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勢變更是指合同訂立之後由於情勢發生變化,繼續履行會導致不公平的情況出現,因此進行變更的行為。情勢變更和顯失公平是兩個比較相似的概念,很容易混淆。下面小編就帶大家來了解一下關於情勢變更與顯失公平有什麼區別的相關法律問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情勢變更與顯失公平有什麼區別
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實施了對自己有明顯重大不利、對相對人明顯有利的民事行為所帶來的不公正結果。顯失公平作為對某種結果的價值判斷,反映的是當事人之間利益的不均衡。顯失公平規則與情勢變更原則均以顯失公平作為構成要件之一,此為聯繫之處。兩者區別如下:
1.引起的原因不同:顯失公平主要是主觀因素造成的,在訂立合同時,一方當事人的意思存在瑕疵;情勢變更主要由不可歸責於合同訂立當事人的客觀原因造成的,雙方當事人都無過錯。
2.當事人的心態不同:顯失公平是一方利用另一方的輕率、無經驗而訂立合同,並努力希望達到結果的發生;情勢變更是當事人無法預見的,非當事人所追求。
3.評判基礎不同:顯失公平是合同效力的評判規則,以合同訂立時的情勢為基礎來認定合同內容是否顯失公平;情勢變更原則是合同履行階段的適用原則,以履行過程中出現了情勢的變更為基礎來判斷繼續履行合同是否會對當事人造成顯失公平的後果。
4.法律後果不同:出現顯失公平,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變更或撤銷合同,合同被撤銷後,自始無效;情勢變更將發生合同變更或解除,解除的效力一般不溯及既往。
二、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
情事變更原則適用的條件如下:
1、須有情事變更的事實,所謂情事,泛指合同成立的基礎或環境的客觀情況;
2、情事變更鬚髮生在合同成立之後,合同履行制完畢之前;
3、須情事變更的發知生是不可歸責於當事人,即是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引起,如果是由可歸責當事人,則應由當事人承擔風險或道違約責任,而不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4、情事變更是當事人不可預見的;
5、須情事變更使履行合同顯失公平。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總則》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情勢變更與顯失公平有什麼區別的相關法律規定。情勢變更和顯失公平之間的區別主要就體現在引起的原因不同、法律後果不同等情況。希望解答了大家的疑問。如果大家還有什麼問題,可以諮詢律師。
來源: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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