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VCG
鄧某與劉某原系夫妻關係,後因雙方感情破裂,於半年前協議離婚。原本以為離婚後彼此都能相安無事,可沒想到,女方鄧某卻將劉某訴至法庭,要求重新分割財產,那麼法院究竟會不會支持此舉呢?近日,桃江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
鄧某(女)與劉某(男)相識、相戀於大學校園,畢業後兩人南下廣東創業,開了一家電腦組裝銷售店,在雙方的共同努力下,店子的生意蒸蒸日上。2011年,二人喜結連理,婚後生育一子一女,一家人生活過得十分美滿。然而好景不長,隨著生意越做越大,劉某開始將全部的精力投入到工作之中,對獨自在家照顧兩個小孩的鄧某的關心漸漸減少,導致夫妻關係日漸生疏,終走向離婚。
原本以為離婚後的二人能相安無事,各自開始新生活,沒想到卻因女方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內容反悔,致使雙方再次對簿公堂。鄧某認為劉某在與自己擬定離婚協議前,隱匿了一筆工程款,並且在計算共同財產時,未對惠州的電腦店的品牌價值進行評估並計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另外由於她沒有分到房產,導致離婚後她與兩個孩子無房可住,因此她起訴要求將位於重慶市南岸區某街道的商品房一套判歸其所有。
法院審理認為,鄧某、劉某已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鄧某未提供證據證明籤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故對鄧某要求將重慶市南岸區某街道商品房的所有權變更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駁回。判決書送達後,鄧某不服,向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益陽中院經過審理,作出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
法官釋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由此可見,離婚協議,既是男女雙方處理離婚問題自由意志的體現,也是雙方對自己在離婚中權益的一種保障。因此,在籤署離婚協議前,雙方既要做好充足的心理準備,也要對協議中涉及的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問題考慮周全,要知道,這份協議一旦籤署並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就會對雙方產生法律效力,非因法定情形不得反悔。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 通訊員肖化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