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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某與陳甲原是夫妻,雙方於2001年5月31日登記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孩子由男方撫養,女方每月支付500元撫養費,房子及家中所有財產歸女方,女方付男方2萬元。2001年6月9日,雙方重新籤訂「離婚後財產分配」協議,約定:雙方婚後財產計50萬元,分期支付給陳某某20萬元,若貸款一次付清,若不能貸款分兩年付清等條款。後因履行離婚後財產分配協議,雙方發生糾紛,陳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雙方協議離婚後重新籤訂的離婚後財產分配協議,有效嗎?
來源 | 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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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在離婚後,變更原有財產分割協議的內容,重新訂立新的財產分割協議,該協議有效
——陳某某訴陳甲登記離婚後財產分割糾紛案
文章屬性
【案 由】離婚後財產糾紛
【審理程序】二審
【法條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參考依據
1.《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徵求意見稿) 十三【關於訴訟外離婚協議的效力】 當事人為協議離婚而達成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協議,後一方反悔,另一方在離婚訴訟中,要求對方履行協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對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依法進行處理。
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處理分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四、子女撫養問題 …… 5.已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能否再就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提起訴訟?夫妻一方不履行在民政部門主持下達成的財產分割的協議,另一方能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答:當事人雖然達成協議,但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及相關規定,本著公平原則、男女平等原則、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在查清家庭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狀況後,予以合情合理的解決。當事人不能據離婚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需另行起訴,法院確認後再申請強制執行。
案例要旨
男女雙方在離婚後,變更原有財產分割協議的內容,重新訂立新的財產分割協議,該協議同樣在男女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雙方因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對協議的效力進行審查。如該協議合法有效,對於請求對方履行協議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案情概要及爭議焦點
原告:陳某某。
被告:陳甲。
陳某某、陳甲於2001年5月31日在齊齊哈爾市龍沙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雙方離婚協議中約定:孩子歸男方撫養,女方每月付500元撫養費,房子及家中所有財產歸女方,女方付男方2萬元人民幣。2001年6月9日雙方又重新籤訂「離婚後財產分配」協議,協議約定:雙方婚後財產計50萬元,分期支付給陳某某20萬元,若貸款一次付清,若不能貸款分兩年付清等條款。該協議籤訂後,陳甲出資6.5萬元給陳某某購買樓房一處(位於龍沙區新化小區房地局1號樓B單元801室,面積89.67平方米),又出資3萬元購買松花江牌麵包車1輛。
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有:松花江麵包車一輛(原來購買),2049專利(3萬元購買)、鋼琴1架,幼兒床80張,錄音機10臺;電子琴1臺,新飛牌電冰箱1臺,感流訓練器1套,松下攝像機1臺,日立牌錄放機1臺,海信29寸彩電1臺,湯姆遜24寸彩電1臺;沙松牌冰箱及海爾牌冰箱各1臺,還有大型滑梯1套,坐落在龍沙區新化小區19號樓房1套(面積303.68平方米),還有奇聲牌組合音響1套,組裝電腦1部等財產。經鑑定;新化小區19號樓房價值546624元,新化小區房地局1號樓B單元801室價值74426.10元,裝潢價格6567.25元,80張幼兒床2520元;大型滑梯10800元,感流訓練器1800元。
後因履行離婚後財產分配協議,雙方發生糾紛,陳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陳某某訴稱:
我與陳甲於2001年5月31日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共同財產數額較大,離婚時,就子女撫養、財產進行了形式上的處理,雙方又於2001年6月9日對財產重新進行了詳細的分割,達成了協議,但被告不切實履行協議,所以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財產。
被告陳甲辯稱:
我們雙方在離婚時已將財產分割完畢,不應重新分割。另外雙方所籤訂的補充分割協議是在他脅迫下達成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如何認定雙方籤訂的離婚後財產分配協議的效力?
裁判理由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人民法院認為:
原、被在齊齊哈爾市龍沙區婚姻登記管理處辦理離婚手續後,又籤訂「離婚後財產分配」協議,應視為雙方對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的重新分配,但就該協議未能予以全部履行,進而產生糾紛訴至法院,故法院應就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依法予以分割,陳甲出資購買的新化小區房地局1號樓B單元801號樓房及松花江麵包車應視為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依法予以分割。
據此,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的規定、判決:
一、松花江麵包車(黑B98570號)1輛,海信牌29寸彩色電視機1臺,海爾牌電冰箱1臺,雙人木床1個,奇聲牌組合音響1套,組合家具1套;申花牌雙缸洗衣機1臺,組裝電腦1臺,燃氣熱水器1個歸陳某某所有:松花江麵包車1輛,2049專利1項,鋼琴1臺,幼兒床80張,錄音機10臺,電子琴1個,新飛牌電冰箱1臺,感流訓練器1套,松下攝像機1臺,日立牌錄放機1臺,湯姆遜牌24寸彩電1臺,沙松牌電冰箱1臺,大型滑梯1套歸陳甲所有。
二、坐落於齊齊哈爾市龍沙區新化小區房地局1號樓B單元801號私產樓房歸陳某某所有;坐落於齊齊哈爾市龍沙區新化小區19號私產樓房(二層)歸陳甲所有。
三、陳甲給付陳某某財產差價款240375.33元。
一審宣判後,陳甲不服,提出上訴稱:我們雙方已按照法律程序辦理了離婚手續,同時對財產進行了分割並且雙方已按協議履行完畢,法院應予認定。「離婚後財產分配」協議是在對方強迫下形成的,並且是在雙方婚姻關係已解除的情況下形成的,是無效的,我無義務履行。原判將離婚後2年來我的財產認定是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不合理,並且我們在籤訂離婚籤協議時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情況,法院不應再重新分割財產。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陳甲與陳某某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後,對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又達成分割協議,該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又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陳某某起訴要求陳甲按協議給付20萬元財產折價款,陳甲應該按協議履行義務。陳甲上訴稱該協議是在陳某某脅迫下形成的,但通過原審查明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的數量看,陳甲稱陳某某脅迫不客觀,並且陳甲也提供不出陳某某脅迫的證據,故陳甲的該項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考慮到陳甲在離婚後又出資6.5萬元及3萬元為陳某某購買樓房及車輛,該部分款項應從按協議陳甲應該付給陳甲的20萬元中扣除。至於其他財產,雙方協議沒有約定,不予處理。
據此,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的規定,判決:
一、撤銷齊齊哈爾市龍沙區人民法院(2002)龍民初字第1044號民事判決。
二、陳甲再付給陳某某財產折價款10.5萬元。於本判決書送達後十五日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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