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淮安,男子李某與女子馬某結婚後,馬某發現李某與羅某存在不正當交往。李某與馬某籤署《婚內協議》約定:如今後再有一方有婚外情等過錯行為導致離婚的,則女兒由無過錯方撫養,有過錯方承擔女兒撫養費;過錯方無償放棄雙方名下一切財產;雙方所購房屋的銀行貸款由過錯方償還;過錯方一次性補償無過錯方20萬元。
後李某違反婚內協議約定並起訴離婚,馬某同意離婚,但主張按婚內協議約定處理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問題。法院認為婚內協議涉及子女撫養的內容無效,涉及財產分割和補償內容無法律約束力,未支持馬某主張。
在本案中,法院關於婚內協議的法律效力認定是否有道理?
【律師點評】
根據法院的觀點。婚內協議只有是關於婚內財產制的約定才是有效的,其它的婚內協議要麼涉及身份關係而無效,要麼只有道德約束力,沒有法律約束力,在一方不履行協議時,另一方無權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我們不贊同法院的這種觀點,關於婚內協議的法律效力,我們認為,婚內協議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就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李某與馬某在婚內協議中約定,如果一方再有婚外情,則女兒的撫養權直接歸屬另一方,另一方承擔撫養費。
這樣的約定是有效的。
我們都知道,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夫妻雙方在協議中針對子女撫養權的約定,沒有人會去否定它的法律效力。怎麼對於婚內協議中的這種約定,就認為它涉及身份關係而無效呢?因此,僅以該等內容涉及身份關係而認定其無效,是說不通的。
其次,李某和馬某在婚內協議中約定,如果一方有婚外情,則過錯方淨身出戶並一次性補償無過錯方20萬元。
這樣的約定同樣有效!在李某違約時,馬某有權要求李某按照協議履行。也許有人會說,要求李某淨身出戶還要補償馬某20萬元,對李某是否會顯失公平?
我們認為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況。李某在與馬某籤訂婚內協議時,並不存在被脅迫的情況,李某和馬某關於淨身出戶和補償的約定,都是李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是李某對自己權利的自由處分。
如果按照法院的邏輯,這種協議約定只有道德約束力而沒有法律約束力,那麼會出現什麼情況?以後婚內出軌方就可以隨意與配偶籤訂婚內協議、保證書糊弄配偶了,因為籤了也沒有法律約束力,不履行對方一點辦法也沒有。
想想,這種結果多可怕!這絕對不是一種正確的社會價值導向,這樣的判決其法律效果姑且不論,其社會效果絕對要被打低分。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法院在面對婚內協議時,不要將其限制在關於婚內財產制約定的狹窄範圍內,只要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比方說剝奪一方對子女的探望權,那麼就應該承認它的法律效力。這樣才能在裁判中做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給社會公眾樹立一個正確的價值導向。對此您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