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顯失公平」是否可以申請變更或撤銷?

2020-10-14 劉曉麗律師


【案情回放】

田某和孫某屬於再婚夫妻,結婚後,由于田某長期在外地工作,家庭聚多離少,孫某多次要求田某回來工作,但是田某對工作熱忱很高,一直也沒有調回來,二人結婚10年,但是在一起的時間,加在一起不超過1年,長期的異地生活,二人感情變淡,於是孫某起訴要求離婚,二人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存款100萬,房子5套,田某考慮到這些年虧欠孫某,在離婚協議上中,同意將所有的房產歸孫某所有,自己只要存款20萬,二人協議離婚後,不久孫某就再婚了,田某就很上火,就感覺自己吃虧了,覺得離婚協議「顯失公平」,想反悔,平均分配財產。於是田某一紙訴狀將孫某告上了法庭。

【律師點評】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為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前述法條,我們得出如下結論:

(1)夫妻離婚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可以起訴到法院,但是法院受理後,發現離婚協議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會駁回當事人的訴請。

(2)夫妻一方對離婚協議書中約定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必須自離婚登記次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或者變更,否則將喪失訴權。

(3)法院經過審理之後,發現籤訂離婚協議時,不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當事人一方僅以離婚協議「顯示公平」為由請求撤銷或者變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關係不同於市場交易,所以,人民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的時候,重點審查的是籤訂離婚協議時是否存在「欺詐、脅迫」。只有籤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或脅迫」才可以申請撤銷或者變更,「顯失公平」不是撤銷離婚協議的法定情形。具體到本案,田某的請求顯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作者:劉曉麗,山東瀛岱(威海)律師事務所律師,關注我,回復「諮詢」,為您解答生活和工作中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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