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約定拖延履行支付20萬違約金,該支持嗎?

2020-09-03 下鄉記

案號

(2020)粵01民終8839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女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1,男

一審法院查明

陳某與李某1婚後生育兒子李某2,於2010年6月24日協議離婚。

離婚協議書約定:……二、子女撫養及撫養費負擔和探視權約定:1.兒子隨陳某生活歸陳某撫養,李某1應於每月的16日前將當月的撫養費2500元存入陳某農業銀行帳戶內,一直支付到兒子大學畢業,若陳某再嫁或私自將中山大道房出售,以上金額減半支付。特別約定:兒子的已購的保險(含平安保險)、重大醫療費用(以收費票據為準)、上初中、高中的擇校費各一次(不超過三萬)、英語、作文日常培訓費用憑收費憑證由李某1承擔,住宿費、夥食費按李某1六成、陳某四成的比例承擔。兒子寒暑假回湖南的費用,李某1每年支付2000元給陳某,至兒子滿十八周歲,陳某應提供等額的發票給李某1衝帳……三、夫妻財產及債權及債務處理……5.陳某的社保費用繼續由李某1按原購買的範圍和標準承擔和購買,直至購滿十五年……五、違約責任。若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履行相應義務,違約方應按以下標準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1.拖延或拒絕履行付款的,按應付款金額的兩倍計算違約金和利息;2.拖延或拒絕履行本協議義務的,按20萬計算違約金和利息。

陳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李某1支付李某2的教育、培訓費用124008元;2.判決李某1支付李某2的住宿費用1584元;3.判決李某1支付李某2的醫療費用1559.12元;4.判決李某1支付陳某自2015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間社會保險費用67100元;5.判決李某1支付違約金200000元;6.本案訴訟費用由李某1承擔。

一審法院裁判

陳某、李某1雙方均確認上述離婚協議,故該離婚協議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陳某就其主張提供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且確實和李某2成長教育的實際需要具有密切關聯,一審法院予以確認,李某1應按照協議約定支付李某2的教育、培訓費用。陳某主張的費用未超一審法院核算數,一審法院對此予以支持。

從陳某提交的證據來看,上述費用主要是關於聽力方面的門診和檢查花銷,陳某並未提供證據證實李某2的身體因此遭受重大傷害,也未能證實後續的恢復情況,或在治療過程中有和李某1進行充分溝通。從一般生活經驗來看,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該費用屬於重大醫療費用,故一審法院對此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陳某後來已並非上述公司的員工,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涉及社會保險費繳納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另社會保險費的繳納與否不屬於一審法院受理範圍,故一審法院在此不予調處。

陳某在起訴時已自行撤回關於李某2撫養費的主張,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在此不予調處。但是,李某1確未按照雙方之間的自願約定支付李某2的教育、培訓費、住宿費等,確有違反雙方之間約定內容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以示對自覺誠信履行承諾的尊重。鑑於陳某並未充分證明其因此實際遭受的損失,在李某1對違約提出異議的情況下,一審法院酌定李某1向陳某支付違約金20000元。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於2020年3月30日判決如下:一、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李某1向陳某支付李某2的教育、培訓費用124008元;二、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李某1向陳某支付李某2的住宿費用1584元;三、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李某1向陳某支付違約金20000元;四、駁回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告上訴意見

陳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主要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違約金2萬元實屬不當,與離婚協議約定的20萬差距太大。

二、一審法院未判決李某1支付陳某共67100元社保費用。陳某認為一審沒有理解離婚協議的原意,離婚協議的原意是:陳某把廣州亮標通用設備有限公司和廣州靚標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個公司)車等都給了李某1,陳某社保費用繼續由李某1按原購買的範圍和標準承擔和購買,直至購滿十五年,但李某1卻以社保費漲了為由,拒絕繼續為陳某繳納社保費,因其停止繳社保導致2020年3月20日陳某50歲不能辦理退休,故懇請二審法院公平公正地判決李某1賠付換算社保費67100元。

