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由於社會競爭激烈,大家對於孩子的教育也是格外重視,每個月的收入除掉基本生活開銷,幾乎全部用於了課外補習等等孩子學習教育上面。
對於離婚夫妻來說,為了保障離婚後孩子教育不受影響,對於孩子的撫養費如何約定格外重視。
有夫妻在離婚協議書中甚至約定,不撫養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撫養費直至孩子大學畢業為止。這樣的約定有法律效力嗎?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條同時對上述條款中「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這一概念作出解釋:是指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從以上關於孩子撫養費支付期限的規定來看,一般孩子撫養費是支付到十八周歲成年為止。
但這裡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條款是法律強制性規定。也就是說,夫妻一方在符合上述條件下,拒絕給孩子支付撫養費用的,孩子可以起訴到法院強制要求對方支付。
武漢離婚律師認為,如果夫妻在離婚協議中自願約定為孩子支付撫養費直至大學畢業的,因法律並未禁止通過協議約定的方式向孩子支付撫養費用,故也應認定該約定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第一,離婚協議的整體性。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女方及子女照顧等等方面綜合權衡、相互妥協所作出的「一攬子協議」。離婚協議中的內容相互關聯、相互制約,從而構成了一個有機整體,不能將其中的某一條款單獨拆分出來判斷其公平合理與否。
第二,離婚協議的意思自治性。
我國民事法律強調民事行為應遵循意思自治原則。離婚協議歸根結底,是夫妻雙方自願達成的一項協議。該協議應當認定為是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達,是對於個人權益的自由處分,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只要不損害他人利益,我們就應當尊重意思自治,協議內容就應當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離婚協議的有效性。
夫妻雙方經自願協商一致達成離婚協議的,該協議自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即生效。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第九條同時規定:「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因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審理後,如果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首先,法律規定離婚協議可以反悔的情形只包括了財產分割的問題,並未包含子女撫養問題。
其次,離婚協議可反悔的,也僅是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一般來講,因支付子女撫養費用反悔,認為顯示公平而起訴到法院要求拒絕支付的,法院一般不會支持該請求。
綜上而言,離婚協議具有高度的意思自治性和整體性,對於夫妻雙方約定對方支付孩子撫養費用直至大學畢業為止的,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效。一方拒絕繼續支付孩子撫養費用的,孩子可以基於離婚協議書的約定起訴到法院,要求拒絕支付撫養費的父母一方繼續支付撫養費用,直至大學畢業為止。
當然,如果離婚協議書中僅約定支付撫養費至孩子成年或獨立生活為止的,依照法律規定,孩子進入大學讀書的,父母一方就不再具有支付撫養費用的義務,而因父母一方也不具有自願繼續支付撫養費的意願,所以法院不會支持對方繼續支付撫養費用的請求。
如果孩子已滿十八周歲,父母自願支付的,法律當然允許。如果孩子已滿十八周歲,還在讀大學的,根據法律規定,父母一方有權利不再支付包括大學學費等等孩子撫養費用。
如果離婚協議中約定孩子撫養費支付到十八周歲,但孩子在十六周歲以後就外出打工,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獨立生活來源的,因離婚協議書已經生效,對方仍應支付孩子撫養費用至十八周歲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