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社會的急劇變化,傳統道德價值體系受到衝擊,我國的離婚率不斷攀升,與之相關的離婚糾紛也層出不窮,尤其以雙方協議離婚形式而引發的民事訴訟居多。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可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協商一致的內容,應該體現在離婚協議上,包括但不限於離婚意思表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關於離婚協議的效力問題以及不履行離婚協議的反悔行為該如何處理?
法妞網友諮詢:
違反離婚協議如何處理?
李豐律師解答:
根據《婚姻法》第32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據此可知,在雙方自願離異,並就離婚的法律後果達成協議,經有關部門認可即可解除婚姻關係。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為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據此可知,若要在離婚後重新分財產,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即時間上須在離婚後一年以內,且須證明離婚協議的籤訂具有欺詐、脅迫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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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豐律師補充:
離婚協議不同於民法中普通的合同,不僅涉及財產關係還涉及人身關係,不能僅僅依據籤字便認定協議有效。離婚協議的效力以「離婚」為生效要件。
離婚協議中關於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的約定,是以離婚作為基礎,如果一方在籤訂離婚協議後反悔,拒絕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不能生效,離婚協議中的相關財產分割、債務承擔、子女撫養等約定當然也就不能生效,法院在審判時,不能直接根據協議書的內容審判。
李豐律師結語:
離婚協議原則上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這是由於離婚的雙方作為成年人,都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所作所為具有一定判斷能力和預見風險能力的,對於自己籤署的協議將承擔的後果具有清楚認識,離婚協議具有約束性,各方都應依照約定履行,不得擅自變更、解除。
離婚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的情況,可以變更或撤銷。但受欺詐、脅迫一方需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在籤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否則將承擔敗訴的風險。依照協議顯失公平、意思表示不真實等合同無效為由主張撤銷協議,法院不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