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誠協議」:無效戲言還是有效承諾

2021-01-08 中國網

本案提出的問題是:夫妻間相互忠誠,是道德約束還是法定義務?「忠誠協議」是無效戲言還是有效承諾?過錯方放棄財產所有權,是附條件(婚外情)贈與還是過錯損害賠償?對此,法學界以及司法審判實踐存有不同爭論和不同判決。

時下,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家庭財產日益富足,「忠誠協議」與財產的關係變得更加緊密,通過立法界定「忠誠」與財產的法律因果關係,是解決這一社會矛盾的根本。——編輯手記

新聞

婚後,丈夫自願為妻子出具了一份《承諾書》,聲稱不背叛婚姻,如違反將自願放棄夫妻共有財產、承擔婚姻期間全部債務,另支付妻子精神損害費30萬元。

丈夫因婚外情「違約」,夫妻打起了離婚官司,丈夫拒絕按照「承諾」放棄全部財產、拒絕承擔27萬元的債務和支付30萬元精神賠償……

「如有不忠放棄一切」

1996年,河南的王建忠與李曉莉結婚(兩人均為化名)。

王建忠在一家電器公司擔任總經理,婚後購買了房產並在兩家公司投資60多萬元。

婚後,妻子總是怕丈夫「花心」,時不時在耳邊嘮叨。

2004年6月19日,王建忠自願向妻子出具了一份《承諾書》:忠於妻子;修改工資卡、存摺、信用卡、電腦、手機等密碼,必須經過妻子允許;婚姻存續期間,財產支出兩人共同決定,不允許擅自進行;如有違反,雙方即應自願離婚;男方放棄兒子撫養權,每月支付撫養費;男方放棄兩人共有房產一套、放棄家庭投資股權、放棄共有財產、債權;男方承擔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任何債務;離婚時,另行支付妻子精神損害費30萬元……王建忠在承諾書上特意註明,以上承諾未經公證,但具備法律效力,即日起生效。

一天,妻子發現丈夫未經許可,在外大筆花錢,責令王建忠「限期整改」並交出私房錢。2005年1月19日,王建忠再次向妻子出具一份承諾:如果再存私房錢,願自動與妻子離婚,房屋及股權歸女方所有,賠償妻子50萬元。

雖然丈夫因兩次承諾受到約束,但其與妻子之間的感情發生了變化,吵鬧不斷。

「婚外情」違反承諾

2005年12月,王建忠在上網聊天時,結識北京一女孩。此後,王建忠以出差為由,經常飛北京與其同居。

妻子得知丈夫的婚外戀情,異常氣憤。

2006年3月10日,王建忠與妻子籤訂離婚協議書:一、婚姻存續期間兩家公司的股份及分紅款、住宅房一套及房屋內所有財產歸女方所有;二、婚姻期間債務10萬元,各承擔一半;三、婚生子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四、男方支付女方5萬元精神撫慰金……

2007年1月3日,王建忠再次與妻子籤訂離婚協議,將上次離婚協議中10萬元債務各承擔一半變更為由男方全部承擔。

但王建忠沒有實際履行離婚協議的內容,他覺得辛辛苦苦創下的家業,全部歸女方太虧了。

丈夫反悔告妻子

2007年10月,王建忠將妻子訴至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孩子由男方撫養;婚後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庭審中,妻子要求將王建忠出具的《承諾書》作為定案依據,主張家庭共同財產應當歸己。同時,她還提交借據九份,證明家庭共同債務共計115萬元。

妻子申請3位證人出庭作證,證明王建忠與她人有不正當關係,請求法院依據當初承諾,判令其賠償精神損失50萬元。

一審判決承諾有效

2008年3月20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原告王建忠以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與妻子離婚,依法予以準許。

婚生子由女方撫養,王建忠每年支付撫養費12000元。

女方主張共同債務共計115萬元,王建忠只認可其中的5萬元,但其中三份借據經司法鑑定有王建忠的籤字,故對三份借據所載債務共計27萬元予以認定,其餘88萬元債務不予認定。

