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丈夫結婚已經結婚十多年了,女兒都已經快小學畢業了,在瑣碎生活中,我們的婚姻走到了瀕臨崩潰的境地。就在兩個多月前,我倆終於決定要結束這段痛苦的婚姻生活,並就財產分割和孩子的撫養權問題等進行了一番商談後,達成了離婚協議,還到民政局領取了離婚證。但因他事後未按協議履行財產分割關手續,給我造成了不小的經濟損失,我現在很希望能和他重新討論財產分割問題。
請問我們之前達成的離婚協議可以反悔嗎?」
離婚案件中,其實這種事情也是很常見的,本來雙方協議好了各方面的事宜,不需要爭到法庭上,可是離婚後卻不履行自己的承諾,或者想要反悔,那麼這種情況下,夫妻之之間籤訂的離婚協議可以反悔嗎?一般情況下,離婚協議一經生效,是不允許反悔的,但我國法律也規定了離婚協議反悔的情形。
這些情形及相關規定包括:
一、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買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買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時,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一方在協議離婚後發現上述情況,可以自發現之次日起計算,在2年內可以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不過原告需要證明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其反悔才能被法院支持。
三、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對方是法定婚姻過錯方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四、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從你來信反映的情況看,你確實可以通過起訴方式行使你對該離婚協議的「反悔權」。
籤訂離婚協議本來是雙方本著好聚好散的結果來商量的,籤訂時也是雙方商量好的,既然雙方都答應了,為什麼又不遵守呢?
而對於離婚協議書的履行問題,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一方如果不按離婚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另一方應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離婚協議合法有效,並依法判決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責任。因此夫妻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時,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
所以如果另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是可以起訴,要求強制執行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