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一場新冠狀肺炎疫情席捲全球,給諸多合同的履行帶來了困難。當合同當事人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時究竟是應當適用不可抗力還是應當運用情勢變更,那麼情勢變更和不可抗力的區別是什麼,兩者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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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勢變更和不可抗力的區別是什麼,兩者有哪些區別?
浙江百暢律師事務所魏中運律師解答:
1、不可抗力一般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無法履行包括全部不能、部分不能、永久不能和一時不能。 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並不要求合同無法履行,情勢變更後合同即使仍然處於能夠履行的狀態,但如果履行合同過於艱難,或者需要付出高昂的代價,其結果與訂立合同時的目的相違背,按原合同履行必然導致顯失公平;
2、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由,當事人只要依法取得了確切證據,履行了法律規定的通知義務、防止損害擴大的義務等相關義務,不履行合同不承擔任何法律上的責任,而情勢變更情況下履行合同將導致顯失公平的結果,故因情勢變更而引起的風險應由合同雙方共同承擔,但當事人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必須請求法院作出裁判,而不能當然地導致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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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百暢律師事務所魏中運律師解析:
《民法典》則是將前述各地法院關於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原則適用的變通意見予以了明確,對於仍可以繼續履行的合同,雙方可通過協商,適用情勢變更,共同承擔合同條件變化所帶來的損失,而非直接適用不可抗力來徹底免除法律責任的承擔,解除合同。自2021年01月01日起《民法典》即開始實施,在新的法律規範背景下:
若合同成立後發生不可抗力諸如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社會異常事件等,雙方期望繼續履行合同,而非直接解除合同,可以嘗試協商解決;合理期限內無法協商一致,當事人可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對合同內容或條款變更、調整,由法院或仲裁機構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實際狀況進行處理;但若發生不可抗力後,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或根本不能履行時,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可以要求依據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徹底排除法律責任的承擔。