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約定違約金合法嗎?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前,對方先違反了離婚協議可以獲得違約金嗎?違約金太高可以上訴嗎?什麼情況下不支持違約金呢?無錫離婚律師提醒:約定了法院不一定支持,但是未約定法院一定不支持。
在筆者為委託人起草或修改離婚協議書的過程中,經常有委託人要求律師增加違約金條款,違約金的數額低的幾萬,高的幾十萬甚至幾百萬。
違約金條款涉及到一個問題,即違約金與離婚協議的兼容問題,因為離婚協議具有人身和財產雙重屬性(其實離婚協議書更多的是為了解決雙方離婚問題和孩子的撫養問題,其人身屬性更明顯),而違約金這種具有強烈商業屬性的條款約定在離婚協議中是否有效,即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著對委託人負責的態度,筆者進行了相關檢索,如果有願意去檢索的有一點需要注意,就是檢索的案由是離婚後財產糾紛,而不是離婚糾紛。因為本文提到的離婚協議是指雙方協議離婚(辦理離婚登記)後一方未按照離婚協議書履行的問題,所以案由是離婚後財產糾紛。
如果選擇離婚糾紛,意味著這種案由下的離婚協議是雙方尚未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此時的離婚協議書尚未生效,未生效的協議即使雙方約定了違約金法院也不會支持,所以以離婚糾紛為案由的檢索對於解答本文的這個問題沒有意義。
【法院觀點】
根據檢索到的案例,可以將法院的觀點分為以下三種:
1.支持違約金(大多數法院持此觀點)
例如,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2月28日作出的案號為(2018)蘇0706民初7771號的梅某與孫某離婚後財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中顯示:
原告要求被告履行離婚協議書,給付原告人民幣200萬元及50萬元違約金,被告辯稱違約金過高,法院的觀點為「原、被告在離婚時籤訂的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在原、被告籤訂該協議後,雙方之間產生了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離婚協議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當按照協議履行相應的義務。……關於被告辯稱該違約金約定過高,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該違約金不屬於違約金過高的情形,對被告的抗辯本院不予支持。」
2.支持違約金但是如果金額過高予以調整。
例如,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4月13日作出的案號為(2018)蘇0106民初1791號的原告倪某訴被告董某離婚後財產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顯示: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約定的補充款50萬元及利息並承擔違約金18萬元,法院的觀點為「對於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明顯過高,被告也向法院申請調整違約金數額。考慮到被告的違約期限、違約程度及情節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應給付原告違約金2萬元。」
3.不支持違約金。
例如,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9月26日作出的案號為(2019)蘇0507民初3591號的張某與李某離婚後財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中關於這個問題的表述為:
「關於張某要求被告支付200000元違約金,本院認為離婚協議是有關婚姻關係解除、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涉及人身財產事項的複合性協議,即使是僅涉及財產關係的條款,也與當事人的特殊身份關係不可分離,不屬於普通的民商事合同,離婚協議中關於違約金的約定,沒有法律依據。故對張某要求李某支付違約金的主張不予支持。」
【律師建議】
通過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出:不同地區的不同法院對這個問題的觀點都是不同的,這也就是為什麼律師不能向委託人承諾辦案的結果的根本原因,律師能做的只是從理論上分析案件,至於司法結果律師有時真的無法預料。言歸正傳,關於這個問題律師的建議是:
1、要約定。約定了法院不一定支持,但是未約定法院一定不支持。
2、金額要合理。金額不能約定太高,至少不能超過本金,否則法院可能會進行調整,畢竟公平也是法院進行裁決的標準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