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協議書》什麼時候生效?是不是籤了字就生效?
《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因此解除婚姻除了雙方共同同意外,還要到民政局登記及發放離婚證。
因為《離婚協議書》涉及到人身關係,協議一切內容的生效履行是以雙方離婚為前提,雙方不辦理離婚登記,其他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也就無從談起。它並不等同於普通的合同關係,並不是說籤了字就生效。
綜上所述,《離婚協議書》需要在民政局辦完離婚手續後才生效。

二、籤完《離婚協議書》後一方反悔不去民政局辦理離婚,另一方起訴到法院,協議書在訴訟中起什麼作用?
一方籤完《離婚協議書》後不同意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就是用行動表示對離婚協議的反悔,這個時候它也不產生法律效力。
但是對於已經籤字的《離婚協議書》再結合其它證據可以作為證明夫妻之間的感情是否破裂、現有財產狀況的證據來使用。該離婚協議將作為法院判決分割財產和子女撫養等問題的重要參考。

三、如果籤了《離婚協議書》也領了離婚證,一方對《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分割約定反悔怎麼辦?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9條規定:雙方在民政局離完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但是審理歸受理,如果沒有發現雙方在籤訂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就會駁回訴訟請求,維持離婚協議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