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有兩種途徑:協議離婚、訴訟離婚。而離婚所涉及的問題除了財產方面的就是孩子的撫養權、撫養費問題了。近期有人問:當時是協議離婚,約定對方不付撫養費,現在我可以重新要求對方支付孩子撫養費嗎?相信也有不少網友比較關注這些問題:協議離婚沒有約定撫養費或者訴訟離婚約定的撫養費數額過低,可不可以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或者依據現在的物價情況提高對方支付撫養費的數額呢?
曉雯前年離婚了,離婚時兒子一歲半,離婚的原因和很多人一樣,曉雯的丈夫曉輝在她孕期出軌了。曉雯在生孩子的時候曉輝不知道跑哪去了,打電話沒人接,發信息沒人回,幸好自己的父母和婆婆在身邊。出了月子曉雯看到了曉輝手機上的曖昧信息和通話記錄問了他,曉輝看瞞不住就坦白了。在婆婆的勸說下曉輝保證斷了與外邊女人的往來回歸家庭。可在他們的兒子半歲的時候曉雯發現曉輝還在和那個女人聯繫。這種事有一就有二,曉雯思前想後決定離婚。
曉雯把孩子給自己的父母帶,她找了工作重回職場。在兒子一歲半的時候終於工作穩定,收入也有了進一步的提高,曉雯向曉輝提出了離婚。為了能儘快離婚,後期也不再與曉輝有過多的接觸,曉雯決定不要撫養費。
在去年曉雯的兒子生了一場病把之前的積蓄花得差不多了,接下來兒子要上幼兒園又是一筆不小的開支,曉雯只好找曉輝協商說讓對方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曉輝聽了後直接拒絕:「當時離婚協議都說好了我不支付孩子撫養費,現在反悔也沒用,白紙黑字寫著呢,不給。」
那麼到底曉輝該不該支付孩子撫養費呢?
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醫療等費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因此,曉輝對其與曉雯的兒子是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的,雖然他們的離婚協議約定了撫養費的支付問題,但最終還是要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曉雯作為其兒子的監護人是可以以其兒子的名義代為向曉輝要求給付撫養費,如果曉輝不同意,曉雯可以以其兒子的名義到法院起訴,要求曉輝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
除了這個問題還會有人問:離婚時所要求的撫養費隨著年年物價上漲有點低,可以要求變更數額嗎?
對於這個問題,《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那麼撫養費到底約定多少合適呢?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育費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年滿18周歲為止;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育費。
年滿18周歲的,喪失勞動能力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父母要繼續支付撫育費。
撫育費主要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具體的和撫養費沒有太大的區別。
父母對於自己的子女是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的,畢竟父母的離異並不影響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那麼父母對於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也是不受夫妻離異的影響的。
文:法學界的散修
圖: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