協議效力判斷

1、針對夫妻忠誠協議約定直接將「離婚」作為法律後果的情形,由於婚姻關係的變動是法定主義,必須滿足法定的條件和履行法定的程序,否則婚姻關係不發生改變。因此,如果協議雙方未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則該項約定不可強制執行。但是該協議可以在對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離婚時作為法院認定該夫妻關係是否已破裂的參考依據。

2、針對夫妻忠誠協議約定將喪失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作為法律後果的情形,其關於喪失監護權後果設定的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監護權是源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同時根據新《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可知,監護權本質上是一種義務或職責,從監護規範可知,夫妻忠誠協議中關於不忠者喪失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的約定無效。監護權不容拋棄或者放棄,只有在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時,監護資格才能撤銷。因此,夫妻之間關於監護權的約定無效。

3、針對夫妻忠誠協議約定將喪失對未成人子女的探望權作為法律後果的情形,由於探望權的目的是為了有利於未成年人子女的健康成長,其在性質上是屬於法定的身份權。同時根據新《民法典》第1086條第1款規定可知,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探望權可以中斷行使,但是不能被剝奪。親子關係與夫妻關係一樣都是屬於情感關係,故不能厚此薄彼只保護夫妻關係的情感關係而不保護親子關係的情感關係。因此,基於忠誠剝奪不忠者的探望權的協議不具備法律效力。


二、旨在變動財產關係的忠誠協議效力判斷

針對夫妻忠誠協議在「離婚」背景下將變動財產關係作為法律後果的情形,則此類夫妻忠誠協議中約定的法律後果在我國《婚姻法》上有類似的規定,即《婚姻法》針對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四種情形設定的離婚損害賠償。新《民法典》加了一個兜底條款,即有其他重大過錯。這個其他重大過錯,就包括了很多方面。此時該類約定可視為離婚損害賠償的預定。因為離婚損害賠償之債是侵權之債的重要組成部分,離婚時,受害的一方有權要求過錯者予以損害賠償。至於「損害賠償之範圍」,可以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來確定,這也稱作約定的賠償範圍。當事人不僅在債務不履行中,對於一般損害賠償,可以事先進行約定,也可以在損害發生後約定賠償額。所以夫妻忠誠協議中約定的法律後果可以視為離婚損害賠償預定。而對於上述四種情形以外的違反忠誠義務的情形,如當事人將通姦、婚外戀等情形納入違反忠誠協議的範圍,恰好屬於那個兜底條款範圍之內。



三、籤訂「夫妻忠誠協議」應注意哪些問題?

1、切忌不要在協議中約定侵犯對方人格尊嚴的條款。嚴重侵犯人格尊嚴的夫妻忠誠協議是無效的。法律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能受到侵犯。如設定「下跪道歉」「遊街示眾」等嚴重侵犯人格尊嚴作為的後果的忠誠協議是無效。

2、切忌在「夫妻忠誠協議」中約定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一方施加極其嚴苛的條件,如讓出軌一方「淨身出戶」、「1000萬賠償」條款等,法官見到這個1000萬賠償,會判嗎?當然不會了。

3、切忌在「夫妻忠誠協議」中出現離婚協議條款的內容,因為一旦被認定為涉及離婚條款,只要未辦理離婚協議,關於離婚的條款就是無效了,也就給了對方「反悔」的機會,並且法院是支持這種「反悔」的。為避免法官認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屬於離婚條款,建議夫妻雙方在「忠誠協議」中做這樣的約定:「若一方出現違反忠實義務的情形,則自願遵從如下財產約定:……」那樣,就轉化為了夫妻財產約定,受法律保護。