2004年6月19日王建忠出具《承諾書》,其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該對其行為可能帶來的後果具有相應的預見和認知能力。王建忠雖主張該聲明是在妻子的脅迫下書寫,但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該行為系受脅迫所為。據此,本院認定《承諾書》系王建忠真實意思表示,應視為王建忠對離婚財產分割和債務承擔所作出的承諾,對其具有相應的法律約束力。

2005年1月19日王建忠再次出具《承諾書》,該承諾將王建忠存「私房錢」的行為與離婚、財產分割聯繫在一起,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只要存有「私房錢」的一方在離婚時沒有隱匿、轉移「私房錢」的行為,則不能認定該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私房錢」有多少之分,如果一方僅存有數百元甚至數十元的「私房錢」,將要面臨離婚,財產分割不利並賠償50萬元的後果,顯然不合情理,故對該《承諾書》的效力不予認定。

王建忠的婚外情行為已違反了《婚姻法》規定夫妻相互忠誠的義務,對雙方感情的破裂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具有明顯過錯,故對於雙方婚後共同財產的分割及共同債務的承擔,應當給予妻子適當照顧。

王建忠在《承諾書》中載明了如果背叛婚姻,放棄共有房產的所有權、放棄兩家公司的股份及分紅、放棄婚姻存續期間兩人取得的共有財產及債權,因王建忠與她人的婚外性行為,已經違背了其在承諾中的忠誠條款,故應按照承諾內容分割財產。

女方主張精神損害賠償50萬元,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原告在2004年6月19日出具的《承諾書》中承諾,離婚時自願支付女方精神損害費30萬元,考慮本案情況和王建忠的實際償付能力,認定王建忠應按照其作出的承諾支付妻子精神損害賠償金30萬元。

判決:準予原告與被告離婚;婚生子由被告撫養,王建忠每年支付12000元;雙方共有房產一套、兩家公司股份歸女方所有;婚後共同債務27萬元由王建忠償還;王建忠支付女方精神損害賠償金30萬元……

一審判決後,王建忠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再審作出部分改判

2009年6月,王建忠向河南省高級法院遞交申請,請求再審本案。河南省高級法院指令鄭州市中級法院對本案再審,並中止原判中財產分割部分的執行。

庭審中,王建忠稱《承諾書》不應作為本案判決依據:《承諾書》是在女方脅迫下簽字,內容顯失公平;《承諾書》載明,必須雙方自願離婚才能按照《承諾書》中的承諾分割財產,而本案為法院判決離婚;原判認定的27萬元債務實際已經償還

日前,鄭州市中級法院作出再審判決:2004年6月19日的《承諾書》以及兩份離婚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故應作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

27萬元的共同債務,由於王建忠沒有證據證明已經償還,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本院認為,依據公平原則,原判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分割正確,但雙方婚後共同債務27萬元由王建忠一人承擔不妥,應予糾正。王建忠在婚姻關係中存在過錯,給女方造成了一定的傷害,對雙方感情破裂負有責任,其應對女方進行精神損害賠償。

據此,本院認為,27萬元的共同債務由王建忠償還10萬元、女方償還17萬元較為合適;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酌定為5萬元;其他財產分割維持一審判決。

說法

「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

(南陽中院法官 盧國偉)

近年來,隨著夫妻雙方籤訂「忠誠協議」的增多,以違反「忠誠協議」為由打官司的也呈增多趨勢。那麼,夫妻「忠誠協議」有無法律效力?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所謂的「忠誠承諾書」是否合法有效。

第一種觀點認為,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婚姻法》第46條規定,因一方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夫妻雙方所訂立的「忠誠協議」,實質上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誠責任的具體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則。

