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約定不支付孩子撫養費,能反悔再要撫養費嗎?

2020-09-10 律師王偉華

【導讀】男女雙方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兒子由男方撫養,共同財產給男方,女方不支付撫養費。後來男方經濟狀況惡化,可以孩子的名義再要求女方支付撫養費嗎?

【案情簡介】原告佟某1於2011年出生,系佟某2與張某1的婚生子,佟某2是佟某1的父親,張某1是佟某1的母親,佟某2與張某1於2015年在瀋陽市和平區民政局協議離婚,並籤訂《離婚協議書》。

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1.子女撫養:婚生一子佟某1,2011年,由佟某2監護撫養,張某1不付撫養費。……3.房產處理:房產一處:位於大**,建築面積96.86平方米,私有房產,離婚後歸男方所有……」

後來2018年投資失敗,經濟狀況顯著惡化,無力承擔孩子的撫養費,故原告佟某1請求被告張某1支付撫養費3000元/月,並要求按年支付撫養費。

【一審法院觀點】

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被告張某1答辯稱離婚時離婚協議約定女方不付撫養費,且房產歸男方所有,應按離婚協議履行,被告不應承擔支付撫養費的義務。但給付撫養費是法定義務,原告父親和母親在離婚協議中的約定,不能剝奪原告主張撫養費的權利,且從有利於原告佟某1成長、教育的角度考慮,被告張某1應履行撫養孩子的義務。

故原告佟某1請求被告張某1支付子女撫養費,理由正當,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的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總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第11條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本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佟某2主張撫養費增加至每月3000元,但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的收入情況,應參照遼寧省2019年全體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按照20%計算,綜合考慮被撫養人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及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等各方因素,酌情確定被告張某1從2020年4月起每月給付子女撫養費350元為宜,直至佟某1十八周歲時,於每年12月30日前給付當年的子女撫養費。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張某1每月給付原告佟某1子女撫養費350元,自2020年4月起至佟某1十八周歲止,於每年12月31日前給付當年的子女撫養費;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被告張某1負擔。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張某1不服遼寧省法庫縣人民法院(2020)遼0124民初903號民事判決,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人張某1的上訴請求及理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父親離婚時自願達成離婚協議,佟某1由其父親自行撫養,上訴人放棄離婚所有財產權利。上訴人目前負擔重,單身一人帶2歲女兒,無能力給付佟某1撫養費。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佟某1辯稱:雖然離婚協議約定上訴人不支付撫養費,但是被上訴人的撫養人有維護孩子要求撫養費的權利。一審判決每月給付350元撫養費也沒有達到現在的生活標準。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二審法院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上訴人張某1與被上訴人父親佟某2雖在離婚協議書約定張某1不付撫養費。但雙方於2015年離婚至今已事隔多年,一審法院根據婚生子佟某1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及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等各方因素,酌情確定原審被告張某1每月給付子女撫養費350元並無不當。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張某1負擔。

以上案例來自於裁判文書網公開的裁判文書,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遼01民終7853號民事判決書,對判決書的部分內容進行了技術性的簡化和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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