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梁家俊,廣州王幼柏律師團隊核心人員,專注婚姻家事領域
根據相關數據顯示,在微信、陌陌等社交軟體出現之後,我國的婚外戀比例便逐年攀升,夫妻之間籤署"忠誠協議"的現象大量湧現。
忠誠協議,是指夫妻一方因為不信任對方或者為了避免對方出現不忠誠的行為而籤訂的一類協議,比較常見的是約定出軌方向無過錯方支付賠償金,或者是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無過錯方所有。
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忠誠協議認定為是一種道德義務而非法律義務的表現形式,這就意味著忠誠協議是一份被架空的文書,因為缺乏相關法律基礎,從而導致忠誠協議缺乏法律上強制約束力,很多人可以完全無視道德的約束而隨便反悔。但是近年來,司法審判實踐中對忠誠協議的態度有所轉變,如今多認為忠誠協議屬於一種以人身權為基礎的協議,如果不存在無效事由,則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其實籤訂一份合法有效的忠誠協議有許多細節需要注意,很多當事人可能會為了讓協議對自己更加有利,將淨身出戶,放棄孩子撫養權,一定要離婚等約定寫進協議,殊不知這樣的協議可能是無效的。
那麼,該如何籤署一份合法有效的夫妻忠誠協議呢?有哪些約定是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呢?下面通過我們團隊辦理的幾個案件給大家講講關於夫妻間忠誠協議的那些事。
案例一
小紅與小明在 2016年登記結婚,婚後小明對這個家庭不管不顧,甚至還有婚外情的行為,隨後小明與小紅籤署了一份《忠誠協議書》並且做了公證,協議約定若小明在本協議籤訂之日後再次出軌,則其個人的婚前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小紅所有,並且自願賠償小紅20萬精神損害賠償金。
後小明違反了協議的約定,小紅憑藉該協議起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協議有效,支持該協議關於財產的約定,對於精神損害賠償金則按照當地的生活標準酌定判決小明向小紅支付2萬元。
從以上案例我們可以看到,法院對於協議中的夫妻個人或者共同財產的約定是採取支持的態度,因為該約定沒有損害到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另外關於巨額賠償的相關約定,法院通常會基於公平的原則,適當參考協議,綜合考慮當事人的經濟狀況與當地的生活水平進行判決,一般情況下,巨額賠償的請求並不會得到完全的支持。
接下來讓我們看一下第二個案例
小紅與小明於2010年登記結婚,婚後於2016年生育一男孩,後因小明出軌,雙方便籤訂一份忠誠協議書,約定若小明繼續維持婚外情關係,則雙方必須離婚,孩子由無過錯方攜帶撫養。後小明違反協議的約定,小紅便訴至法院請求離婚,並且請求判決兒子由小紅攜帶撫養。但是法院卻駁回了小紅的訴訟請求,並且因小紅個人經濟文化等撫養條件均不如小明,而判決兒子由小明攜帶撫養。
我們通過對比兩個案例就可以明顯看出,法院對於忠誠協議中的財產性質約定和人身關係性質約定是持不同態度的。類似於一定要離婚、孩子歸無過錯方撫養等與人身關係,子女撫養掛鈎的約定是無效的,法院依舊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客觀事實進行判決。
特別提醒大家,在書寫忠誠協議的時候,要切記不能夠出現離婚協議的條款約定,比如約定離婚後財產歸屬,孩子撫養費等,這些約定一旦被認定為離婚條款,或者忠誠協議被認定為是離婚協議的話,就會給對方"反悔"的機會,並且法律是支持這種"反悔"行為的。
迄今為止,法律對忠誠協議仍然沒有出臺具體的法律規定,只有一些原則性上的規定,如《民法典》1043條: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法院在處理忠誠協議這一問題上,都是秉持著謹慎和保守的態度,在離婚訴訟中將其作為財產分割的考慮因素之一。
婚姻是一個合法的契約,是綁定的一對一的關係,婚姻路上難免會磕磕絆絆,當一段婚姻需要用到忠誠協議來"捆綁"雙方的時候,就代表著這段婚姻已經出現了缺口。不可否認忠誠協議確實有其作用,但是這類協議並不是萬能的,所以大家必須謹慎對待忠誠協議,對忠誠協議不可有過高的期待,但同時也要確保忠誠協議在形式上的合法性,不要讓過錯方有機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