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徐某(男)與任某(女)婚後生育兩子徐甲、徐乙。此後徐某與任某登記離婚,籤訂離婚協議一份,除了對房產、股權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外,另行約定兩子徐甲、徐乙均由任某撫養,徐某每月給付撫養費20000元,直至兩子18周歲止。
離婚後,徐某未按協議約定給付撫養費,任某多次催要未果。任某作為徐甲、徐乙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徐某按照每月20000元的標準給付撫養費。
徐某則認為協議中約定的徐某所分得的一處營業場所已經終止經營,相關收益已經極大減少,無法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給付撫養費。任某對此不認可,認為是徐某捏造的事實,不同意變更離婚協議中的撫養費數額。
法律判決
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認為,雙方應履行離婚時對子女撫養權及撫養費達成的離婚協議。徐某所稱收入減少的事實,證據不足,不符合變更撫養費的條件,不能採信,徐某遲延支付撫養費於法無據。遂判決徐某應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以每月20000元的標準給付拖欠的撫養費,此後亦應按同等標準給付。
法律分析
離婚協議是離婚當事人對於解除婚姻關係,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夫妻財產分割等達成的一籮筐協議,是對婚姻關係解除時財產關係與人身關係的具體安排,體現了當事人對於民事權利的自主處分性,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對於離婚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所以,除非當事人協商一致,否則不能輕易變更或者撤銷離婚協議中的原有內容。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以經濟狀況發生變化為由要求減少撫養費的,應提供充足的證據,其提供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目前經濟狀況明顯低於離婚時的經濟狀況致無力履行撫養費給付的義務時,其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約定撫養費標準的訴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以尊重合同的有效性以及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建議
如果夫或妻一方離婚後不按照離婚協議約定或者離婚判決關於撫養費給付的標準,不給或者擅自少給對於未成年人的撫養費的,法定代理人有權以未成年人的名義,向法院提出給付之訴,要求按照約定或者判決內容給付相應的撫養費,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作者:深圳離婚律師李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