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籤訂離婚協議,已經約定未成年子女由一方撫養,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有必要時向另一方提出撫養費要求嗎?
近日,石棉縣法院公布了一起夫妻雙方離婚時約定未成年子女由其中一方撫養,但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撫養能力確實不能滿足未成年子女正常生活學習,於是撫養方代理其兩名子女上訴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擔撫養義務的案件。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承擔兩名未成年人子女每月生活費500元,學雜費、醫療費(報銷後憑發票)承擔50%,至兩名子女年滿18周歲止。
案件回放:離婚時約定兩名未成年子女由一方撫養,但撫養方無法保證子女的正常生活學習,上訴法院
家住石棉縣的王某、張某原本是夫妻。他們於2013年在石棉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分別於2015年、2017年有了兒子王甲和王乙。
後因感情原因,他們於2018年8月8日籤訂《離婚協議書》並辦理離婚登記。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兩個兒子由王某撫養,張某不承擔撫養費;婚後按揭的房屋由張某所有,王某還房貸至2025年7月;王某給付張某20萬元補償費。
其中10萬元已經在辦理離婚手續當日支付,剩餘10萬元自離婚之日起3年內付清。王某按離婚協議書已支付10萬元並按期繳納了房貸1800元/月。
經查,王某每月收入為4000元,且在縣城無住房。在離婚協議籤署後,王某在每月僅有4000元收入的情況下,要按照離婚協議支付20萬元補償費和1800元/月的房貸,還要承擔王甲、王乙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實在無力支撐。
而後,王某因其收入狀況已明顯不足以滿足兩名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學習為由,成為其兩名未成年兒子的原告法定代理人將張某告上法庭。
案件審理:被告人張某要承擔起兩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
結合本案案情,雖然王某、張某離婚時自願達成兩未成年子女隨王某生活,張某不支付撫養費等,且王某的撫養現狀相較籤署離婚協議時並未出現任何變化,僅間隔半年。此時王某以兩名子女的名義提起訴訟,要求張某給付撫養費,確有不誠信之嫌。
但縱觀王某、張某離婚原因、協商過程及最終達成的離婚協議的內容,結合王某的經濟狀況,其收入狀況已明顯不足以滿足兩名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學習。最終,經審理,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張某從2018年11月起每月15日前各支付原告王甲、王乙生活費500元,學雜費、醫療費(報銷後憑發票)承擔50%,至原告王甲、王乙年滿18周歲止。
法官說法:生存權大於財產權應當優先保護未成年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離婚協議是雙方自願籤署,合法有效,但撫養人的經濟條件確實不足以撫養兩個未成年子女,此時法院是否應當重新核定約定不給付撫養費一方的撫養費數額。
法官表示,男女雙方協議離婚,約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給付撫養費,並非免除了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撫養義務,因為撫養義務是一種義務的集合體,包括支付撫養費、教育管理子女、承擔監護責任等。
不給付撫養費僅是直接撫養一方將本應由對方承擔的撫養費轉由自己承擔,實質為債務的轉移,但因撫養費的權利主體系未成年子女,故男女雙方不給付撫養費的約定,並不能消滅未成年子女要求不直接撫養自己的父或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而離婚協議是男女雙方在離婚時針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達成的契約,雖然按照誠實守信原則,男女雙方應當嚴格按照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非因法定事由或雙方協商一致,不得任意變更。
但因未成年人在男女雙方離婚中始終處於弱勢地位,其無法左右、保護自己的權益,因此為未成年人子女免受男女離婚帶來的傷害和監管保護的缺位,在許多國家都是公權力主動幹預,通過司法、行政或社會機構給予未成年人最大的保護。
法官表示,如若出現籤訂離婚協議時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撫養能力確實不能滿足未成年子女生活的情形,而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又以離婚協議約定「不給付撫養費」進行抗辯時,兩者出現了權利衝突,這時就需要進行價值衡量,即因撫養費屬於生存權的範疇,而男女離婚約定「不給付撫養費」為財產權性質,生存權大於財產權,且從「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發,也應當優先考慮未成年人的撫養費。
目前不少夫妻感情破裂,基於對對方的怨恨或出於懲罰對方及考慮自身利益等目的,在協議離婚時,在子女的撫養費方面相互施加壓力,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另一方的經濟條件無法滿足子女成長需要時,仍與其籤署不給付撫養費的離婚協議,其後撫養義務人又以被撫養人的名義起訴不給付撫養費一方給付撫養費,導致糾紛頻發、糾纏不清,嚴重影響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及身心健康。
法官提醒,夫妻雙方不得不離婚時,要妥善處理糾紛,更應該保護好自己的子女健康成長,保護孩子的合法權益。
朱建軍
雅安日報/北緯網記者 李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