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什麼情況可以多分財產?

2020-09-09 北京恆略律師

離婚往往是當事人在婚姻當中遭遇問題、無法和對方共同生活後做出的選擇,在處理婚姻相關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時,也往往需要參照雙方在婚姻當中的具體情況來確定。

婚姻關係的建立會產生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就需要進行分割,在分割的時候如果能夠達成協商一致的,可以籤訂離婚協議進行分割和處理。

但是如果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情況無法達成一致的,就需要進行訴訟離婚,由人民法院對財產具體的分割情況進行裁判或者在審判人員的幫助下達成調解。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說是平等分割,但也存在例外理由和事項可以進行不平等的分割,那麼在離婚時什麼情況下可以多分財產呢?本文將對相關情形進行介紹。

1、離婚時分割財產需要照顧弱勢的一方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時如果存在一方生活存在困難而另一方有一定負擔能力的,應當對存在困難的一方適當給予幫助;雙方能夠對幫助的方法達成協議的按照協議履行,如果協議不成的由法院進行判決。

同時,分割財產時應當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利益,可以適當多分財產或者是採取將有利於生活的財產優先分配給女方或者撫養孩子的一方的方式,要注意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因此,在分割財產時較為弱勢的一方可以適當多分財產,主要是為了保障其在婚姻關係結束後仍能夠維持正常生活,平穩走過通向新生活的過渡期。

2、離婚時負擔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可以獲得補償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關規定,如果夫妻籤訂了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在婚內所得的財產是歸各自所有,而其中一方在家庭義務方面付出較多的,有權向另一方要求補償。因此,現行「家務補償金」的請求權是存在一定限制的。

但是《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生效後「家務補償金」的相關規定將以《民法典》為準,新條款中去掉了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限制。

這也就是說,在《民法典》正式生效之後,離婚時負擔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就可以根據相關條款要求補償,多獲得財產。

3、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離婚訴訟當中,如果是由於重婚、與他人同居、虐待或者遺棄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等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如果在財產分割時發現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應得份額的,可以令其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同時,如果能夠認定一方在婚姻當中有過錯,也是可以讓其少分甚至不分財產,但法律上對過錯沒有做明確的規定,具體要看法庭的認定,但是一般來說出軌、不良習慣等在有證據的情況下都可以認定為過錯。

在離婚的財產分割當中,法律上是照顧弱勢的一方和無過錯方的,如果需要主張自己在離婚財產分割當中多分財產的,應當積極收集證據,主張相關事實,必要時聘請律師幫助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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