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阿秀經過艱難的訴訟,終於拿到了離婚的判決書,只是,讓她難以接受的是,她要求的分割共同財產,法院沒有判決,只是說明了讓她另行提起訴訟。雖然很是有些不甘心,但不管怎麼說,總算是離婚了、擺脫了那個讓她備受屈辱和傷害的男人。
往下該怎麼辦呢?阿秀有些迷茫,就這樣算了吧,財產都在男人手中,自己只是得到了自己手中的那麼一點點,實在是不甘心;接著再提起財產分割訴訟吧,怕是比較麻煩,判決書上寫明了「待證據充分後」,現在自己手中的證據怕是有些太少了。她覺得還是想想辦法再說吧。
於是她又就財產分割的問題,專門去諮詢了律師,起碼做到了心中有數,自己能搜集的證據儘量搜集,搜集不到的也沒有什麼好辦法。然後就再次提起訴訟,要求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法院經過審理,根據雙方的意見和證據,最後依法作出了判決,阿秀也終於是分得了一部分財產。雖然還是有些沒有分到,但也總算是沒有白忙。剩下的,就當自己丟了,不再主張了,畢竟搜集證據不容易。律師也幫著想了很多辦法,就這樣吧,趕緊開始自己新的人生。
財產分割,一般是在雙方籤訂離婚協議書然後辦理離婚登記後,再按協議書的約定分割財產,或者依據法院的判決書分割財產。但在現實中,也有很多情況,就像上面這樣的案例也不少。畢竟假如法院查明雙方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不應再繼續共同生活了,會先行判決離婚。至於財產分割,也許較為複雜、難以分清或者爭議太大、不宜查明或者其他特殊情形下,法院會先行判決離婚,然後告知雙方可以就財產分割部分另行主張、再次提起訴訟進行分割。
當然,如果雙方可以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也是法院喜聞樂見的。如果實在無法協商,也可以在離婚後提起財產分割訴訟。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是雙方協議離婚之後,已經辦理離婚登記。在按照離婚協議書約定的內容進行分割財產時,發生爭議,也可以提起財產分割訴訟。當然,一般情況下,如果離婚協議書約定的十分明確、具體,法院不會改變離婚協議書約定的分割,但若是離婚協議書遺漏的財產、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較大無法再次協商的時候,法院會依法進行判決。
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有口頭約定,雙方沒有爭議的,離婚時應當按照相關約定處理,但是規避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夫妻分居後,分別管理、使用和獲得的財產,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額懸殊的,分得財產多的一方應當補足。
主張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只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但可能因為一方有過錯等原因分配不等。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協議,在離婚後正式生效,且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不能以協議對抗第三人,如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債權。
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誤將個人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隱藏、轉移的,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產的,可以先就離婚案件和已經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難以查清的財產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不影響離婚案件的審理。
屬於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適用正常離婚程序的處理方式;屬於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圖文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