同時,《婚姻法》允許夫妻雙方可以自己約定財產的處理方式,擁有對財產的處理權。「忠誠承諾書」也可以看成是對財產的一種處置,只要雙方是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簽約,承諾的內容和方式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也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具有可行性,就應該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二種觀點認為,「忠誠協議」不應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4條所規定的是「夫妻應當相互忠實」,而非「必須忠實」。「應當」意在提倡,只有「必須」才是法定義務。

《婚姻法》第4條所規定的忠實義務,是一種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夫妻一方以此道德義務作為與另一方進行交換而訂立的協議,不能理解為確定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姻雙方可以對婚前婚後財產歸屬進行約定,這種約定所指的財產,應是具體的,並已歸屬到具體的某個人。

夫妻「忠誠協議」中所議定的放棄財產權,實際上是將違約者所有權的財產因過錯補償給對方,與夫妻約定財產歸屬存在區別,兩者不能混為一談。夫妻「忠誠協議」中所議定的放棄財產,其本質是損害賠償,這包括物質上的和精神上的賠償。

如果通過協議預先確定今後可能發生違背協議後的損害賠償額,與基本法理相違背,因為損害賠償是以損害事實為基礎,其數額不能由雙方當事人預先約定。損害賠償適用填補原則,數額應依照法律規定的標準進行計算,而不是憑空想像。

如果賦予「忠誠承諾書」以法律效力,鼓勵婚姻當事人在結婚前締結這樣一個協議,以「拴住」對方,勢必增加婚姻的成本,也會使建立在愛情和相互信任基礎上的婚姻關係變質,成為商人買賣中的討價還價。

由於存在上述爭議,目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過程中,有依據夫妻雙方籤訂「忠誠協議」的約定,判令不忠一方向另一方賠償,也有以夫妻間的忠實義務只是道德原則,而不是強制義務,判決不予支持「忠誠協議」的。(郭叢生)

