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撫養也不給撫養費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之後還可以主張撫養費嗎

2020-12-22 法官解疑

如今,很多人離婚都會採用協議方式,因為協議離婚相比訴訟離婚經濟實惠,且節省時間。而離婚協議則是雙方當事人籤訂的關於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事務的書面協議。

那麼,離婚協議約定不撫養子女一方也不給撫養費的協議有效嗎?

一、不撫養也不給撫養費的離婚協議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

由此可見,父母雙方可以協議撫養子女的一方承擔子女全部的撫育費。不撫養也不給撫養費的離婚協議是有效的。

二、父母離婚協議約定的撫育費,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我國《婚姻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0、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

18、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最高院的上述兩條規定,一是說即使父母一方答應自己一人撫養子女,但撫育方的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就可能影響到子女的健康成長,所以,人民法院是不允許的。二是隨著物價的上漲,子女患病,上學黨新情況的出現,原定的撫養費數額已經無法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此時,子女就可以根據父或母的能力,要求增加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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