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去民政局協議離婚要遠遠超過法院訴訟離婚。因其程序簡單,期限短,收費少,越來越多的當事人選擇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一般當事人對離婚後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協議內容都能自覺履行,司法實踐起訴到法院的很少,但仍有部分案件要通過法院訴訟解決,本文通過兩個案例告訴大家如果協議離婚後對方不履行該如何處理?
案例一
一對結婚三年的年輕夫婦,婚後在重慶共同出資,買了一套100平方米的商品房,目前,已辦理了房產證,產權證有夫妻兩人的名字。日前,他們因感情等問題而離婚,房子則給女方。如今,女方則擔心這是男方一時的情緒,將來可能不配合其辦理房子過戶手續或者反悔協議內容。
協議離婚來,如果遇到離婚後一方當事人不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情況,房屋過戶就比較麻煩,因為僅憑離婚證書和離婚協議書,尚不足以證明對方房產過戶的真實意思,房屋管理部門無法審查協議的真實性。
協議離婚中,一方不配合房產過戶等此類情況偏偏居多。其原因在於,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急於離婚或賭氣離婚,離婚之後開始對房產分割反悔,從而拒絕配合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或者起訴法院要求變更或撤銷協議。那麼,當事人遇到這種情況應當如何處理呢?
對此,筆者處理過相應案例,如果對方對離婚協議書的不履行,屬違約行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書,如果法院判決後對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這樣就可以辦理過戶了。
如果一方反悔,出現起訴到法院要求變更或撤銷協議的情況。筆者認為,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會受理。但法院審理後,若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會依法駁回當事人變更或者撤銷的訴訟請求。
案例二
原告四年前與其丈夫在民政局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協議約定每月給付小孩撫養費1000元,可是丈夫至今對女兒的撫養費未付分文,無奈,原告起訴到法院,立案案由為追索撫養費糾紛。對於本案的處理在司法實踐中有很多誤區,本人認為涉及到三個問題: 一、立執行案還是民事案;二、對撫養費追索有無時效限制,如何限制。三、不履行義務一方以協議可撤銷、無效為由抗辯能否成立。
在我國民政局出具的離婚協議的性質只能屬於民事合同。人們很容易把這種協議混同於公證書、仲裁裁決等法律文書,錯誤的認為它法律強制力,認為其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筆者翻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可作為執行依據的規定,以及查找了近五年相關的案例,沒有規定民政局的離婚協議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據。那麼,該協議就只能視為民事合同,與人民調解委員會等調解組織、交警大隊等行政機關製作的調解協議具有同等的效力,民政局出具的離婚協議只有在經過人民法院審理並確認後才具有法律強制效力,才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據此該案立案只能立為民事案件,不能立為執行案件。
立為民事案件後,在審理過程中如果對方當事人對時效提出異議,由於該案協議約定的撫養費為按月給付1000元,時效應從每月應給付撫養費而未給付撫養費時計算訴訟時效,對有無時效應區分兩年以前和以後,追索撫養費的時效應該是兩年以內協議約定的撫養費有時效,兩年以前協議約定的撫養費已失去時效,就本案而言有兩年的撫養費由於失去時效得不到法院支持。
在審理過程中,司法實踐中被告很可能會辯稱離婚協議無效,以該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作為抗辯理由要求對協議予以撤銷,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筆者認為其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因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一年,而且為不變期間,協議已經在三年前形成,被告的撤銷權已喪失,該離婚協議因此不得撤銷,協議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