4、關於出軌的內容,應在協議中做明確說明。出軌包括很多方面,精神出軌,身體出軌,與他人聊曖昧話題,到底什麼樣的出軌才是協議指向的出軌呢?所以,夫妻忠誠協議約定的越清晰,法官才好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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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背景下「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認定
    在我國民法典頒布前,此類協議的法律效力,尤其是其中「違約責任」是否能夠獲得法律上的強制力存在不少爭議。  少數法院在支持性判決中認為,既然法律未禁止當事人之間就忠誠形成約定,那夫妻之間真實自願籤訂的忠誠協議就應有效,這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實義務的具體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那麼用於確保忠誠義務履行的「違約金」也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 學習民法典—63《民法典》:「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認定
    學習民法典—63《民法典》:「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認定 2020-11-27 15:1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忠誠協議有效嗎?夫妻共同債務怎麼界定?——律師帶你走近民法典
    更為關鍵的是,根據合同法第2條第二款「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通俗來說,就是夫妻忠誠協議雖類似於合同,卻不歸合同法管。因此,夫妻忠誠協議雖不違法,但因處於婚姻法與合同法調整範圍之外,法院不應受理因相關糾紛提起的訴訟,而任由當事人自願履行有關協議。
  • 《民法典》:「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認定|學習民法典之63
    為此,上海高院還曾專門出臺意見強調: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對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夫妻雙方籤有忠誠協議,一方僅以對方違反忠實義務為由起訴要求對方履行協議或支付違約金及賠償損失的,法院不予受理;之前已審結並發生法律效力的相關案件不再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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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淺析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
    在社會生活中,忠誠協議包括幾種類型:一類是上述夫妻忠誠協議;第二類是戀愛期間的男女雙方為了維護戀愛關係的持續穩固而籤訂的忠誠協議,因男女戀愛關係屬於道德調整的範圍,且戀愛忠誠協議有違婚姻自由的原則,一般不認可其法律效力;第三類是為了維護不正當兩性關係而籤訂的忠誠協議,這一類協議因為本身侵害合法夫妻關係中的一方,且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是無效的。
  • 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及違反忠誠協議承擔哪些責任,應如何處理?
    【夫妻忠誠協議】夫妻「忠誠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或婚後自願達成的、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生效的、要求違反忠實義務的一方必須實施一定行為的約定。如果某一方違反該協議,另一方就可以根據協議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 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你了解多少?
    一、此類「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實踐中並沒有相關法律對夫妻之間「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作出規定,但是目前是存在兩種觀點的。第一種觀點認為,「忠誠協議」應屬無效。原因在於,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的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更多的是傾向於道德上的義務,而不是法律上的義務。
  • 【以案釋法】「民法典」後,夫妻的忠誠協議還有效麼?
    夫妻忠誠協議,是指鑑於婚姻雙方不信任或為提醒雙方避免出現不忠誠行為,所籤訂的書面協議,協議中往往約定違反忠誠義務一方(即所謂的「出軌方」)要向另一方承擔賠償金,或是部分或全部放棄夫妻共同財產。近年來,夫妻間籤訂「忠誠協議」越來越常見,司法審判實踐中對於「忠誠協議」的態度也越來越開明,基本上從最早的認為「忠誠義務屬道德義務而非法律義務」,轉變為「忠誠協議也是一種合同,如無無效事由,應受法律保護」。那麼,如何籤署一份合法有效的「忠誠協議」?「忠誠協議」中約定哪些內容不會產生預期的法律效力?
  • 夫妻籤訂忠誠協議,離婚時法院支持嗎?
    據此,夫妻忠誠協議由於其身份關係性質不適用合同法的規定,而婚姻法對於夫妻忠誠協議的內容和效力並沒有明確規定。因此,應否承認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實踐中一直存在極大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忠誠協議是夫妻雙方真實意思的體現,且不違反公序良俗,理應承認其效力。
  • 讀典互動|「夫妻忠誠協議」有效嗎?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民法典的重要講話精神,7月初,全國政協社法委開通「學習民法典」讀書群,組織委員在群內學習、討論、交流。夫妻忠誠協議,是指鑑於婚姻雙方不信任或為提醒雙方避免出現不忠誠行為,所籤訂的書面協議,協議中往往約定違反忠誠義務一方(即所謂的「出軌方」)向另一方承擔賠償金,或部分或全部放棄夫妻共同財產。
  • 夫妻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人們開始寄希望於法律幫助他們維持婚姻關係的長久、穩定,比如籤訂夫妻忠誠協議。然而,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卻存在爭議。什麼是夫妻忠誠協議翻遍《婚姻法》《合同法》等法律及其相關司法解釋,我們無法找到「夫妻忠誠協議」的準確定義。
  • 夫妻忠誠協議是否是法律上的合同
    但該夫妻忠實協議是法律意義上的合同嗎?如果是,那麼是什麼性質的合同?夫妻忠實協議是否應該得到法律的認可或在多大的程度上應該得到法律的認可?判斷其效力的標準應該是什麼呢?在回答這些問題之前,我們來看看國內外都是如何處理這樣的問題的,以為更好地解決這些問題提供參考。
  • 「夫妻忠誠協議」有效嗎?《民法典》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合同編第464條第二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協議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鑑於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仍未就夫妻忠誠協議進行規定,那是否可「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合同編而獲得法律效力?
  • 夫妻忠誠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案情回顧】王女士與劉先生在登記結婚後籤訂了一份夫妻忠誠協議,約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若一方經語音、圖片、視頻、網絡簡訊等方式被證明出現出軌等不忠誠現象,過錯方自願將所擁有的夫妻共同財產份額贈與無過錯方。劉先生婚內出軌後,王女士到法院起訴,要求按照夫妻忠誠協議的約定獲得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審理認定,劉先生違反了夫妻忠誠的義務,須承擔協議中約定的法律責任。
  • 紙短情長,關於「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法院怎麼說?
    簡而言之,「夫妻忠誠協議」就是夫妻雙方在結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夫妻雙方所籤署的協議。試探究常見的「夫妻忠誠協議」的內容中,我們會發現高頻次額出現「二奶」、「出軌」、「變心」、「婚外性行為」等等較為直接的表述「不忠」的情形。「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如何?
  • 夫妻籤訂的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何有效保障自己的權益?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法院是將二人的忠誠協議作為了二人離婚案的參考依據的。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這也是法院承認了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而且,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 夫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籤訂的忠誠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忠誠協議,就是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後,自願制定的有關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導的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的義務。如果違反,過錯方將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的協議,現實中還有以保證書、「空床費」等形式存在。
  • 深圳離婚律師訟別:夫妻忠誠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有一種協議叫夫妻忠誠協議。夫妻忠誠協議約定夫妻之間不能出現不忠行為,比如不能出現婚外情,否則要受到一定懲罰或者給對方一定的賠償。夫妻忠誠協議可以約束夫妻的行為,穩定家庭關係。在網絡日益發達的時代,人的交往面增加,很多人婚後容易出現精神出軌、肉體出軌。
  • 夫妻忠誠協議怎麼起草(夫妻忠誠協議模板)
    夫妻忠誠協議模板男方:   身份證號:女方:   身份證號:二、男女雙方一致認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應當互相遵守忠實義務,不得發生家暴(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家暴解釋)行為,如有違反視為違反本協議之約定。三、男女雙方一致認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應當互相遵守忠實義務,不得發生賭博,吸毒等惡習,如有違反視為違反本協議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