相關焦點

  • 夫妻忠誠協議是否有效?
    夫妻忠誠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後,雙方自願約定的有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恪守夫妻相互忠實的義務,如果一方違反,過錯方將會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的一種協議形式。《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而夫妻忠誠協議的約定屬於正向,即為了保持婚姻關係的穩定,並不違反國家法律禁止性規定。因此,夫妻忠誠協議效力肯定說日漸佔據上風。但理論和實務界對忠誠協議的效力均存在較大爭議,法院審理時會綜合考慮各種情況,特別是,有些夫妻忠誠協議若違反了公序良俗,則將被認定無效協議。
  • 夫妻之間籤訂的忠誠協議是否有效?
    上述協議中,關於子女的撫養約定因涉及身份關係應屬無效;關於財產分割及經濟補償的約定系忠誠協議,不屬於婚姻法第19條規定的夫妻財產約定情形,馬某主張按照婚內協議處理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無法律依據,但考慮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顯過錯等因素,應對無過錯的馬某酌情予以照顧。綜合考慮孩子的成長經歷、雙方收入水平、家庭財產來源等情況,判決女兒隨馬某共同生活,並由馬某分得夫妻共同財產的70%。
  • 讀典互動|「夫妻忠誠協議」有效嗎?
    夫妻忠誠協議,是指鑑於婚姻雙方不信任或為提醒雙方避免出現不忠誠行為,所籤訂的書面協議,協議中往往約定違反忠誠義務一方(即所謂的「出軌方」)向另一方承擔賠償金,或部分或全部放棄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忠誠協議由於其身份關係性質不適用合同法的規定,而婚姻法對於夫妻忠誠協議的內容和效力並沒有明確規定,因此,應否承認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實踐中一直存在極大爭議。針對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委員們展開了激烈討論。//【委員怎麼說?】
  • 夫妻忠誠協議是否有效,違反忠誠協議,法律會認定淨身出戶嗎?
    編輯:文婧導語:很多步入婚姻的戀人,為了防止感情的背叛,會在婚後籤訂一份「忠誠協議」。也有的情況是夫妻一方婚內出軌,為了表達自己懺悔的意願,籤署「忠誠協議」。大體都會約定「如果出現不忠行為,或有出軌的舉動,本人淨身出戶或者賠償無過錯方一大筆錢。」
  • 淺析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
    在社會生活中,忠誠協議包括幾種類型:一類是上述夫妻忠誠協議;第二類是戀愛期間的男女雙方為了維護戀愛關係的持續穩固而籤訂的忠誠協議,因男女戀愛關係屬於道德調整的範圍,且戀愛忠誠協議有違婚姻自由的原則,一般不認可其法律效力;第三類是為了維護不正當兩性關係而籤訂的忠誠協議,這一類協議因為本身侵害合法夫妻關係中的一方,且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是無效的。
  • 夫妻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在我國現行法律當中,並無關於夫妻忠誠協議的規定。據悉,當初婚姻法解釋(三)在起草時,曾經對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進行規定,即「夫妻雙方籤訂相關忠誠協議,人民法院經審查沒有欺詐、脅迫等情形,應當認定為有效。如果當事人約定的賠償數額過高,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適當調整。」
  • 夫妻自願籤訂不等的忠誠協議,那這份協議是否有效呢?
    在婚姻中,如果夫妻籤訂了忠誠協議,而協議中有一些條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則中的離婚自由,且協議內容的不對等,也違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則。那這份協議是否有效呢?協議籤訂後,男方劉某提出離婚,王某則提出劉某須履行協議方同意與其離婚,但劉某認為該協議違背了婚姻自由原則,屬於無效的協議。那麼這份協議是否有效呢? 律師認為該協議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該協議屬於無效的協議。理由如下:一、根據婚姻法第二條的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 夫妻忠誠協議約定出軌淨身出戶!是否合法有效?法院判決告訴你
    近年來,可能是注意到受離婚率、出軌率等數據不斷升高,夫妻忠誠協議或者婚前財產協議等用於維護自身利益的約定越來越常見,司法實踐中對於「忠誠協議」這樣一種存在的態度也逐漸轉變,過去人們可能認為這只是一種道德上的約束,如今的司法實踐則普遍認為它應該作為一種合同,如果其中沒有與當今法律相悖的無效事由,那麼就是合法有效的,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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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可能是注意到受離婚率、出軌率等數據不斷升高,夫妻忠誠協議或者婚前財產協議等用於維護自身利益的約定越來越常見,司法實踐中對於「忠誠協議」這樣一種存在的態度也逐漸轉變,過去人們可能認為這只是一種道德上的約束,如今的司法實踐則普遍認為它應該作為一種合同,如果其中沒有與當今法律相悖的無效事由,
