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為了儘快離婚或者基於其它原因,往往會在財產分割或者債務承擔方面作出一定的讓步。如果籤了離婚協議之後又反悔了,可以撤銷或者變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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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張三與妻子李思2006年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個男孩張小四。兩人一起共同努力打拼,終於在省城全款買了一套商品房,登記在兩人名下。就在李思幻想著美好未來生活的時候,張三卻出軌了,並要求與李思離婚。張三說自己遇到第三者以後,才知道什麼是真正的愛情。李思知道自己已經無法挽回這個男人,於是兩人辦理了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張小四歸李思撫養,並將房屋留給張小四,等他年滿18周歲後再去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在這之前房子留給李思和張小四居住使用。領了離婚證後,兩人還就這份離婚協議無異議辦理了公證。現在張小四已經年滿18周歲了,李思和張小四找到張三,要求將房產過戶給張小四,但張三卻反悔了,以自己名下沒有其它住房以及經濟困難為理由拒絕辦理。那麼李思和張小四應該怎麼辦呢,如果張小四將張三起訴到法院,法院會支持張小四的訴求嗎?
律箭說法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離婚時的真實意思表示,是雙方就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的合意,經雙方籤署後只要協議內容不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就是合法有效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使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也就是說,離婚協議存在欺詐或者脅迫情形的,離婚後一年內可以進行變更或者撤銷。而張三與李思的離婚協議是兩人自願達成的,兩人還辦理了公證,不存在欺詐、脅迫的可能,不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可以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情形。因此,法院會支持張小四的要求。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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