三、孩子李某2的醫療費用1559.12元應當支持。離婚協議特別約定:兒子的已購的保險(含平安保險)、(重大醫療費用)以收費票據為準。李某1把平安人壽保險的錢取走了,影響到孩子李某2看病。

四、一審法院只判決由李某1負擔3215元訴訟費是錯誤的,一審案件受理費是7214元,保全費是1492元,請二審改判李某1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李某1辯稱,不同意陳某的上訴請求,其訴求沒有事實以及法律依據,其上訴狀所陳述的內容與事實不相符。李某1不存在違約行為,且離婚協議中涉及身份關係的約定不適用違約責任條款,李某1無需支付違約金。陳某沒有向李某1出示過孩子的培訓費單據,對於陳某在一審中提交的培訓費單據,李某1不予確認,陳某所主張的費用大部分不對應培訓機構出具的單據。按照協議約定,孩子所約定的培訓費由李某1承擔,但超出約定的不應當由李某1承擔。

被告上訴意見

李某1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主要事實與理由:一、關於教育、培訓費、住宿費,在陳某起訴之前從未告知過李某1,也從未向李某1主張過,而陳某就其主張提供的證據並不能相互印證,更不能證明是李某2成長教育實際需要的真實支出。

二、陳某侵犯李某1的探視權,違約在先。2012年暑假,陳某私自將兒子帶到北京,李某1對陳某以及兒子的情況並不清楚,李某1的探視權沒有得到應有的保障,造成小孩李某2無法在父親的關懷下健康成長,陳某屬於違約,應當支付違約金20萬元,李某1對此保留追究的權利。

三、李某1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無需支付違約金。

四、陳某存在多次不當的行為,造成惡劣的影響,其應當為其行為負責並賠禮道歉。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判決不公,請求二審查明事實,改判支持李某1的上訴請求。

陳某辯稱,不同意李某1的上訴請求。同意一審判決確定的教育費、培訓費、住宿費等124008元,支持一審認定的李某1確有違約行為,李某1並應當支付違約金20萬元。

二審法院裁判

二審法院認為,綜合雙方的上訴請求及理由,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1.陳某要求李某1支付社會保險費用67100元以及李某2醫療費用1559.12元的訴請應否支持?2.原審確定李某1支付違約金2萬元是否正確?3.原審判決李某1向陳某支付的李某2教育、培訓及住宿費用是否正確?

關於爭議焦點一,社會保險費的繳納事宜屬於行政機關的管轄職責,社會保險費的繳納與否不屬於法院民事訴訟受理範圍;同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陳某之後已非公司員工,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一審法院考慮本案實際情況對雙方離婚協議中涉及社會保險費繳納的約定不予調處並無不當

協議約定孩子的重大醫療費用憑收費憑證由李某1承擔,陳某據此主張孩子1559.12元醫療費用應由李某1承擔,但陳某提供的只是孩子聽力方面的門診和檢查花費,不能認定該花費為孩子的重大醫療費用。綜上,陳某要求李某1支付社會保險費67100元以及醫療費用1559.12元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爭議焦點二,離婚協議約定違約金20萬元,李某1未按約定及時支付孩子的教育、培訓等費用,存在違約行為,但離婚協議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李某1一審時也提出其不存在違約行為以及違約金過高的辯解,原審根據陳某未舉證證明其因違約導致損失等案件實際情況酌定李某1支付違約金2萬元,系原審行使的自由裁量權,該自由裁量處於合理範圍,並無不當。陳某關於原審違約金過低以及李某1關於其不存在違約行為的上訴主張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

關於爭議焦點三,陳某主張李某2教育、培訓費用124008元,其在一審時就該費用向法院提供了相應的票據,票據合計金額與陳某訴請金額一致,且票據載明的收款方均為教育培訓類學校,原審予以認定並無不當。陳某為孩子學校住宿支出費用2640元,根據離婚協議約定該費用應由李某1承擔60%計幣1584元,該1584元款項應由李某1負擔。綜上,原審認定教育、培訓、住宿費用準確,李某1就此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陳某、李某1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均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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