  • 籤訂「淨身出戶、忠誠協議」,是否有效?
    ②1、協議中涉及財產分割內容的生效以協議離婚為條件,當事人選擇訴訟離婚使得忠誠協議無效這也就是說,只有在協議離婚時「忠誠協議」中關於財產的分割方案才是有效的,如果協議離婚無法達成一致,必須要採取訴訟的手段來離婚時
  • 夫妻忠誠協議籤訂的那些原則
    夫妻忠誠協議是指基於婚姻雙方不信任或者為提醒雙方避免出現不忠誠行為,所籤訂的書面協議,協議中往往約定違反忠誠義務的一方要向另外一方承擔賠償金,或者部分或者全部放棄夫妻共同財產。近年來的司法審判實踐更加傾向於將忠誠協議認定為一種合同,如無無效事由,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 夫妻「忠誠協議」受合同法保護
    夫妻忠誠協議,是指鑑於婚姻雙方不信任或為提醒雙方避免出現不忠誠行為,所籤訂的書面協議,協議中往往約定違反忠誠義務一方(即所謂的「出軌方」)要向另一方承擔賠償金,或是部分或全部放棄夫妻共同財產。近年來,夫妻間籤訂「忠誠協議」越來越常見,司法審判實踐中對於「忠誠協議」的態度也越來越開明,基本上從最早的認為「忠誠義務屬道德義務而非法律義務」,轉變為「忠誠協議也是一種合同,如無無效事由,應受法律保護」。那麼,如何籤署一份合法有效的「忠誠協議」?「忠誠協議」中約定哪些內容不會產生預期的法律效力?下面我們結合真實案例,從實務裁判觀點聊聊「忠誠協議」那些事兒。
  • 「夫妻忠誠協議—淨身出戶」到底有效嗎?一文給你說明白
    然後夫妻雙方白紙黑字籤字,言之鑿鑿!有朝一日,協議中的內容果然應驗,而出軌、不忠誠這一方反悔,不願意淨身出戶。此時法院會如何判決呢?法院會按協議書判決嗎?這就涉及「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如果有效那就要按「忠誠協議」去執行,如果無效,那就完全沒有任何作用了嗎?江蘇高院民一庭印發的《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對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是如此表述的。
  • 專業普法:「淨身出戶.同居保證書.忠誠協議」有效嗎?
    唐某與餘某於2010年8月登記結婚,當天雙方還籤訂一份夫妻忠誠協議,約定:「如任一方有違背夫妻忠誠的婚外情等行為,自願放棄夫妻共有A房屋的一半產權份額。」2016年9月,唐某與王某同居被發現,嗣後餘某在不要求離婚的情況下單獨訴請唐某履行夫妻忠誠協議,並承諾若唐某不再「違約」時給予其永久居住權。
  • 「忠誠協議」是婚前籤還是婚內籤?怎麼籤訂有效?
    夫妻之間為了約束彼此的行為,便會雙方約定好籤訂「忠誠協議」,但是為了讓「忠誠協議」有法律效力,就會有一系列的相關問題產生。那麼,我們先來了解一下「忠誠協議」的約定規則。 比如有些夫妻會在忠誠協議裡約定,一方如果有對婚姻不忠的行為,就立即離婚之類的條例,但這種約定實際上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所以存在這種約定的「忠誠協議」會被宣告無效。
  • 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及違反忠誠協議承擔哪些責任,應如何處理?
    【夫妻忠誠協議】夫妻「忠誠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或婚後自願達成的、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生效的、要求違反忠實義務的一方必須實施一定行為的約定。如果某一方違反該協議,另一方就可以根據協議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 夫妻「忠誠協議」有法律效力嗎?籤還是不籤
    ,只有沒有構成無效的原因,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何籤署合法有效的「忠誠協議」呢? 「忠誠協議」中達成的哪些協議不會產生預期的法律效力?那麼,針對這個的問題,張華律師收集整理的相關信息,提供給大家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您。歡迎大家的閱讀!
  • 夫妻「忠誠協議」籤還是不籤?怎麼籤才是合法有效呢?
    夫妻忠誠協議,是指鑑於婚姻雙方不信任或為提醒雙方避免出現不忠誠行為,所籤訂的書面協議,協議中往往約定違反忠誠義務一方夫妻忠誠協議正是已婚公民對自己的性自由進行自願限制和約束的體現,是夫妻雙方合意的結果,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及公序良俗。
  • 夫妻忠誠協議怎麼起草(夫妻忠誠協議模板)
    夫妻忠誠協議模板男方:   身份證號:女方:   身份證號:二、男女雙方一致認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應當互相遵守忠實義務,不得發生家暴(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家暴解釋)行為,如有違反視為違反本協議之約定。三、男女雙方一致認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應當互相遵守忠實義務,不得發生賭博,吸毒等惡習,如有違反視為違反本協議之約定。
  • 婚內忠誠協議到底有效嗎?
    在我們吃瓜群裡,除了吐槽這個渣男之外,還有不少姐妹在問我,可以籤一個婚內忠誠協議嗎?結婚後對方出軌可以淨身出戶嗎?那麼婚內忠誠協議到底有效嗎?婚內忠誠協議,如果是夫妻雙方之間自主約定並同意籤訂的,並且協議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協議的內容也未損害他人利益,是有效的,應受法律保護。但是這個效力,需要區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