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最後的結局那就是雙方友好分手,通過協議的方式辦理離婚登記,而離婚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時需要雙方提供離婚協議書,對於離婚協議書作為離婚登記機關只做形式審查,對於具體的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那麼離婚登記處是不會幹涉,也不會去審核具體的內容。因此,如果雙方協商離婚,那麼最後將雙方約定的事項全部明確到離婚協議中去,防止離婚後出現不必要的麻煩。
1、離婚協議中應當明確雙方夫妻感情破裂,自願離婚。
唯一確認雙方離婚的法定條件就是雙方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在離婚協議中應當寫明雙方感情破裂,自願離婚。其他原因雖然可以寫,但也可以不寫,但是雙方感情破裂,自願離婚是必須寫,否則就無法辦理離婚登記了。
2、離婚協議中應明確有無子女,若有應明確孩子的撫養權和探視權約定。
對於孩子撫養權應當在離婚協議寫明,如果沒有孩子則應寫明雙方無婚生子女。如果有,就應當寫明孩子由誰撫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且明確金額和支付時間。
此外,探視權建議明確如何探視,且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將來有爭議。
3、夫妻財產的約定應當具體,如果無法確認對方是否有隱瞞財產,則建議不要出現雙方無其他共同財產約定。
如果是婚姻內存續期間的財產,則應當列名財產,並約定如何分割,例如對於房產,如果約定一方拿房,另一方取得補償的,則應當明確。如果一方拿房,另一方放棄房產的,則應當約定拿房者無需補償給另一方。如果沒有約定,則將來可能會產生爭議。
4、對於夫妻雙方約定一方放棄房產,房產歸另一方所有,另一方需在孩子成年或者其百年後歸兒子所有的約定,該約定有風險,慎重約定。
該約定首先從法律角度分析,即房產歸一方所有。這時即使約定將來房子約孩子所有,實際上是獲取房子一方表示房產將來贈與給孩子或者指定由孩子來繼承。這種贈與的表示從法律角度分析,是一種贈與行為,房產贈與隨時可以撤銷。而約定百年後由孩子繼承,這種形式是遺囑,作為被繼承人隨時可以變更遺囑或者死前處理房產。
所以上述約定是有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